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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申请注册商标的理由有什么,撤销申请注册商标的事由与诉讼程序(怎么申请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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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申请注册商标的理由有什么,撤销申请注册商标的事由与诉讼程序(怎么申请商标)

撤销申请注册商标的理由有什么

注册商标,撤销申请注册商标的理由有什么?

注册商标,撤销申请注册商标的理由有什么?商标权人在使用申请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违法商标法以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或者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同其他在先取得的权利或合法权益相冲突,都有可能导致所申请注册的商标被撤销。那么,撤销申请注册商标的理由有什么呢?

根据商标法以及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商标权人在使用申请注册商标的过程中存在违法的情形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自行改变申请注册商标。

进行注册商标是生产经营者获取商标专有权的必经程序。根据商标法的规定,申请注册商标必须改变其标志,例如改变商标的文字、图形、声音、颜色或其他构成元素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注册申请。自行改变申请注册商标,又不重新提出申请注册申请的,属于商标法禁止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二,自行改变申请注册人名义。

申请注册商标,必须经过申请、审查、核准等程序,在通常情况下,申请人也就是申请注册商标的申请注册人。依据商标法的规定,改变申请注册人的名义,属于申请注册事项的变更,商标权人应当向商标局提出变更申请。不提出变更申请,自行改变申请注册人名义的,属于商标法禁止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三,自行改变申请注册人地址。

申请注册人的地址,属于申请注册人的基本信息,涉及相关法律文书的送达以及行政、司法管辖权明确等事项,必须真实。依据商标法的规定,改变申请注册人的地址,属于申请注册事项的变更,商标权人应当向商标局提出变更申请。不提出变更申请,自行改变申请注册人地址的,属于商标法禁止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四,自行改变申请注册商标、申请注册人名义、地址以外的其他申请注册事项。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申请注册商标必须变更申请注册商标、申请注册人名义、地址以外的其他申请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不提出变更申请,自行改变其他申请注册事项(如变更代理人),属于商标法禁止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注册商标人在使用申请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申请注册商标、申请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申请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申请注册商标。

第五,申请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的标识不得作为注册商标。当申请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时,丧失了显著性的特征,且会影响别人正常使用,不利于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六,申请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

注册商标人将注册商标成功后,没有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该申请注册商标的,不但使申请注册商标应有的功能和作用得不到发挥,产生不了任何价值,造成商标资源的浪费,并且还会影响到别人申请申请注册和使用与其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能够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申请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

第七,自行转让申请注册商标。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转让申请注册商标仅有经商标局公告后才具有法律效力。不向商标局提出转让申请,自行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的,属于商标法禁止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根据商标法以及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同其他在先取得的权利或合法权益相冲突”可分为下面两种情形:

第一,假如申请注册商标与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确属相同或近似,威胁到在先申请注册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的,商标局会依法撤销后申请注册的商标。这符合我国申请注册商标的先申请原则。

第二,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同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等其他在先取得的权利或合法权益发生冲突时,商标局会依法撤销该申请注册商标,保障在先权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根据我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使用申请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能够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申请注册商标。

撤销申请注册商标的事由与诉讼程序

商标撤销

申请注册商标撤销,是指国家商标局对违反商标法及有关规定的行为作出决定或裁定,使原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归于消灭的程序。依据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基于法定的事由,商标局能够决定或裁定撤销申请注册商标。

撤销申请注册商标的事由

使用不当撤销,是指申请注册商标所有人违反合理使用申请注册的义务而其申请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撤销的情形。

1、申请注册商标使用不当的撤销的事由。

申请注册商标使用不当的撤销,以申请注册商标所有人违反其合理使用申请注册商标的义务且情节严重的情形为限。申请注册商标所有人承担申请注册商标的合理使用义务,应当使用申请注册商标,并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使用申请注册商标。申请注册商标所有人怠于使用申请注册商标或者违反法律规定使用申请注册商标,构成使用不当。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注册商标使用不当的撤销的事由包含:

(1)商标局依职权的撤销:

a、自行改变申请注册商标;

b、自行改变申请注册商标的申请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申请注册事项;

(2)依申请的撤销:(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能够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申请注册商标)

c、申请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

d、连续3年停止使用申请注册商标;

2、申请注册商标使用不当被商标局作出撤销决定后的复审。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商标局撤销申请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能够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撤销申请注册商标程序中的诉讼程序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能够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其中对于因注册商标不当、商标争议而由别人提起撤销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商标评审程序中的其他规定

1、一事不再理原则。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撤回商标评审申请的,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申请已经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的,任何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

2、部分撤销。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申请注册商标,撤销理由仅及于部分指定商品的,撤销在该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的注册商标。如被争议商标仅涉及商品中一部分, 可申请部分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事实予以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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