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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国家商标成长特征及发展趋势比较分析,不同国家商标权制度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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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国家商标成长特征及发展趋势比较分析,不同国家商标权制度的比较

不同国家商标成长特征及发展趋势比较分析

1.美国国际商标的绝对垄断地位在慢慢削弱由美国国际商标成长轨迹分析可知,美国国际商标的绝对垄断地位主要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①美国国际商标在“全球商标100强”中占据了席位的半壁江山;美国国际商标价值总额对“全球商标100强”商标价值总额的年平均贡献率为69.26%。②美国国际商标在2001—2008年期间在“全球商标100强”排行榜的前10强中年平均占据7.9个席位,而这前10强国际商标是最能代表国际商标在全球市场中的强势地位的。③美国单位平均国际商标价值远远高于其他国家,这是衡量1个国家国际商标是否具有竞争优势的重要指标。然而纵观2001—2008年“全球商标100强”的国际商标国别分布,排行榜都呈现出1个发展趋势:美国国际商标的霸主地位在慢慢削弱。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①美国国际商标在排行榜中占有的席位总数逐渐减少,从2001年的62席减少到2008年的52席。②美国国际商标价值总额对“全球商标100强”商标价值总额的贡献率呈现下降趋势,由2001年的74.85%下降到2008年的63.19%。美国国际商标的霸主地位削弱是由美国国际商标价值总额整体增长速度远低于欧洲和亚洲国际商标价值总额的增长速度导致的。从“全球商标100强”中美国的国际商标价值总额的增长情况来看,美国的国际商标价值总额在2001—2008年期间的平均增长速度仅有0.55%;欧洲的国际商标价值总额在这8年期间的平均增长速度为9.72%;亚洲的国际商标价值总额在这8年期间的平均增长速度为6.81%。由上述分析可知,美国国际商标的霸主地位在逐渐削弱,这与美国经济增长速度放缓以及在全球经济中所占比重逐渐下降密切相关。美国近几年的经济增长速度低于世界经济平均增长速度,尤其是低于新兴国家经济增长速度,如中国近几年的年均经济增长速度达10%以上,2000年美国GDP占世界经济比重达到30.6%,但随着中国、俄罗斯等新兴经济国家的崛起,到2007年这一指标降至25.4%。2.欧洲的国际商标价值稳健成长在2001—2008年Interbrand“全球商标100强”排行榜中,来自欧洲的国际商标占据了排行榜中超过1/3强的席位。尽管欧洲国际商标在排行榜中占据的席位增长不显著,但欧洲国际商标价值总额呈快速上升趋势,2008年欧洲国际商标价值总额比2001年增长了89.89%。欧洲国际商标稳健成长主要归功于德国和法国国际商标的快速发展。德国的国际商标主要分布在制造业,以“绿色制造”、“信息技术”和“极端制造”为内涵的“德国制造”商标已成为高品质、高精确度和高信誉度的象征,其国际商标价值得到稳定提升。而法国的国际商标主要分布在非必需消费品行业,尤其是奢侈品行业,得益于近些年世界奢侈品市场的扩大,尤其是新兴国家市场消费者对奢侈品需求的持续增长。据美国高盛公司估计,中国内地的奢侈品销量已占全球销量的12%,成为全球第三大奢侈品消费国。3.亚洲国际商标不成熟但成长空间巨大在“全球商标100强”中,亚洲国际商标价值增长比较迅速,但不稳定,出现了两次大起大落:2003年的商标价值增长速度由2002年的2.25%快速增长到7.59%;2004年又跌至2.64%,2005年和2006年分别为13.36%和12.36%,2008年又迅猛跌至0.44%。亚洲国际商标发展之因此出现如此不稳定的态势,主要是由于韩国国际商标发展不稳定,这与韩国内部市场小、经济高度依赖出口导致抵御外部经济危机能力低有关。来自亚洲的国际商标主要是日本和韩国的国际商标。亚洲国际商标的单位商标价值总体而言呈上升发展态势,并且高于整个排行榜平均单位商标价值,表明亚洲国际商标更具有潜在优势。随着亚洲经济的快速增长,尤其是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亚洲经济在世界经济所占比重不断提升,亚洲国家和企业也越来越重视国际商标的培育,这必然会催生出越来越多的亚洲国际商标。

不同国家商标权制度的比较

各国商标权制度的发展有相似之处,也有不同之处。下面对不同国家的商标权制度进行比较分析。(一)商标制度产生的背景、建立的目的和作用是一致的。这些国家建立商标制度都是为了规范市场秩序,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利益,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必须,事实证明,商标制度的建立为国标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在商标制度中,他们对商标的限制、种类、对侵权和给予的处罚也有相似之处。(二)美国、英国商标制度大致属于美英法系,可是法国、德国、日本、前苏联等国属于大陆法系。(三)从商标制度的发展过程来看,美国、英国、法国已开始使用的“使用在先”原则来获得商标权并长时间使用,后来,法国颁布了商标法,改为使用“申请注册在先”原则,英国和美国改为了“混合使用原则”;而德国、日本、前苏联则是在制度建立之初就使用了“申请注册在先”原则。因此,他们的制度演变过程不同。(四)从商标权取得的原则来看,在欧盟实行统一的商标制度以前,法国、德国、日本、前苏联使用“申请注册在先”原则,而英国、美国则使用混合原则,但英国和美国之间也存在着差异。在美国,商标只要在商业活动中被使用,又不曾无故间断使用,就自然产生商标权。当然,在美国已使用的商标也能够在事后申请注册,不过这种申请注册仅仅是对已存在的商标权给以官方的承认,申请注册后在诉讼中能够处于有利地位,但并不靠申请注册商标权产生;而在英国,“使用”商标是维持注册商标有效的必要条件,却不是取得申请注册的先决条件。就是说,未使用过的商标,只要其所有人表明自己“意欲使用”,就能够申请申请注册。未申请注册商标永远也不能确立其物证有的商标权,并且它一般只在自己被使用的一郡或数郡内有效,这是与美国所不同的。对于法国,尽管法国实行“实际上的强制申请注册”,即商标权仅有通过申请注册才能获得,但非申请注册的商标不是非法的,只是无权起诉而已。德国、日本则严格实行“申请注册在先”原则,商标所有权属于第一申请人。前苏联则实行全面申请注册制,一切在贸易活动中的商标都必须申请注册,如使用未经申请注册的商标即是非法的。欧盟实行统一的商标制度后,实行申请注册在先原则,与美国不同。(五)从商标制度本身来看,美英商标制度尽管很便利,使各部门“各得其所”,但仍存在不少缺陷。而法国商标制度则具有较高的优越性和完备性,对商标管理“疏而不松,松而不乱”。比利时、荷兰、卢森堡、瑞士等国家都效仿它的基本原则,连英国也受到了一些影响,因此说,法国商标制度堪称一种“模式”。欧盟的统一商标制度也或多或少地吸收了它的精髓。(六)对“商标权穷竭”的承认。法国不承认“商标权穷竭”原则。法国《商标法》规定:经过商标所有人许可而在国外出售的某种商品,假如带着同样的商标返销回法国或假如该所有人在国外的被许可人将带有该商标的商品销往法国,法国的该商标所有人有权阻止。法国是西方国家中很少的几个不承认商品进出口中“商标权穷竭”的国家之一。(七)美国、英国未参加《商标国际申请注册马德里协定》和《注册商标条约》,尽管美英两国是《注册商标公约》的发起国,而法国、德国、日本、前苏联都是这两个商标国际公约的成员国。(八)美国、欧盟形成了各自独立的商标制度。欧盟的商标制度成立以后加强了自身优势,更加有利于和美国互相牵制取得优势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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