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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抢注名校商标,不得擅自扩大申请注册商标的使用范围(怎么申请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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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抢注名校商标,不得擅自扩大申请注册商标的使用范围(怎么申请商标)

不得抢注名校商标

案例:1999年,时任广州培正中学校长的吴某在校董会上提出申请注册“培正”商标。次年,培正中学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申请注册校名、校徽,却遭驳回,原因是校名、校徽已于1999年被一所民办高校——私立培正商学院申请申请注册,并于2000年获批准。据了解,该学院是1993年在培正中学图书馆和6号楼办起的,由于不断发展壮大,最后从培正中学搬了出去,并于1996年正式成立私立培正商学院。培正中学创办于1889年,系广州百年名校,历史上享有“北有南开,南有培正”之赞誉。由于商标被恶意抢注,不少校友挺身而出,为夺回“培正”商标权属四处奔走,搜集资料,先后在温哥华、北京等地打了数场官司。2009年,经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法认定“培正”商标是广州市培正中学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依法撤销私立培正商学院抢先申请注册的“培正”商标。广州市培正中学得以申请申请注册“培正”商标。有鉴于名校商标争夺案,广州市内不少百年名校也纷纷申请注册了自己的商标,如广东广雅中学、真光中学等。分析:商标要得到法律保护,首先应当及时办理注册商标手续,取得商标专用权。注册商标须经申请申请注册、商标局审查、初步审定公告,经过3个月异议期,无异议或者经过异议裁定程序,异议不能成立的商标,方可予以申请注册。商标局向注册商标人颁发《注册商标证》,作为注册商标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法律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4条第2款规定,以学校名称申请注册的服务商标,适用商品商标规定。申请注册商标必须遵循法定原则。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5条分两款规定了禁止恶意申请注册别人商标的原则。第1款规定了禁止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恶意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申请注册原则,即“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申请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申请注册并禁止使用。”第2款规定了禁止恶意抢注因业务往来等关系明知别人在先使用的商标原则,即“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别人在先使用的未申请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别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别人商标存在,该别人提出异议的,不予申请注册。”案例中,私立培正商学院正是违反这一原则,恶意抢注了“培正”商标。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32条、第33条规定了申请在先、使用在先的注册商标原则。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注册商标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别人的申请,不予公告。申请注册商标不得损害别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申请注册别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对于违反上述原则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45条规定了处理方式: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15条、第32条规定的,自注册商标之日起5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能够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申请注册商标无效。本案例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了私立培正商学院恶意抢注的“培正”商标。值得注意的是,法院撤销了私立培正商学院恶意抢注的“培正”商标,或者宣布“培正”商标无效,并不能使广州市培正中学自然取得“培正”商标专用权,而必须由其进行申请申请注册取得。

不得擅自扩大申请注册商标的使用范围

商标在申请注册时。一般都要明确使用范围。注册商标后。申请注册人应当将商标用于指定的商品或商品范围内。绝不能用于非指定的商品上或超出指定的商品范围。假如擅自把申请注册商标使用到申请注册时并未指定的其他商品上(即使是类似商品上)。该商标也有被撤销的危险。某省一家经营房地产的乡镇企业于1997年11月在不动产出租及住房代理等服务项目上申请申请注册了“幸福”商标。此后。公司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广告宣传。使该商标在其周边地区享有较高的知名度。1998年1月。邻省一家生产食品的私营公司在其生产的食品上使用并申请注册了“幸福”商标。但商标适用范围与该房地产公司不同。1999年3月。该房地产公司拓宽经营范围。也办了一家食品厂。并在生产的食品上使用了该公司申请注册的“幸福”商标。同年5月。工商局认定该房地产公司侵犯了那家私营公司的商标权。并对其进行了处罚。那么。从商标相似的角度看。究竟谁的行为属于侵犯商标权行为呢?第一。该私营企业在食品上使用“幸福”商标不构成侵权。由于房地产公司经营的服务范围是房地产。使用的“幸福”商标也只是在不动产出租.住房代理等服务项目上获得申请注册。丽那家私营企业所经营的是食品。“幸福”商标能够用于食品系列产品上。食品商品与房地产服务并没有联络。且商标设计也不相同。消费者不会由于购买食品联想到房地产。从而产生误认.误购现象。从经营项目.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方面上看。两商标所指定的商品和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根据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在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类似的商标。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认.误购的。应当是容许的。故该私营公司在食品上使用与房地产公司相同文字的商标并不侵犯房地产公司的商标专用权。第二。房地产公司在食品上使用“幸福”商标是侵权行为。由于该私营公司于1998年1月就已经在食品上申请注册了“幸福”商标。取得商标专用权。而房地产公司在与其同类的商品上使用“幸福”商标。尽管商标设计不同。但仍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认.误购。根据我国《商标法》第38条的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申请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属于侵权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据此。房地产公司在食品上使用“幸福”商标侵犯了那家私营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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