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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记和招牌,标明申请注册商标标记(怎么申请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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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记和招牌,标明申请注册商标标记(怎么申请商标)

标记和招牌

在中国古代商业发展史上,春秋战国阶段就已经出现生产者在其生产的商品上刻上标记的传统,如在西周墓葬出土的文物中,发现有奴隶主产品的标志和各种官工的印记。《吕氏春秋?十月纪》记载:“是月也,工师效功,陈祭器,按度程,无或作为淫巧以荡上心,必功致为上。物勒工名,以考其诚,工有不当,必行其罪,必穷其情。”这表明劳动者的产品要刻上自己的名字,不少民间手工业者制作的陶器、漆器和绢绣等产品的上面,刻有“某记造”的字样。汉文帝、汉景帝阶段生产的漆器上,多有“成市草”“市府草”的标记,表明这些漆器是由蜀郡成都市府作坊生产。招牌是由先秦的悬帜发展而来,至唐宋非常普及,宋代打破了城市中“市”“坊”的界限,店铺沿街设置,几乎每个店铺都有自己的招牌,使用极其广泛。张择端的《清明上河图》就显示了当时汴梁东门附近十字街口一带,有三十多块各家店铺张挂的形式各异的店铺招牌,这些招牌或横或竖,都有自己的款式,有些招牌图文并茂,设计颇为讲究。在欧洲随着商业贸易的发展,实物招牌慢慢演化成图案招牌,一些店铺逐渐把该行业的工具或与该行业有关的商品信息绘制成图案挂在店头,如刀具店用小刀的图案,金属加工店用水壶的图案,手带店用手的图案,农具店用犁、锄的图案,裁缝用剪刀的图案。维克多?马格林在1979年出版的《招牌的历史》一书中写道:“酒店外系上葡萄藤很明显是罗马人的风俗。”古罗马阶段葡萄藤是酒店行业的标记,凯撒阶段其他行业的招牌如两只手拖着鞋的天使(鞋店的标记)、奶牛(奶制品的标记)、水壶的把手(葡萄酒店的标记),刻着男性阳具的图案并写着“女士止步”字样的标记很显然是妓院的招牌。

标明申请注册商标标记

我国商标法第七条、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使用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标明“申请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标明申请注册标记,或R,即标明注或者R标记。注是“申请注册商标”的缩写,R是英文"RegisteredTrademark(即申请注册商标)”的缩写。在商品上不便标明的,应当在商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以以及他附着物上标明,申请注册商标是商标专用权的标志,是对抗别人侵权和假冒的有利武器,企业应当按照核准申请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以及他注删事项正确使用商标。使用申请注册商标的结果,还会给广大消费者心理上带来一种稳定感和信任感,有利于提高商标的信誉。假如企业不按核准申请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以及他申请注册事项正确使用商标,还会给市场造成一定的混乱,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利益。这样,对申请注册商标也就失去了意义。从这点出发,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凡使用申请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申请注册商标。可见,能否正确使用申请注册商标,是要带来一定的法律后果的,轻者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改正,重者撤销其申请注册商标,从而丧失商标专用权。(一)不得自行改变申请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申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是以核准申请注册的商标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为准的。注册商标人假如自行改变商标的文字或图形,显然就和申请注册商标不太一样了,这就丧失了商标专用权变为未申请注册商标,排除在法律保护之外。对这种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责令商标人在一定期限内改正;假如拒不改正,由注册商标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请商标局撤销其申请注册商标。假若在这种情况下,还标明“申请注册商标”或者申请注册标记R,就违反了商标法的规定,受到法律的制裁,以未申请注册商标冒充申请注册商标论处。(二)不得自行改变申请注册商标的申请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常见问题申请注册商标的实际使用人,在使用申请注册商标时应当和申请注册证上记载的申请注册人名义、地址保持一致,否则就不是商标法保护的对象。例如。某服装厂使用“快乐牌”申请注册商标,后来该厂从甲地迁到乙地,更名为服装加工厂,未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变更注册商标人名义、地址手续,即在广告宣传和带有“快乐牌”的服装包装上使用新厂名,这就造成了某种混乱,根据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精神,使用申请注册商标必须变更申请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因此,擅自变更企业名称、地址等的,应按法定程序改过来,如不办理申请注册人名义和地址变更手续,则要受到商标法规定的制裁,撤销其申请注册商标。(三)不得自行转让商标注册商标必须转让别人的,无论是以合同形式转让,还是继承形式转让,都是产权的转让,因此,商标法规定转让人和受让人不得自行转让,必须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经商标局核准才能生效。假如违反这些规定,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可责令注册商标人在一定期限内改正;擅自转让的,能够补办转让手续。可是,假如注册商标人对给予的这个改正错误的机会不予理睬而拒不改正的话,其申请注册商标将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丧失商标专用权。在这种情况下,由注册商标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报请国家商标局撤销其申请注册商标。(四)申请注册商标不得长期搁置不使用我国商标法不以申请申请注册前已使用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作为核准申请注册的条件,可是,按照商标法规定,申请注册后的商标必须实际使用,企业对申请注册商标长期搁置无需或申请注册几个商标备而无需,都是不容许的。假如申请注册商标确实因重要原因暂停使用,企业应当提出正当理由向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保留,经核准后,报商标局备案。否则,任何人能够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其申请注册商标。对此情况,商标局应当通知注册商标人,限期提供使用证明。逾期不提供使用证明或者证明无效的,商标局就撤销其申请注册商标。这样规定,是考虑到1个商标仅有使用才有价值,假如注册商标人长期不便用自然就会得不到社会的承认,注册商标后在短时间内不使用还情有可原,长期搁置无需就失去商标专用权的意义,同时还妨碍别人申请申请注册与其相同的商标使用在同类产品上。不过,必须指出的是,注册商标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其包装上,或者在广告宣传中使用商标,或者用于展览,都可视为使用,并且注册商标人能够自己使用申请注册商标,也能够许可别人使用申请注册商标,无论是商标权所有人自己使用,还是容许别人使用,都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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