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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未申请注册商标的合理性,保护未申请注册商标禁止不正当竞争(怎么申请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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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未申请注册商标的合理性,保护未申请注册商标禁止不正当竞争(怎么申请商标)

保护未申请注册商标的合理性

商标的作用就是将不同市场经营者的商品和服务进行区别,未申请注册商标当然也有这个作用,但目前法律实行申请注册才能受到保护原则,而法律申请注册要实行一系列的程序,因此有许多市场经营者在自己的经营早期,市场占有份额尚小时,不愿进行法律申请注册。只要是市场合理存在的,其权益当然要求保护,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有了现实必须,我们就要探讨保护它们。天水市麦积区工商局的调查显示,许多未申请注册商标的企业对“是否申请注册商标”观念上,35%认为“在生产经营上规模后再说”,65%认为“产品销路好,没必要申请注册商标”。大多数的企业只是产品经营,没有看到品牌经营的优势,以至于出现在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怕麻烦、怕耽误时间,主动提出申报的很少,绝大多数是通过工商部门反复细致动员才勉强申报的。当然,未申请注册商标没有经过法定的审核程序,要受到保护,必须具备商标的基本特征,它是自己商品或者服务的标记,都具有代表、象征或者识别某种事物的功能,是标记不同的商品来源,体现商品生产者的独特个性,协助消费者辨认、记忆该商品,构成标记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组合,必须从商业竞争的角度出发,考虑产品的特点、消费者心理等。商标是市场经营者标示其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显著标记,具有保证品质、广告宣传、彰显个性的功能。未申请注册商标,也是市场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使用的进行区别的标志,是信息传递的媒介,是一种工业产权,是企业的一种无形财产权,这种无形财产权便是商誉。随着商标的市场使用,经营者对自己商标的广告宣传越加重视,商标的标记性弱化,商标超越其艺术设计的本来意义,包含了较高的价值量,并且其价值代表着消费者的认同,代表着市场的占有率,这是实物商品远远不能比较的。这种商誉价值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代表,是市场主体竞争取胜的关键,市场经济本质上是竞争经济,它必须遵循价值规律,在供给大于需求的激烈竞争中,只能靠品牌、技术、消费者的认同而取胜。假如仅仅由于其没有申请注册登记就不予以全面保护,听凭别人不正当抢注、假冒该商标,侵犯经营者的权利,显然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公平原则。

保护未申请注册商标禁止不正当竞争

现实中,存在许多商标因种种原因没有申请注册或未及申请注册、正在申请申请注册等,但确实是在实际使用。然而,无论这些商标在商战中有多威风,根据现行法的规定,在先使用的商标一旦被别人抢注,在先使用人就丧失了该商标的使用、许可别人使用等全部权益。显然,这种规定对在先使用人不公平。第三次修改《商标法》时,商标权源于商品上的使用以及商品与商标的密切联络,而不仅仅限于商标局的授权。因此,要从立法上逐步引入商标的在先使用概念;应坚持公平原则,确立商标在先使用权;改变商标绝对申请注册原则,对在先使用商标予以保护,规定注册商标人对在其申请注册以前已经合法使用5年以上的在先权利予以尊重;商标的生命在于使用,应当加大对在先使用未申请注册商标的保护力度;明确未申请注册商标的法律地位等观点形成第三次修改商标法的共识。2013年《商标法》修订为:(1)明确将诚实信用作为一项总的原则引入商标法。即“申请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七条),此修改是针对在一段阶段内比较突出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商标现象,明确诚实信用原则的普遍约束力。(2)明确保护在先使用人的权利。规定“注册商标人申请注册商标前,别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注册商标人使用与申请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能够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第五十九条第三款)。(3)明确禁止恶意抢注。规定“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别人在先使用的未申请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别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别人商标存在,该别人提出异议的,不予申请注册”。一些企业或者个人利用与商标在先使用人的特定关系而恶意抢注该商标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商标在先使用人的权益。2013年《商标法》加大对恶意抢注行为的打击力度,禁止抢注因业务往来等关系明知别人已经在先使用的商标。(4)禁止“傍名牌”。规定“将别人申请注册商标、未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第五十八条)。明确将别人申请注册商标、未申请注册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此次《商标法》修改很好地兼顾到与其他相关法律的衔接。除了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接,还删去了“当事人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理、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由于这方面能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执行,商标法能够不再另做规定。(5)明确商标异议主体。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异议,异议理由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驰名商标)、第十五条(被代表人被代理人商标)、第十六条第一款(地理标志)、第三十条(在先商标)、第三十一条(同时申请)、第三十二条(在先权利)规定”;对于“任何人”异议,异议理由为“违反本法第十条(合法性)、第十一条(显著性)、第十二条(功能性)规定”。(6)商标局对注册商标异议进行审查后直接做出准予或者不予申请注册的决定。对商标局认为异议不成立、准予申请注册的,发给注册商标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商标局决定,能够通过请求宣告该申请注册商标无效程序进行救济;对商标局认为异议成立、不予申请注册的,被异议人能够申请复审。也就是说,异议的结果有两种,假如异议理由不成立,商标予以申请注册,异议人只能通过商标无效程序救济;假如异议理由成立,被异议人能够提出异议复审。新商标法完善了申请注册商标异议制度,将有力地遏制“恶意异议”的发生。(7)完善了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制度。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2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申请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商标局做出准予申请注册决定的,发给注册商标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的,能够依据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申请注册商标无效”(第三十五条)。(8)对恶意抢注提出无效申请的,申请主体为“任何人”,只要是恶意抢注“违反本法第十条(合法性)、第十一条(显著性)、第十二条(功能性)规定”的,任何人都能够提出无效申请。除此之外,“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驰名商标)、第十五条(被代表人被代理人商标)、第十六条第一款(地理标志)、第三十条(在先商标)、第三十一条(同时申请)、第三十二条(在先权利)规定”的,有权提出无效申请。新商标法完善了宣告申请注册商标无效制度,将大大降低“恶意抢注”发生概率。(9)重申“对恶意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10)明确了中止程序,为了避免关联程序出现分歧的裁决结果,增加了中止程序规定,商评委在异议复审及无效程序中“涉及的在先权利的明确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能够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11)加重侵权处罚,对于恶意使用人(第三十六条)以及申请注册人(第四十七条),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对于重复侵权的,工商局能够加重处罚(第六十条);对于恶意侵权行为,能够给予1~3倍的赔偿(第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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