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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商标专用权及乱用商标权的危害,保护商标专用权修改为保护商标权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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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商标专用权及乱用商标权的危害,保护商标专用权修改为保护商标权人利益

保护商标专用权及乱用商标权的危害

保护商标专用权为何以核准申请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37条把商标专用权的范围限制在核准申请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以内。该法第3条明确规定:“注册商标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根据这两条规定的精神,对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限制在核准申请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之内,不得任意改变或扩大保护范围。假如申请注册商标所有人擅自改变申请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共组合,或者将申请注册商标使用于核定的商品以外的其他商品上,便超出了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从而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也不能以此对抗别人。仅有把商标专用权的保护限制在上述范围之内,才能使所有申请注册商标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也才能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司法机关据此正确区划侵权同非侵权的界限,制止和制裁真正的侵犯商标权行为保护申请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不是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也不致作为侵犯商标权进行追究。乱用商标以及危害乱用商标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使用法定必须申请注册而未申请注册的商标;2(2)仿冒其他单位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亨”:(3)未经批准自行变更申请注册商标文字、图形或文字图形的组合,或者把申请注册商标使用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4)任意改换商标以掩盖产品质量低劣;(5)自行把申请注册商标转让给别人使用;(6)滥用政治口号做商标,把这种商标用在质量差的商品上(7)商标使用过多。即企业在同一品种、同一规格并且又在同一地区销售的产品上,用了许多商标。乱用商标危害很大,表现在:(1)容易引起侵犯商标权;(2)容易造成商标专用权的丧失;到明土品的类路(3)损害了申请注册商标所有人和消费者的利益,要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人民法院的处理;分状(4)触犯假冒商标犯罪条款的,还要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一切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要依法使用商标,切不可乱用。滥用商标以及处理滥用商标,是指为了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而不按照商标法的规定任意使用商标的行为。滥用商标的情况大致有:(1)降低使用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欺骗消费者的(2)把商标使用在非核定使用的类别商品上5(3)通过经常地改换商标,变相提价(4)买卖商标标识,推销劣质商品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溢用商标行为,情节轻微的,可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则责令检讨,予以通报,或按规定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申请注册商标。

保护商标专用权修改为保护商标权人利益

保护商标专用权修改为保护商标权人利益将“保护商标专用权”修改为“保护商标权人利益”我国《商标法》将立法宗旨定位为“保护商标专用权”,然而“商标专用权”这种表述是否全面,值得斟酌。首先,商标专用权针对的是申请注册商标,然而我国《商标法》已经开始对未申请注册商标给予保护,用“保护商标专用权”概括我国现行《商标法》并不全面。在中国,仅有申请注册商标才可能享有商标专用权。但我国在2001年修订《商标法》时,按照《巴黎公约》第6条之二以及TRIPs第16条第2款的规定,对包含未在中国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给予一定程度的保护;此外增加了第31条的规定,对具有一定影响的未申请注册商标给予一定的保护。因此,假如说2001年修改《商标法》以前,我国《商标法》只保护申请注册商标,那么在2001年修改《商标法》之后,《商标法》的保护范围已经突破了这种限制,延及部分未申请注册商标。在这种情况下,商标法立法宗旨中仍然固守“保护商标专用权”,认为仅仅对申请注册商标给予保护,显然没有反映我国《商标法》的最新发展趋势。学界一般认为应当对未申请注册商标给予保护,郑成思先生曾指出“反不正当竞争法就是反对未经许可‘搭便车’。因此申请注册和未申请注册的,按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来讲,《反不正当竞争法》都应该管起来。未申请注册商标只要它在市场上已经取得了一定的信誉就应保护”。此外,在商标这个汪洋大海中,主要是由未申请注册商标组成的,就算我们申请注册了230万个商标,仍然是个微不足道的数字,商标保护的主战场应该是未申请注册商标的保护问题,仅有对未申请注册商标给予了保护,才是从形式正义走向了实质正义。《商标法》作为调整商标利益关系的主要法律,不应当只调整作为商标海洋中一小部分的申请注册商标,而对作为主体部分的未申请注册商标撒手不管。其次,即使对申请注册商标而言,要保护的也不仅仅是“商标专用权”。商标权人的利益非常广泛,除了商标使用权外,还包含禁用权、标记权、续展权、处分权和商标异议权等。尽管“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权中最重要的部分,但用它来取代整个商标权确实是不科学的。最后,“商标专用权”针对的是申请注册商标权利人和独占被许可人而言的,但商标权的主体除这两者之外,还包含普通被许可人和排他被许可人等。使用“保护商标专用权”不能涵盖普通被许可人和排他被许可人对商标所享有的利益。笔者认为,在商标法立法宗旨中使用“保护商标专用权”是不够科学的,最好改用“保护商标权人利益”。“商标权人利益”之表述具有较强的包容性,既包含了商标专用权,也涵盖了其他权利;既涉及申请注册商标权利人,也为保护未申请注册商标提供了空间;既涵盖了商标所有人,也囊括了商标被许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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