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21-8034****

保护东升商标专用权案,保护服务商标的难度

  
很多企业对保护东升商标专用权案,保护服务商标的难度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保护东升商标专用权案,保护服务商标的难度,希望大家能对保护东升商标专用权案,保护服务商标的难度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保护东升商标专用权案,保护服务商标的难度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保护东升商标专用权案,保护服务商标的难度

保护东升商标专用权案

2002年4月1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投诉,查处了一起侵犯“东升”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经查明,当事人乌鲁木齐东升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自开展以来共印制突出其企业字号“东升”字样的产品宣传册5000册,并利用该宣传册销售其生产的文件柜。2002年2月14日至2002年4月16日,当事人共销售文件柜1515个,非法经营额共计516080.00元。“东升”商标是乌鲁木齐东联薄板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使用在文件柜等商品上的申请注册商标。新疆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乌鲁木齐东升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在文件柜等商品的宣传册中突出使用“东升”文字,其行为已经构成《商标法》第52条第(1)项所述的侵犯商标权行为,依据《商标法》第53条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罚款人民币51608元。案例评析本案是一起与商标使用方式有关的侵犯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商标法》第52条第(1)项规定:未经注册商标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申请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属于侵犯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该项行为中的“使用”并不仅仅局限于直接将商标附着于商品的行为,如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并且包含任何将商标与商品出处相联络的行为,只要使消费者认为商品是商标的使用者所生产经营即可,如将商标用于商品交易文书上,或广告宣传、展览以以及他商业活动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1995年就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怎样理解(商标法〉第38条第(1)项所述“使用”的请示》批复时指出:根据《商标法》以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商标的使用包含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以及他业务活动。销售发票、合同等商业性文件,是商品交易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些商业性文件中使用商标,应当视为商标的“使用”。1997年就海关总署监管司《关于提请确认侵犯商标权问题的函》函复时进1步明确指出:根据《商标法》第4条以及原《实施细则》第29条第(2)款规定,在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商品过程中,商标的使用包含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以及他业务活动。对非注册商标人或者非授权的其别人提供的商品,无论该商品本身是否使用商标,只要该商品属于注册商标人申请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别人为了逃避海关监管,在合同、发票、贸易单证等该商品交易文书上擅自使用注册商标人商标的行为,构成侵犯商标权行为。本案中,乌鲁木齐东升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尽管没有直接在文件柜等商品上使用“东升”商标,但在对外销售中声称自己是“东升”注册商标人的分厂,并在产品的宣传画册中突出使用“东升”文字,并且该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此前系乌鲁木齐东联薄板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的职工,因此,其行为构成《商标法》第52条第(1)项所述的侵犯商标权行为是确凿无疑的。

保护服务商标的难度

服务商标的使用方式与别人正常使用其他标志之间容易存在模糊区,这是最主要的原因。根据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条的规定:“商标的使用,包含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以及他商业活动中。”由于服务商标无法粘贴于无形服务之上,因而认定服务商标是否被使用具有一定的复杂性。一般认定使用服务商标有两个原则:一是以提供服务的形式使用服务商标,二是能达到区别不同服务出处的效果。根据这两项原则,服务商标的使用方式能够有以下几种:(1)将服务商标张贴悬挂在提供服务的场所或者印刷、粘贴于服务工具、附赠物、促销物品上。这种使用能够说在空间上形象地将服务与商标直接结合在一起,属于服务商标最为普遍的一种使用方式。(2)将服务商标悬挂、粘贴于服务场所外的载体上或在媒介中进行广告宣传。这种使用形式抽象地把商标和服务结合在一起,也是常见的一种服务商标使用方式。(3)许可别人使用自己的服务商标,即使自己不使用,也应视为该服务商标已被使用。(4)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中某个成员将该商标使用在具体的服务项目中,应视为在所有服务中已被使用。(5)在服务单据、价目表上使用服务商标。服务单据虽属印刷品,但与它向外散发的宣传印刷品不同,它多属于交易服务,服务单据也能够认为是服务的工具之一。(6)在商业文件上或在服务注册商标人的礼品上或其他促销品上使用服务商标。服务注册商标的目的就是要防止别人任意使用服务商标,以防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和损害注册商标人利益。按照TRPS协议和中国《商标法》的要求,禁止在与服务注册商标人申请注册的相同或类似的服务项目上使用与服务商标相同或近似服务商标的行为,否则构成侵权。但服务注册商标人的权利不宜绝对和任意扩大化,否则容易造成服务注册商标人权利的滥用和不公平垄断。由于服务商标使用中的复杂性,对服务注册商标人权利范围应有合理程度的限制。(1)别人以普通方式正常使用自己的肖像和名称(包含商品),或者正常使用自己的著名雅号、艺号、笔名等,即使别人作为商标使用,服务注册商标人也不能以注册商标为由阻止别人正常行使权利,但不正当竞争为目的者除外。(2)将服务的通用名称,提供的场所、质量,提供使用的物品、功能、用途、数量、形态、价格或提供的方法或时间以普通正常的方式使用。(3)将服务上惯用的标志用于说明商品或服务本身性质的普通正常使用。

免责声明
•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