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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EUROMODA商标专用权案,保护MONTAGUT及图形商标专用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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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EUROMODA商标专用权案,保护MONTAGUT及图形商标专用权案

保护EUROMODA商标专用权案

2001年2月20日,浙江省绍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投诉,对绍兴市越城区加利服装厂进行检查,现场查获该公司生产的带有“EUROMODA”申请注册商标的服装一批。经查明,当事人于2000年11月从波兰某公司承接生产加工带有“EUROMODA”申请注册商标的服装业务,由宁波市慈溪进出口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出口。至案发日止,共生产加工带有“EUROMODA”申请注册商标的服装19440件,其中印花衬衫8500件,单价1.32美元,计11220美元;格子衬衫10940件,单价1.15美元,计12581美元,两项合计非法经营额23801美元,折合人民币196596.26元。EUROMODA”商标是上海麦考林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开曼群岛)在服装等商品上的申请注册商标。绍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当事人绍兴市越城区加利服装厂未经注册商标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别人申请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已经构成修改前的《商标法》第38条第(1)项所述的侵犯商标权行为,依据修改前的《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第(1)、(2)、(3)项和第(2)款之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2.收缴并销毁剩余的10560套印有侵权商标标识的塑料包装袋、吊牌、腰封等;3.消除并销毁19440件服装上的侵权商标标识;4.罚款人民币40000元。案例评析这是一起典型的由定牌加工引发的侵犯商标权案件。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进1步扩大,国际间的贸易往来日益频繁。由于我国劳动力素质较高,资源充裕,成本低廉,许多外商和港、澳、台地区企业以提供商标标识的方式,委托国内企业为其定牌加工。所谓定牌加工俗称“贴牌”,是指一家拥有完善市场网络和良好信誉商标的企业(称为原始品牌制造商OBM,OnginalBrandManufacture),出于降低生产成本、化解市场风险、增加产品产量等必须,通过订立加工承揽合同,委托其他同类产品厂家(称为原始设备制造商OEM,OriginalEquipmentManufacture)生产产品,并直接贴上自己商标的生产合作方式它最早出现在外贸领域传统的“三来一补”(即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业务中,目前已被越来越多的企业采用,随之而来的定牌加工中出现的侵犯商标权问题愈来愈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定牌加工引发的侵犯商标权问题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委托方既不是注册商标人也不是合法的商标使用授权人,擅自委托加工方加工带有某种商标产品的行为,尤其包含委托方尽管持有某国的商标权属证明,但在加工方所在国并不拥有商标权利的情况;二是加工方违反加工承揽合同约定,未经许可擅自将其加工产品予以销售的行为。这两种类型导致的法律责任承担方式是不同的。第种类型中,加工方只是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完成合同(契约)规定的生产任务的义务,而无权以自己的名义销售这些委托加工的产品,委托方拥有这些产品的处置权,因此,委托方应当视为是商标的直接使用者。加工方的行为尽管是在委托方的授意下进行,属于被动行为,但其是在产品上直接使用别人商标的方,假如加工的产品属于侵犯商标权产品,加工方应当与委托方作为共同侵权人承担责任。这就要求加工方一方面要尽到商业经营中的谨慎审查义务,要求委托方提供符合中国法律规定的有效授权证明。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外贸易中商标管理的规定》中曾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在从事进出口活动中,对别人指定或者提供使用的商标,应当要求对方出具真实有效的商标专用权证明文件或者被许可使用该商标且未超出许可范围的证明文件,并予以核查。该商标不得与已在中国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其商品的包装、装潢也不得与别人已在中国使用的包装、装潢相同或者近似;另一方面在加工承揽合同中要明确约定假如构成侵权责任应由委托方承担,加工方有权就自己承担侵权责任导致的损失向委托方追偿。至于是否承担侵权连带责任,要综合考虑加工承揽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假如加工方是与委托方共同故意侵权,则应与委托方共同承担侵权连带责任;假如加工方仅是审查不严,仅有经营上的过失,则不应当承担侵权连带责任。本案中,波兰某公司无法到案,为保护注册商标人的合法权益,绍兴市越城区加利服装厂必须先行承担其连带责任。第二种类型中,加工方生产并销售带有委托方申请注册商标商品的,双方应当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假如加工方未经注册商标人的许可,擅自将带有委托方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进行生产并销售,构成侵权行为。

保护MONTAGUT及图形商标专用权案

2001年5月23日,广东省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广东省商标事务所代理法国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合伙人香港卫贤合伙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诉,对广州市兴鸿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办公场所、经营场所和仓库依法进行检查,现场査获该公司经销的涉嫌侵犯法国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责任公司“梦特娇”、“MONTAGUT”及图形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T恤衫3828件。经查明,广州市兴鸿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01年1月5日和意大利梦特娇(香港)服饰国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代表施秋丽签订协议,由其负责供货,当事人负责销售。从2001年4月至案发日止,当事人一共购进11118件涉嫌侵犯法国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责任公司“梦特娇”、“MONTAGUT”及图形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已售出7303件,其中469件单价82元,计38458元;631件单价85元,计563635元;153件单价90元,计1370元;50件单价110元,计5500元;3815件尚未售出,进货单价70元,计267050元,合计非法经营额888413元。另有13件供货商免费提供的样板。“梦特娇”、“MONTAGUT”及图形商标是法国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责任公司使用在衣服等商品上的申请注册商标,在世界范围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当事人广州市兴鸿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注册商标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别人申请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已经构成修改前的《商标法》第38条第(1)项所述的侵犯商标权行为,依据修改前的《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3条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2.消除被依法封存的3828件T恤衫上的侵权商标标识;3.罚款人民币12万元。案例评析这是一起典型的涉及商标、企业名称和不正当竞争的违法案件。本案中,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尽管对有关企业的侵犯商标权行为进行了定性和处罚,但未能最终解决本案的焦点问题——意大利梦特娇(香港)服饰国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名称的使用问题。自2000年以来,一些不法企业和个人将别人驰(著)名商标或者国外公众熟知的商标在香港(少数在日本等其他国家和地区)恶意申请注册为企业字号,再以“委托加工”、“授权生产”等方式在境内生产、销售同类产品。目前已经涉及“苏泊尔”、“奥普”、“雅戈尔”、“杉杉”、“梦特娇”、“鳄鱼”、“华伦天奴”、“花花公子”、“雅马哈”等数10件在市场上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蔓延速度极快。怎样纠正不适宜的企业名称目前仍是1个存在争议和有待解决的问题。种意见认为,从法理上将,非法存在于别人合法权利之上的民事权利都是有瑕疵的民事权利,有瑕疵的民事权利能够撤销或者部分撤销,或者能够构成侵权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能够按照修改前的《商标法》第38条第(4)项“给别人的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规定认定为侵犯商标权行为予以查处。特别是驰名商标受到侵害,就不应局限于“混淆”,还应考虑“淡化、玷污或者商誉利用”等方式,其知识产权效力范围更广,可涉及不同的知识产权领域,这也符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驰名商标保护的联合建议》的文件精神和入世后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发展趋势。我国台湾地区的《商标法》也将恶意使用别人商标作为自己企业名称之特定部分,并经营同类商品的行为认定为侵犯商标权行为。另一种意见认为,这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营者的创造性成果有很重要的一部分将转化为商誉(CO0WL),并通过商业标识体现出来,对别人商业标识的仿冒就是盗用别人商业信誉,搭知名商品的便车牟取不正当利益,能够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生产者……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定性处理。总之,解决此类问题主要根据权利人的投诉情况和市场竞争情况依法个案解决,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的整体职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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