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的程序
办理转让申请注册商标并不能全部成功,应当注意一些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的无效行为,企业易注册商标网顾问下面就来为大家介绍一下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无效和办理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的程序,希望已经有申请注册商标而想要转让的顾客有所协助,此外企业易旗下商标超市主要针对闲置商标,假如想转让商标能够到
商标超市转让
平台进行办理。转让申请注册商标无效行为主要有:
注册商标证失效的、擅自改变申请注册商标文字、图形组合的、自行修改申请注册人名义、地址以以及他事项而未办理变更手续的、转让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商标的、注册商标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没有一并转让的。想要顺当进行转让申请注册商标,一定要避免这些无效行为的发生。《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转让申请注册商标注册申请手续由受让人办理。因此,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的,受让人向国家商标局提交《转让申请注册商标注册申请书》一份。申请书上的申请人应当是转让人和受让人双方,而不仅仅是受让人一方。提交《转让申请注册商标注册申请书》时,受让人不必向国家商标局同时提交原《注册商标证》只须附送注册商标证复印件一份,以便国家商标局合适注册商标证上的事项。转让申请收到后,国家商标局对转让申请进行审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国家商标局核准转让,向受让人办法核准转让证件,并通过刊登《商标公告》形式将转让公示与众。实践中“核准转让证明”应与注册商标证同时使用,一般情况下从办理转让申请到取得国家商标局的核准转让证明大约必须半年左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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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特殊标志的申请受理事宜
记者报道,根据国务院一九九六年七月发布的《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特殊标志的申请,商标局作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1个职能部门,具体承办特殊标志的申请受理事宜。
(1)特殊标志。
特殊标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或者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以及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徽记、吉祥物等标志。
(2)特殊标志的申请人。
特殊标志的申请人应是举办社会公益活动的组织者,申请人有权利对其使用的名称及缩写、徽记、吉祥物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3)办理特殊标志的申请申请特殊标志登记,应填写特殊标志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包含下列内容和项目:
A、申请人名称、地址、并加盖申请人章戳;
B:批准机关及批准文号;
C:特殊标志种类(文化、体育、科研或其他)以及设计说明;
D:特殊标志名称(须写全称)、申请保护期间(时间不超过4年,保护期自核准登记之日起计算);
E:该社会公益活动的活动名称、活动期间、活动场所及活动内容;
F:申请保护的商品或服务名称。商品或服务名称一栏可直接填写类别及类名,不必填写组名及具体商品或服务名称;
G:特殊标志图样应当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的纸张或用照片代替,图样的长和宽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须将一张黑白图样贴于指定格内,另附5张图样;指定颜色的,送着色图样5张,另附黑白稿1张;
H:通过代理人办理的,写明代理人名称及地址,并加盖代理人章戳;
I:交纳规费。
(4)申请特殊标志登记,在呈送特殊标志申请书的同时,还须提交下列文件:
A:国务院批准举办该社会活动的文件或批示;
B:准许别人使用特殊标志的条件及管理办法;
C: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5)已获准登记的特殊标志申请人即成为特殊标志的所有人,特殊标志所有人能够在与其公益活动相关的广告、纪念品以及他物品上使用该标志,并能够许可别人在经核准登记使用该标志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
(6)特殊标志有效期为4年,自核登记之日起计算。特殊标志所有人能够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延长的期限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