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21-8034****

版权制度的起源及发展,版权制度的沿革

  
很多企业对版权制度的起源及发展,版权制度的沿革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版权制度的起源及发展,版权制度的沿革,希望大家能对版权制度的起源及发展,版权制度的沿革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版权制度的起源及发展,版权制度的沿革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版权制度的起源及发展,版权制度的沿革

版权制度的起源及发展

过去大多数西方的版权法学专著或知识产权法学论述一律把古登堡(J.Gutenberg)在欧洲应用活字印刷术视为版权保护的开始。近些年,西方版权法的著述中渐渐对于版权最早产生于欧洲发生了疑问。198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专家们在该组织出版的《版权基本知识》中指出:“有人把版权的起因与15世纪欧洲印刷术的发明联络在一起。可是,印刷术在更早的许多世纪以前就已在中国和朝鲜存在,只不过欧洲人还不清楚而已。”在欧洲,“版权”的最初、最基本内容——翻印权(Copyright),是随着印刷术从雕板发展到活字而出现的。15世纪末,威尼斯共和国授予印刷商冯?施贝叶在威尼斯印刷出版的专有权,有效期5年。这被认为是西方第1个由统治政权颁发的、保护翻印之权的特许令。1709年,英国议会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安娜女王法》(全称为《为鼓励知识创作而授予作者及购买者就其已印刷成册的图书在一定阶段内之权利的法》)。欧美的知识产权法学者普遍认为,从主要保护印刷出版者转为主要保护作者,是《安娜女王法》的1个飞跃,也是版权概念近代化的1个突出标志。1791年,法国颁布保护作者权利之一的《表演权法》,1793年,又颁布了全面的《作者权法》,使版权法从标题到内容离开了“印刷”、“出版”等专有权的基点,成为保护作者的法律。从总体上讲,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新型的财产形态,是商品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商品经济的发展,不仅使知识产品创造人对其知识产品的权利意识增强,并且为知识产品的市场流通开辟了广阔的道路。科学技术的发展则为知识产品的利用及价值实现提供了必要条件。也就是说,知识产权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后,才在法律中作为一种财产权出现的。19世纪中后期,各国逐渐认识到知识产权在促进本国经济、文化的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方面的重要作用,纷纷通过知识产权立法保护知识产权。这堪称知识产权制度上的又一次飞跃。从19世纪末开始,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多边公约、地区公约或双边协定纷纷出台,其中1883年签订的《巴黎公约》和1886年签订的《伯尔尼公约》成为知识产权领域国际保护制度的基本法律框架。知识产权保护从此呈现出国际化的特点,并且知识产权保护和协调的国际化趋势愈来愈明显。特别是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各国在经济、科学、技术、文化领域交流与合作的不断扩大,知识产权的国际化又迈上了1个新台阶。

版权制度的沿革

在英语国家,“版权”(copyrihgt)一词至今仍可被译为“翻版权”;用比较时髦的概念来翻译,最多也只能将其译为“复制权”的意思。因此,学者们一致承认,这种起源于英国的法律制度就是以对印刷业的保护为开端,而后才逐步转向作品保护的。欧洲人一般将德国的古登堡(J.Guttenburg)视为活字印刷之父,并顺理成章地将其奉为版权制度的引路人。在以有限的拼音字母为组成字要素的欧洲文化背景下,活字印刷术的引入确实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它使文字的印刷变得非常简单,仅需原样制作大量的拼音字母,即可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一部巨著的印刷。其结果是使印刷业与出版业在欧洲出现了空前的繁荣景象,并成为一种具有极大获利性的“行业”,从而为“禁止翻版”发展成为一种法律制度打下了社会基础。15世纪末,威尼斯共和国授予印刷商J.VonSpeyer在威尼斯印刷出版的专有权,有效期为5年。这被认为是欧洲第1个由统治者正式颁布的保护翻印权的特许令。在此之后,罗马教皇于150年,法国国王于1507年,英国国王于1534年都先后为印刷出版商颁发过这种禁止别人翻印其出版之书籍的特许令。据美国版权法学家Ulmer考证,在欧洲,第1个要求享有“作者权”,对印刷商无偿占有作者的精神创作成果提出抗议的,是德宗教改革领袖马丁?路德(MartinLther)。他在1525年出版的一本题为《对印刷商的警告》的小册中,揭露某些印刷商盗用他的手稿,并指责这些印刷商的行为与拦路抢劫的强盗没什么两样。在此之后,德国艺术家杜勒(Durer)曾于1581年获得纽伦堡地方仲裁院关于保护其艺术作品不被复制的禁令。版权保护由帝王特许逐步发展成为法律的过程发端于英国。1534年,英国首先取消了图书进口的自由。与此同时,英国出版商第一次获得了皇家的特许,有权禁止外国出版物向英国进口以便垄断英国的图书市场556年,英国本国出版商印刷图书的自由也被取消。英王玛丽一世为了控制舆论而颁布了《星法院法》,批准成立了钦定的“出版商公司”(StationersCompany),并规定,一切图书在出版以前必须交该公司登记;非该公司成员无权从事印刷出版活动。违反这项法令者,将交给“星法院”惩办。从1556年到1637年这80年间,英国先后颁布由了4个《星法院法》,内容都是授予出版商公司以印刷出版的特权,以及限制图书的自由印刷。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爆发,使星法院结束了它的使命。然而,出版商公司的特权并没有随之取消。议会颁布的许可证资质代替了原有的《星法院法》,构成了这种特权的新的法律基础。英王查理二世复辟后,这种由议会颁发的许可也获得了承认。1662年,英国颂布了《许可证资质法》。该法规定,(1)凡印刷出版图书,必须在出版商公司登记并领取印刷许可证资质;(2)凡取得许可证资质者,均有权禁止别人翻印或进口有关图书。尽管该法由于当时的法律体制而未能成为稳定的法律,但确实在欧洲出版史上发挥过重要作用。然而,该法毕竟不是以保护作品或者作者为核心的,因而还不能被称为“版权法”。至17世纪末,随着经济的发展与文化产品在社会地位的不断提高,要求保护作者权利的呼声也逐渐增高。1690年,英国哲学家洛克(J.Locke)在其著作《论国民政府的两个条约》中指出,作者在创作作品时支出的时间与劳动,与其他劳动成果的创作人的支出没有什么不同,因此其作品也应当像其他劳动成品一样,获得应有的报酬。1709年,英国议会通过了世界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的版权法《安娜法》,即《为鼓励知识创作而授予作者及购买者就其已印刷成册的图书在一定阶段内之权利法》,从而正式在人类法律制度史上拉开版权保护的序幕。

免责声明
•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