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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保护的主体,版权保护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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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保护的主体,版权保护期限

版权保护的主体

一般情况下,版权的国际保护,主要通过4种途径来实现,即:单方面保护外国作品;互惠保护;双边版权保护公约;多边版权保护公约。其中第1种现在大部分没有了,第2种只是多少体现在现有的一些双边条约与多边公约中,仅有后两种被广泛采用着。但各国缔结的双边或多边协定与其国内版权立法同为该国国内版权法律的一部分,因此在这里探讨国际版权保护主体时,各国区内立法也是重要依据。成为版权保护主体的方式有4种:(1)自然获得版权。《伯尔尼公约》规定取得版权不需履行任何手续,作品创作完毕则版权即自然产生。根据该公约版权独立性原则,要求履行手续才赋予作者版权的成员国不得要求向其申请版权的其他成员国作者再履行其法定手续。可是,绝大多数保护版权的国家中,都设定了“合格人”的先决条件。它们是:版权人为本国国民或虽非本国国民但长期在本国居留;外国人但其作品第一版在本国出版;外国人但其作品第一版在与本国订有双边或多边版权公约的国家出版。(2)作品体现于有形物上。《伯尔尼公约》第2条第2款把口头作品的保护排除在外,而由各成员国自行规定其保护状况。(3)发表的作品需带有一定标记。许多版权自然取得的国家要求发表作品必须带有特定标记,否则视为“进入公有领域”。与世界版权公约的规定一致,其“版权标记”可参照该公约第3条第1款规定。为防止作品在要求作标记的外国失去保护,许多国内法不要求任何标记即享有版权的国家的作者都在作品的版权页上加注以上标记。(4)发表的作品取得版权需履行申请注册手续。拉美一些国家和西班牙规定,凡在其国内发表的作品必须在一定时间内申请注册,否则作品视为“进入公有领域”,永远丧失版权。当然,版权主体并不一定是作品的作者。只保护作品经济权利的美国版权法即规定,作者受雇于雇主专门创作的作品,版权归雇主而不是作者。此外,还有许多国家规定版权的经济权利能够转让别人或法人,使后者成为版权所有者。拥有版权许可特别是长期的独占许可的被许可人,在某种意义上能够取得与版权转让极为相同的实际效果。

版权保护期限

各国对版权保护期限的规定很不一致。文字作品保护期短的,一般不少于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25年,长的可达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80年,还有的国家如美国则通过法案延长某些作品的保护期。各国对保护期的起算规定也有差异。《伯尔尼公约》第7条第1款规定,该公约提供的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对于电影作品,成员国可规定保护期仅为作者同意而公开放映之后50年;假如作品完成后50年内未公开放映,则保护期为作品完成后50年。对于匿名或假名作品的保护期则为自其合法公之于众之日起50年之内。假如作者的假名足以证明其身份,或者匿名或假名作者于上述50年内表露了身份,则保护期仍依第1条第1款规定。若能合理推断匿名或假名作者去世已过50年,则各成员国不再保护其作品。对于摄影作品及实用艺术作品,各成员国可自行明确保护期,但至少为作品完成之后25年。公约不排斥成员国提供比公约更长的保护期,并且公约规定保护期的明确适用提供保护的国家的法律,但除该国法律另有规定外,保护期均不得比作品原产国规定的期限更长。对于共同作品,公约第7条第2款规定,作者死后的日期以共同作者中最后去世的作者为准。第7条前4款规定之保护期从作者去世之日或2、3、4款所指事项发生之日起算;但通常以作者去世后或所指事项发生后之次年1月1日起算。对于精神权利,有的国家不提供保护,如美国;许多国家只承认精神权利保护期与经济权利保护期相同,或在经济权利保护期结束后再延长一定时间;而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规定,精神权利的保护期是无限长的。版权保护期的特殊情况有几种。例如,前苏联的《俄罗斯联邦共和国民法典》第498条规定:凡属于社会主义组织所有的版权,保护期是无限长的。作为私人占有的版权,如作者宣布将作品献给公众,或版权所有人死后既无遗嘱又无法定继承人,可能提前结束保护期;死后保护期的计算,奥地利、匈牙利、日本等国一般从作者死亡之年的年底,即12月31日,或从作者死亡次年1月1日起算。而极少数国家,如保加利亚和白俄罗斯,则从作者死亡之年的1月1日起算。共同作品作者死后保护期的计算,有的国家则以最先死亡的作者死亡3年为依据,如澳大利亚等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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