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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公约明确了驰名商标相关制度,巴黎公约明确了驰名商标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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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公约明确了驰名商标相关制度

1925年海牙大会上,荷兰和保护工业产权联合国际局再次提出保护驰名商标的建议,经激烈的探讨最终形成了对驰名商标保护的最初规定。该规定为《巴黎公约》第6条之二,其表述为:注册商标国或使用国主管机关认为一项商标在该国已成为驰名商标已经成为有权享有本公约利益的人所有,而另一商标构成对此驰名商标复制、仿造或者翻译,用于同类或类似商品上,易于造成混淆的,各缔约国应依职权——如本国法律容许—或应有关当事人的请求拒绝或撤销该另商标的申请注册。自申请注册之日起至少3年内,应容许提出撤销这种商标的请求,期间自该注册商标之日起计算。对于以恶意取得申请注册的商标提出撤销申请注册请求,不应规定时间限制。从这一规定内容来看,其立法宗旨是为了防止对未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的抢注行为,赋予了驰名商标权人阻止别人在同类或者类似商品上抢注与自已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提供这种救济的条件是“驰名”并且这样的仿冒有可能产生混淆”,同时限定了提出的时间“3年”之内,恶意申请注册的不受时间限制。该规定经1934年伦教大会的修正,到1958年的里斯本会议上形成了现有《巴黎公约》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最新文本,其表述为:(1)注册商标国或使用国主管机关认为一项商标在该国已成为驰名商标,已经成为有权享有本公约利益的人所有,而另一商标构成对此驰名商标的复制、仿造或者翻译,用于同类或类似商品上,易于造成混淆的,各缔约国应依职权—如本国法律容许—或应有关当事人的请求拒绝或撤销该另商标的申请注册,并禁止使用。在商标的主要部分构成对上述驰名商标的复制、仿制,并可能产生混淆的,也应适用本规定。(2)自申请注册之日起至少5年内,应容许提出撤销这种商标的请求。容许提出禁止使用的期限,可由本联盟各成员国规定。(3)对于以不诚实手段取得申请注册或者使用的商标提出撤销申请注册或禁止使用的要求的,不应规定时间限制。里斯我们本将受保护的驰名商标标识扩展至对商标主要部分仿冒行为的制止,并将当事人提出撤销申请注册请求的期间从3年延长到5年,考虑到某些成员国依使用取得商标权的原则,增加了禁止使用的规定。其条件是在同类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并“有混淆可能”。传统知识产权理论认为,商标权具有地域性,在一国申请注册的商标仅有在该国才享有商标权。《巴黎公约》承认同一商标在不同国家受法律保护的状况相互独立,各国按照本国的法律决定是否对特定商标给予保护,但规定了各成员国给予外国商标注册申请或使用人国民待遇。在对驰名商标保护上则提高到无论是否申请注册,只要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就能够获得保护,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商标“地域性”的限制。

巴黎公约明确了驰名商标相关制度

《巴黎公约》首先明确了驰名商标相关制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ParisConventionontheProtectionofindustrialProperty)于1883年3月20日在巴黎签订,由法国、比利时等11国发起缔结,现有成员国168个。其保护范围是工业产权,包含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权、服务标记、厂商名称、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等。《巴黎公约》签订后经多次修订,现行的是1980年2月在日内瓦修订的文本。商标权保护的出发点是防止消费者购买商品的情况下发生误认误购。消费者一般通过厂商在商品上实际使用商标来认识和记忆商标,因而相应的最初商标权取得就是以使用为依据,将商标明确归属于最先使用的人是其当然之义。但对商标权人而言,很难确切知道以前商标的使用状况,很容易形成市场上同类商品上标注的标识相同或近似的可能,这样既不利于消费者的认牌选购,也不利于商标权人有效地利用和保护其商标权。因此,法国最先开始采纳“申请注册”取得的原则,国家设立专门的机构受理并公告商标的申请注册核准事宜,避免造成商标的相似性,这一原则被大多数国家所采纳。但商标权毕竟是特定国家核准申请注册的,其效力范围具有地域性,即只在其申请注册的国家有效。严格的地域性阻碍了商标权人利用既有商标开拓国际市场的可能,正是在这个基础上,商标的国际保护应运而生,《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与《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一起构成1个完整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1883年《巴黎公约》对商标提供的保护为:在原属国申请注册的商标到《巴黎公约》其他成员国申请注册时,应受到“原样保护”。这为在原属国申请注册的商标在其他巴黎公约成员国申请注册提供了一定的保障,使其比较容易获得他国的申请注册。1911年《巴黎公约》华盛顿会议上,法国率先提出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建议:在原属国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只要在其他成员国首先使用,即使后来有人申请注册了该商标,也有权继续使用。这一建议的实质是将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实际使用的未申请注册商标的保护提高到与申请注册商标同等保护的程度。由于意见不统一,这一提议没有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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