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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哥拉商标的新时代,安哥拉商标的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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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哥拉商标的新时代,安哥拉商标的增长

安哥拉商标的新时代

自提出新的《安哥拉工业产权法》第一稿以来,我们已经走了较长一段路。人们不能否认它给利益相关者带来的焦虑。考虑到现行法律的资历和过时的情况(甚至不遵守《旅行协议》),人们的担忧是能够理解的。可是,似乎已经到了。该法案刚刚送交部长会议进行分析。考虑到所有利益相关者(官员,学术界,商标和专利代理人以及权利人)之间的深入探讨,我不认为对最新版的法案会有重大修改。在这篇文章中,我打算概述与商标有关的一项关键变更:“真正的使用”(“usosério”),其概念在当前法规中也不存在。当前的法律不希望仅使用术语“使用”来限定使用的资格,这可能导致这样的理解,即仅在完全不使用商标的情况下才能够满足要求。众所周知,全世界几乎所有有关商标的立法都规定申请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有义务以真实的方式使用该商标。在此要求以前有1个“宽限期”,在该宽限期内,使用义务不适用于在先注册商标后立即生效的情况。与其他法律相反,现行的《安哥拉工业产权法》规定了较短的“宽限期”。根据第39条(c)款,商标所有人仅有两年的时间启动商标的使用。在这方面除了给利益相关者带来负担之外,还违反了《旅行协议》。根据本国际协议(第19条第(1)款),仅有在至少3年的不间断期限后,才能取消不使用申请注册商标的权利。可是,目前的建议转向了主流方法。根据该法案第208条第(1)款,“宽限期”为5年,在此期间无需证明商标的使用。除此之外,缺乏真正的使用不再仅仅是商标撤销的理由。目前的建议转向了主流方法。根据该法案第208条第(1)款,“宽限期”为5年,在此期间无需证明商标的使用。除此之外,缺乏真正的使用不再仅仅是商标撤销的理由。目前的建议转向了主流方法。根据该法案第208条第(1)款,“宽限期”为5年,在此期间无需证明商标的使用。除此之外,缺乏真正的使用不再仅仅是商标撤销的理由。根据该法案的最后草案,在两种不同情况下能够将缺乏真正使用作为抗辩理由:(i)反对党提出反诉;(ii)在无效案件中提出反诉。草案的第183(1)条规定了第一种情况。根据本条款的规定,申请人可能面对较早商标的第三方所有人的反对,能够要求反对者提供证据,证明该目的商标已经真正用于与商品或服务类别有关的商品中。就其申请注册而言,为期5年。根据第182条第(2)款,较早商标的所有人应在30天内对此请求做出答复,该请求能够延长相同的期限。值得一提的是,该规定并不代表着对投诉所基于的申请注册商标的可能撤销进行任何评估。根据第183条第(4)款,假如反对者无法证明自己已使用其商标(或有正当理由不予使用),唯一的法律效力是反对派的拒绝。安哥拉专利商标局不能发布撤销决定。除此之外,根据草案第202条第(4)款,假如在相应商标的制造日期或要求的优先权的日期上,较早要求的商标不满足条件,则不能取消商标真正使用。再有,作为第183(4)条,第205(5)条规定的解决方案,此措施并不代表着对投诉所基于的申请注册商标的可能撤销进行任何评估。这两个商标将继续在市场上共存。唯一的法律问题是,程序上,取消诉讼将被撤消。我要补充一点-尽管尚无任何具体的条款证明该解决方案-但我认为应该接受的是,在取消诉讼期间,当它在安哥拉专利商标局提出撤销诉讼时,尽管进行了这些更改,这是最受欢迎的,但没有法律条文要求在侵权诉讼中要求将其真正用作反诉。对于这些情况,被告应向该机构提起撤销诉讼。我的理解再次是,这将是在法院作出行政决定以前将诉讼保留在法院的理由。至于真正的用途本身,条例草案还有更多新颖之处。根据第207条第(1)款(a)项,商标的使用方式应在要素上有所不同,而要素的使用不会显着改变注册商标形式所具有的独特性。从这个意义上讲,商标所有者有1个能够在不改变其鲜明特征的情况下对其符号进行转变的空间,根据该法案,假如在所有者同意的情况下第三方使用了该商标,那么该商标也应被视为已被其所有者使用。然而,条例草案在这件事上并不完全清楚。根据第207条第(1)款(a)项,该商标应被视为已被持有正式许可的被许可人使用。在同一条款和段落中,但现在在c)项中,草案返回此事项,但仍指出,假如得到所有人的同意,则第三方将其视为“真正的使用”商标的使用。并且为了维持申请注册的目的。因此,在第二条规定中,未提及被许可人或该被许可人的唱片。这就产生了1个疑问,即唱片是否应被合法地考虑为商标的第三方使用的要求。解释此规则的一种方法是,了解此要求仅适用于被许可人,而对其他第三方(例如与商标所有者属于同一业务组的公司)放弃同样的要求。最后,应该提到的是,根据第207(1)(c)条,该商标应被视为在安哥拉使用,即使仅用于出口目的。纵观此事的转变,也许有人会回答,这可能是安哥拉商标的新时代。真正的使用以及正确使用对于限制申请注册商标的数量和避免商标之间的冲突数量至关重要。最后,真正使用对于防止商标被用作反竞争工具也很重要。有了这些新规定,安哥拉将在这一问题上与最先进的立法并肩作战。在特定情况下,真正的使用法律制度很重要,原因有两个。首先,防御性商标的数量仍然非常高。不管这些申请背后的原因是什么,大量防御性商标在市场上都是无效的,从而阻碍了新竞争者的进入。其次,安哥拉市场动荡不安,不断有新的参与者涌入,而其别人则退出市场,导致大量商标未被使用,但仍在该研究所正式申请注册。因此,安哥拉商标必将进入1个新时代,我们期待看到怎样应用。

安哥拉商标的增长

安哥拉是认识到知识产权对一国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贡献的众多国家之一。它是WIPO的成员,并通过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除此之外,第3/92号法律(1992年2月28日在《官方公报》(9)上发布)是该国第一项具体的知识产权立法。以下在安哥拉申请注册商标的过程很简单,类似于许多其他司法管辖区的程序:向安哥拉工业产权研究所提出请求;该申请已在《工业产权公告》中发布;第三方有60天的时间提出异议;授权书已发布;和颁发申请注册证书。数据揭示了什么作者检查了WIPO的数据,以了解安哥拉知识产权的影响和发展。数字显示,除2015年至2017年期间外,注册商标数量自1991年以来一直持续增长。2016年和2017年,安哥拉有效的商标分别为18543和21435。在2018年,这一数字上升至23369。数据显示,2018年,超过4,100个商标注册申请被提交,其中2,300多名来自国家申请人。与2017年的数字相比增加了19%,而2017年的数字约为3300个。其次,在安哥拉申请最多商标的国家如下:美国(13.6%);中国(9.7%);葡萄牙(7.5%);法国(7.5%);和韩国(7%)。另一方面,安哥拉申请人在其中申请注册商标的国家如下:中国(19%);巴西(11.7%);巴基斯坦(10.4%);和南非(9.8%)。在安哥拉提交的最受欢迎的商标产品类别如下:第5类(9%),与药品以以及他医疗和兽医制剂有关;第35类(8.4%),其中包含广告,业务管理和行政以及办公功能;第30类(6.6%),其中考虑了为食用或保存而准备的蔬菜类食品;和第41类(5.9%),涉及教育,娱乐,体育和文化活动。WIPO尚未发布其2019年数据。尽管如此,仍能够查看《工业产权公告》并分析可用信息,以识别若干转变。首先,在安哥拉申请注册商标数量最多的国家已经略有转变。美国继续位居第一,其次是中国和葡萄牙。可是,英国现在排名第四。其次,数据显示,类别35(广告,业务管理,行政和办公职能)最受欢迎,其次是类别3(非药用化妆品,化妆品和洁牙剂,香料,精油,漂白剂和其他洗衣物质)。用途),33(酒精饮料和用于制备饮料的酒精制剂)和30(为食用或保存而制备的蔬菜来源的食品)。商标注册申请数量的增加证明了该国国内和国际申请人的兴趣。这些数据不仅证明了增长,并且表明安哥拉正在积极投资工业产权。评论知识产权问题(包含注册商标)反映了1个国家的绩效。对工业产权进行研究和投资可能是公司成功的关键因素,除了竞争对手以外,它还能够促进和创造新的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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