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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PO联合建议中商标淡化规定,WIPO注册商标(怎么申请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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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PO联合建议中商标淡化规定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在关于保护驰名商标条文的联合建议中针对驰名商标问题做了比较详细的补充。例如,该建议第2条第1款(b)项对驰名商标的判定给出了6个开放的参考标准;第2条第2款(a)项则对相关公众的范围给出了3个指引;第4条第1款(b)项(ii)明确地把淡化作为侵犯商标权人权益的一种模式。由于第4条第1款(a)项是对传统的商标混淆理论的承认,第4条第1款(b)项(i)和(iii)分别规定可能导致商标权人利益损害的与著名商标可能产生关联的暗示的,以及不当利用商标的显著特征的注册商标使用。因此能够认为这一条超越了TRIPS第16条第2款、第3款的保护范围,明白无误地承认商标淡化的存在以以及侵权性质,并且把这一行为与传统的混淆行为并列对待。联合建议第5条第1款(a)项(ii)则明确营业标志的使用也可能导致商标淡化。假如仔细阅读联合建议第4条第1款(b)项,会发现该项下(i)与TRIPS的第16条之三的英文措词几乎一致。而(ii)和(iii)则另行列举了两种对于驰名商标的额外保护。由此反推,似乎能够认为TRIPS下的第16条之三应该不是毫无疑义的淡化条款。否则WIPO何必在TRIPS之外,在联合建议中,在提出了与第16条之三几乎雷同的建议条款之后,还并列地提出两类淡化的情形呢?不过,即便采取这样的理解,由于联合建议条款和示范法的功能一样,只具有建议和指引作用,并不具有强制力。因此,和当年的美国商标示范法一样,联合建议仅仅表明淡化条款的确是当今世界的发展趋势,值得各国重视。至于其他国际性的商标条约,包含马德里申请注册协议、全球商标协定等,其相关条款仅仅声明了其与巴黎公约的一致性。因此,在国际层面上,淡化理论并没有成为各国立法的义务。不过,淡化理论逐渐为各国承认和接受,却是1个事实。按照美国DavidS.Welkowitz教授2006年的统计,至少在欧共体、加拿大、日本、南非、新加坡、新西兰、巴基斯坦以及中国香港、中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有明确的淡化立法,其他一些国家通过案例承认了商标淡化。有关商标淡化的规定,欧共体在1989年的第一号商标指令中即有规定,但欧共体法庭ECJ对相关条款的解释却与美国FTDA的出台前后相随。

WIPO注册商标

假如有人提出国际申请注册并指定了欧盟,但未指定荷比卢,则代表着在比利时没有保护吗?假如指定欧盟,则会自动指定所有27个成员国。比荷卢联盟在欧盟内部被视为1个成员国。假如您指定欧盟,则将自动覆盖比利时,荷兰,卢森堡。有没有提及申请注册的标准方法?我听到WIPO,马德里和国际申请注册。实际上,还有更多的国际申请注册-IR作为快捷方式。全部都是一样。我们的档案被称为国际申请注册,但在内部,我通常谈论WIPO档案。您能解释一下《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之间的主要区别吗?马德里协定-仅有1个国家(阿尔及利亚)尚未签署议定书。该协议更加用户友好。对于马德里协定,您必须以法语提交。该协议容许所有英文申请。对于马德里协议,您必须进行基本申请注册,这代表着您的商标必须进行实际申请注册才能申请注册。在提交和续展时,是否有可能在WIPO的申请中自动将代理人指定为记录代理人?是的,您能够,实际上您能够轻松地申请成为商标的代表。任命代表是免费的。WIPO申请注册是否还能够用汉字提交基本申请?我认为应该有可能。我认为您能够使用本地字符申请任何国家商标。假如您能够在WIPO和OHIM(现在的EUIPO)之间进行选择,以在欧盟进行注册商标,那么您会选择哪种?为何?这取决于。假如您想进行快速申请注册,则能够直接向欧盟提出申请,由于这样您将在6个月内获得申请注册。时间是主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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