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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协定下注册商标制度的基本界定,TRIPS协定下注册商标制度的进步性(怎么申请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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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协定下注册商标制度的基本界定,TRIPS协定下注册商标制度的进步性(怎么申请商标)

TRIPS协定下注册商标制度的基本界定

(一)研究范围限于TRIPS协定所明确的注册商标制度以TRIPS协定下注册商标制度为研究对象,这一制度是TRIPS协定相关条款所构建的协调WTO成员域内注册商标制度的义务体系。由于巴黎公约已被TRIPS协定明文纳入,因此,该制度自然包含了巴黎公约关于注册商标及保护的国际义务。小编对TRIPS协定下注册商标制度的研究限于TRIPS协定小编中的相关条款与已纳入TRIPS协定的巴黎公约相关条款所明确的注册商标实体标准与程序义务。由于马德里协定及之后的《商标国际申请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的议定书》(马德里议定书)所包含的商标国际申请注册条约义务并未纳入TRIPS协定,因此其并不是小编的研究内容。然而,这两项条约作为巴黎公约体系的组成部分,又与巴黎公约的注册商标国际制度有着密切关系,为了对TRIPS协定所明确的注册商标制度进行准确界定,小编第一章在TRIPS协定基础理论中也对包含马德里协定及议定书在内的马德里体系进行必要分析,除此以外,小编的研究基本不涉及马德里体系下的商标国际申请注册制度。(二)研究的主要问题与基本观点小编以TRIPS协定下的注册商标制度为研究内容,覆盖协调各成员知识产权保护的总则和基本原则(第一编),注册商标的主题与条件,申请注册商标权利(第二编),商标权利的实施(第三编),商标权利取得和维持及当事方之间的相关程序(第四编),商标义务履行争端的防止和解决(第五编),以及巴黎公约小编中的相关条款。小编所研究的主要问题与小编的基本观点如下:1.TRIPS协定注册商标制度基本理论从理论上提出“同样”(asis)申请注册是跨国注册商标国际协调运动发展的理论基础,并以TRIPS协定为中心,通过梳理前后出现的注册商标国际条约,对比商标国际申请注册制度与商标国别申请注册制度,从而将小编所研究的TRIPS协定下注册商标制度界定为商标国别申请注册协调制度。相比于其他注册商标国际协调公约,TRIPS协定的重要性主要在于对各国注册商标实体标准的协调统一。2.TRIPS协定注册商标制度的基本义务以注册商标制度为研究视角,着重对TRIPS协定下注册商标义务的性质特征与履行基本原则等方面进行总体分析,以及对具体的注册商标义务的专项分析。小编认为TRIPS协定所包含的注册商标制度是1个较为完整的协调各成员注册商标制度的条约义务体系。TRIPS协定注册商标相关义务属于国际法义务,并区分为普遍性义务与选择性义务,成员应当按照TRIPS协定第一编总则和基本原则规定的要求严格履行义务,TRIPS协定条款为成员设定义务的同时,也为成员保留了独立设立注册商标条件的宽泛权利。就TRIPS协定注册商标义务的具体内容,小编将所涉及的条款进行分类研究,具体分为注册商标的实体条件、注册商标拒绝制度,注册商标的程序制度、注册商标所获得的专有权以及注册商标制度的非歧视待遇等几个方面。3.综合拨款法案的实证研究综合拨款法案作为一项直接涉及TRIPS协定注册商标义务的WTO争端解决案例,无疑对研究与TRIPS协定下注册商标制度相关义务内涵的动态发展以及义务履行的保障机制提供了有益的实证研究素材。本章选择了该案中涉及TRIPS协定第十五条第一款、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五A(1)、TRIPS协定第十五条第二款以及TRIPS协定国民待遇原则与最惠国原则的争议作为主要研究对象,在梳理了诉讼各方观点的基础上并进行概要评析,并通过此案对TRIPS协定注册商标制度的实践发展及影响进行了较为客观的评价。4.以TRIPS协定为视角研究中国注册商标制的度完善为加入WTO中国通过立法修改完善了注册商标制度,基本符合TRIPS协定义务要求。可是通过比对,仍能发现存在一些问题,既存在超出义务要求的履行,也存在抵触义务的问题。小编认为应当严格履行TRIPS协定义务,消除抵触之处,并对超出TRIPS协定义务标准的内容进行调整,符合中国实际承担义务的能力,还要善于利用TRIPS协定下的例外条款。在此基础上,小编建议商标法的第三次修改应以TRIPS协定义务履行为研究视角,根据中国国情,结合TRIPS协定义务要求,对不符合义务之处进行修改完善。

TRIPS协定下注册商标制度的进步性

TRIPS协定下注册商标制度是国际贸易环境下既有的注册商标国别协调制度同GATT所形成的贸易体制相结合的产物,这种结合在很大程度上也决定了TRIPS协定下注册商标制度的进步性与局限性。进步性1.较之马德里体系商标国际申请注册制度的进步马德里体系下商标国际申请注册制度并不直接协调成员国内的注册商标制度,因而无法有效克服注册商标地域性差异对商标权利人申请注册与保护造成的障碍,即使是马德里议定书的最新发展,也只是进1步减少对商标地域性保护的依赖,但并未对各国的注册商标程序制度进行统一规范,更没有对各国注册商标实体标准进行协调。尽管商标国际申请注册制度能够便利在多国的申请注册申请,可是并不能保障商标权利人注册商标权利获得的明确性,不能满足国际贸易发展的对跨国注册商标的根本要求。相比之下,TRIPS协定下的注册商标制度直接是对成员域内的注册商标法律制度进行协调,确立了全体成员必须实施的最少保护标准,使不同成员的注册商标实体规则在某些方面实现了统一,有利于增强跨国注册商标的明确性以及提高商标权利人的权利保护水平,适应了经济贸易全球化的发展必须。2.较之巴黎公约商标国别申请注册协调制度的进步TRIPS协定下的注册商标制度不仅包含了巴黎公约中的商标国别申请注册协调制度,与之相比在多个方面取得显著进步,因前文已有论述,此不赘述。3.较之WIPO体制下注册商标国际协调的进步在TRIPS协定产生以前,注册商标国际协调发展主要是在WIPO体制下进行的。TRIPS协定下注册商标制度是WTO多边贸易体制主导下的注册商标国别协调运动。相比于WIPO所主导的跨国注册商标调整机制存在的诸多缺点,以WTO体制为主导的注册商标制度具有其进步性,主要体现于:一是从注册商标制度国际条约产生的角度,通过国际贸易谈判机制能够更为有效的将注册商标国际协调问题纳入谈判议题。二是国际贸易法律理念与规则的纳入有助于提高跨国注册商标国别协调的力度,特别是最惠国待遇原则的纳入有利于各国注册商标制度更为广泛的统一。三是借助WTO内部机制有助于注册商标国际协调制度的作用发挥,如通过贸易政策审查机制有利加强对成员履行TRIPS协定义务的监督与管理,通过争端解决机制有利于及时处理相关的贸易摩擦与纠纷,WTO专门设立的TRIPS理事会还能够增强与WIPO的强化联络与组织协调。(TRIPS协定第六十八条“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规定:TRIPS理事会应监督本协定的运用,特别是各成员遵守本协定项下义务的情况,并为各成员提供机会就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事项进行磋商。理事会应履行各成员所指定的其他职责,特别是在争端解决程序方面提供各成员要求的任何协助。在履行其职能时,TRIPS理事会可向其认为适当的任何来源进行咨询和寻求信息。经与WIPO磋商,理事会应寻求在其第一次会议后1年内达成与该组织各机构进行合作的适当安排。FrederickM.Abbott也指出了WIPO与TRIPS协定在知识产权规则制定、争端解决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对立关系。SeeTheFutureoftheMultilateralTradinGSystemintheContextofTRIPS[J].HastingsInternationalandComparativeLawReview,1997,Spring:667-676.有关WIPO与WTO及TRIPS之间的关系论述,还可参见PaulSalmon.CooperationbetweentheWorldIntellectualPropertyOrganization(WIPO)andtheWorldTradeOrganization(WTO)[J].SaintJohn'sJournalofLegalCommentary,2003,Spring:436.)从注册商标国际协调的发展运动过程来看,TRIPS协定下注册商标国际协调制度无疑具有突出的地位。TRIPS协定使得WIPO管辖的国际条约不再是协调各国注册商标制度的唯一标准,为注册商标国际协调制度的发展添加了新的内容。同时TRIPS协定也使得注册商标国际协调领域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发生了显著转变,强化了国际法义务对国内法的约束力。(实际上,如本章前文所述,尽管按照国际法原则,在处理注册商标义务的关系上国际法优先于国内法,但在WIPO体制下注册商标国际协调条约体系1个重要缺点就是缺乏有效规范约束成员国内法的制度措施,注册商标标准在不同国家还存在显著的差异,外国商标能否能否在1个国家得到申请注册并获得有效保护仍主要取决于该国国内法的规定。此观点可参见曹志平.TRIPS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新体系[J].知识产权,1998,(04):46.)更为重要的是,TRIPS协定是WTO为数众多的成员方都必须遵守的多边规则,将成员的贸易利益与注册商标义务履行相联络,因此与WIPO相比,TRIPS协定更容易得到各国的充分重视,能够起到WIPO所起不到的作用。特别是在推动高标准、高水平的注册商标协调问题上,TRIPS协定比WIPO更为有效、直接。尽管WTO以及TRIPS不可能完全取代WIPO的作用,可是其成为各成员方协调注册商标权制度的依据和开展合作、解决纠纷的主要场所却是无庸质疑的事实。能够说,注册商标国际协调法律制度的重心已经从WIPO管理的众多国际条约转变为以WTO的TRIPS为核心。(黄真伟.论经济发展全球化进程中的国际行为准则新转变与中国“入世”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D].上海:华东师范大学,200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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