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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协定下注册商标条款的形成,TRIPS协定下注册商标条款的形成(怎么申请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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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协定下注册商标条款的形成

在TRIPS协定最终文本的形成过程中,对商标法条款的谈判争议相对较少,但其形成也具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以巴黎公约的相关规定作为条款基础。自TRIPS协定谈判之初各方就一致同意在商标保护方面的条款应以巴黎公约为基础,所要明确的内容主要是在GATT框架下对巴黎公约规则的进1步协调,以使各国能够在国内法层面上建立具体的实施规则。TRIPS协定注册商标的相关条款大部分都在巴黎公约中有所规定,TRIPS协定是为适应国际贸易发展必须而对巴黎公约的相关义务所做的进1步澄清与明确(例如,显著性的功能要求,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其次,带有美国注册商标制度的明显印记。由于美国对TRIPS协定极为重视,并主导了TRIPS谈判的基本方向,故TRIPS协定中的商标条款也深受美国注册商标法律制度的影响。相关条款不仅在表述方式上,并且在保护标准上也都烙有美国商标法的印记(海尔德(PaulJ.Heald)曾指出TRIPS协定下的注册商标制度与美国商标法即蓝哈姆法(Lan-hamAct)密切关联。他认为TRIPS协定中的注册商标制度实际上就是以美国注册商标制度为基础,TRIPS协定所确立的商标的实体标准在保护上至少达到了蓝哈姆法的保护水平,同时TRIPS协定包含了争端解决机制,因此由TRIPS所明确的注册商标制度体现了美国利益。PaulJ.Heald.TrademarksandGeographicalIndication:ExploringtheContoursoftheTRIPSAgreement[J].VanderbiltJournalofTransna-tionalLaw,1996,May:636.)。例如,美国也一度试图要求以普通法中的使用要求作为商标权利的基本取得方式,但遭到了其他国家的一致反对,但该要求最终也作为选择性义务条款保留在TRIPS文本中。再次,最终体现了各国观点的综合与妥协(就TRIPS协定商标保护方面提出谈判提案的国家有:美国1987年的提(MTN.GNG/NG11/W/14,20Nov1987),欧共体1988年的提案(MTN.GNG/NG11/W/26,7July1988),巴西1989年的提案(MTN.GNG/NG11/W57,11Dec1989),巴西、智利、中国、哥伦比亚、古巴、埃及、印度、尼日利亚、秘鲁、坦桑尼亚、乌拉圭1990年的发展中国家联合提案(MTN.GNG/NG11/W71,14May1990)。相关提案内容可参见UNCATED-ICTSD.ResourCEBookonTRIPSandDevelopment.CambridgeUniversityPress,2005:218~223)。在条款形成中,美国以外的其他国家就注册商标条款提出了各自的观点,有些方面与美国的观点截然对立,这些观点既有来自发达国家的观点,也有来自印度等发展中国家的主张。TRIPS协定的最终条款是将各种观点进行综合,将一致认可的方面作为普遍义务,而对分歧严重的方面则不予明确规定,或者容许成员作为选择性义务。尽管TRIPS协定最终条款得到了各方的接受,可是由于其模糊处理的立法技术,也为相关义务的明确以及成员的履行造成了一定的困难。

TRIPS协定下注册商标条款的形成

TRIPS协定下注册商标条款的形成注册商标条款作为TRIPS协定的组成部分,经历了TRIPS协定8年的谈判过程。《乌拉圭回合部长级宣言》将包含假冒商品贸易在内,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作为新的谈判议题并规定了三项基本原则:第一,加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是为了减少国际贸易的扭曲与障碍,但又要防止知识产权措施或程序本身妨碍合法贸易。第二,力求在多边协议的框架内解决国际贸易中的假冒商品问题。第三,任何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应损害WIPO已有的基础性公约或条约,在原有的GATT框架内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可是有必要加大实施力度,弥补WIPO体系的局限性。在1987年至1989年的谈判初期,美国、瑞士、欧共体、日本和北欧国家都提出过各自的谈判建议文本,但由于包含内容广泛,引起了发展中国家成员的普遍担心,导致谈判陷入僵局(在乌拉圭回合谈判早期,工业化国家形成了联盟,强调其知识产权在许多国家遭遇盗窃,包含假冒等,这些国家认为达成某种交换协议,给发展中国家一些好处,当这些交换的措施在引起争议的合并方式下形成时,在1991年邓克尔文本提出以前,包含发展中国家在内对于合并文本的态度发生转变。参见[美]约翰H杰克逊.世界贸易体制———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与政策[M].张乃根译.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339.)。1988年12月和1989年4月中期审议会议明确了谈判的基本框架,决定以GATT与已有的国际知识产权条约基本原则为基础,具体条款包含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可获得性、范围和利用以及实施等内容,并考虑不同成员法律制度的差异,设立多边争端程序。此后,TRIPS协定谈判进程加快。谈判各方采取以巴黎公约(1967年)为基础,增加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条款,纷纷提出新的谈判提案。1990年3月和5月欧共体和美国相继提出的结构类似、完全以条约术语拟订的TRIPS协定草本成为了未来TRIPS协定的基础。在先后经历了TRIPS协定起草文本(主席草案或综合草本)、布鲁塞尔文本(TRIPS协定草本)及邓克尔文本后,直至1994年4月15日最后由谈判各方部长们正式签署了TRIPS协定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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