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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L在韩申请QLED商标,TDRA的实施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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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L在韩申请QLED商标,TDRA的实施前景

TCL在韩申请QLED商标

来源:天平洋电脑网近日,TCL向韩国知识产权局(KIPO)提交了要求申请注册“TCLQLED”商标的申请。据BusinessKorea报道,中国领先的电视制造商TCL似乎正考虑进入韩国市场。据了解,KIPO于6月26日披露了TCL的申请,以便人们能够对该商标提出投诉。除非对该申请提出上诉,否则TCL将能够不久在韩国以TCLQLED商标出售其电视。为何这次TCL要在韩国申请TCLQLED商标呢?韩国作为两大全球性电视企业——三星和LG的大本营,TCL本次欲直接打入韩国市场的动作备受关注。在彩电市场中,QLED电视在索尼、三星、海信这些传统企业的竞争下变得越来越激烈。近些年,QLED技术在快速成长,却始终没有在销量和高端之间找到1个合理的位置。尽管现在大部分的手机屏幕已经用上了OLED的显示技术,并且在小尺寸屏幕设备上,OLED屏幕技术已经相当成熟。可是在大尺寸的电视屏幕上,OLED有不少仍未解决的难题。“烧屏”这个现象伴随着OLED诞生,也是目前仍未解决的难题。相对于手机较短的更换周期,电视长达5年或以上的使用周期更是放大了这个问题的严重性。并且由于目前OLED生产仍旧是采用蒸镀技术生产,在大尺寸面板制造中良品率不高,直接反映到成本迟迟未能大幅度下降。无论是三星的QLED还是TCL在2019年初展出的H-QLED技术,在目前看来是未来一段时间电视面板发展的思路。QLED是一种新型的显示技术,其核心就是加入了量子点技术,而得益于量子点资料的非常小,因此能够通过控制浓度、温度等方式,让量子点发出自然界所有的光,也就是带来了更广的色域表现力。而三星旗下的多款QLED电视产品也通过了世界级测试和认证协会VerbandDeutscherElektrotechniker(VDE)的验证,成为了100%的显色体积。简单而言显色体积就是在原有色域为横坐标的基础上,加上了亮度为纵轴。因此“100%显色体积”指的就是能够让屏幕显示出来的颜色不受到亮度高低的影响。除了显色体积,在LED、OLED、QLED等面板对比中,同一场景下,QLED的亮度上明显的优势。上述已经提到过,蒸镀技术是阻碍OLED面板降低生产成本的关键。在2018年,有媒体报道TCL已经率先突破了绿色和红色电致发光QLED资料的寿命问题,达到商用级别;并在蓝色电致发光QLED资料的发光效率上也达到了新的高度。除此之外,年初TCL展示的H-QLED技术很有可能是结合了上述的成果,实现了目前最先进的“印刷显示”面板的制造。有相关的业界专家分析,2018年底投产的TCL深圳第一条11代线,已经具有大尺寸印刷工艺的试验任务;而正在建设的第二条11代线则会布局印刷显示的量产化产能。布局海外,TCL的体育营销盛筵7月初落下帷幕的美洲杯比赛除了奉献出不少精彩的赛事,也让更多球迷留意到了米内罗大球场内的两台超大型显示屏,甚至裁判员手中的记分牌和衣服的短袖上,到处都能看到“TCL”的LOGO。并且在美洲杯期间,里约热内卢、圣保罗、贝洛奥里藏特等多个城市都有随处可见的TCL广告,TCL更是在巴西里约机场将行李传送带涂装成“惊喜绿茵场”带来了一次创意营销。其实在2018年俄罗斯世界杯,TCL就早在世界杯进入两个月倒计时的节点上,TCL&内马尔主题广告就已经开始布局在全球15个国家的机场、商圈强势曝光。TCL与内马尔以T手势加油之名,诚邀全球用户加入TCL传奇助威团。TCL希望通过TCL在全球多个新兴市场的快速布局,正式走入全球用户的视野。可见TCL品牌全球化的战略举措。作为中国企业全球化的先行者,TCL早在1999年开始了全球化探索,2004年并购了欧洲老牌家电企业汤姆逊的彩电业务和阿尔卡特的通讯业务。近些年,面对国家“一带一路”倡议带来的机遇,TCL制定出全球化再出发的线路图。据介绍,在品牌输出上,凭借着多年来深耕海外市场的实践经验,TCL已摸索出一套成熟的模式,即通过整合娱乐、体育等多元化营销资源,去融合不同圈层消费者的沟通语境,以实现全球性的品牌文化输出、价值观传递,构建本地化的全球化品牌。事实上,TCL在不断成长,进军海外。此次进军韩国市场,TCL极有可能通过其QLED电视进入韩国电视市场的中低端市场。TCL凭借其出色的性价比迅速渗透到全球电视市场。市场研究公司IHSMarkit标明,TCL在2019年第一季度将其在全球电视市场的份额提升至10.8%,紧随其后的是三星电子的18.8%和LG电子的12.8%。在被视为高端电视市场的北美地区,TCL的市场份额为26.2%,超过三星电子的21.8%。经过多年的海外市场的运营和深入,TCL目前已经成为了中国企业全球化的先行者,其业务已经遍布160多个国家和地区,能够说全球化布局已取得阶段性成效。用体育营销为纽带,成功进入多个市场,而本次TCL在韩国申请QLED商标,未来的TCL的全球化走向值得市场和消费者的期待。

TDRA的实施前景

相比于FTDA,TDRA无疑是“美国联邦反淡化保护的明智的进步的改革”。该法案所做的修正具有极强的针对性,应当会对司法实践的统一产生良好的推动作用。当然,该法案并非万能药不可能为法院在具体案件中的判断提供公式化的指南,法院仍必须探索联邦淡化保护的具体规则。笔者认为,美国法院将来的联邦淡化保护可能出现以下偏向:1.联邦反淡化的保护对象将收缩从文字表述来看,TDRA似乎从缩小和扩大两个方向对联邦淡化法的保护对象加以了限定,但从最终效果来看,保护对象的范围应呈缩小的发展趋势:(1)缩小方面,仅有在全国范围内的知名度达到家喻户晓的程度的商标才能受到保护,这样,仅在某一专业领域或地区内著名的商标就被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有学者评论道,“法院原先根据FDA认为驰名并予以保护的INTERMATIC、LEXINGTON、WAWA等商标,按照新的标准将难以获得联邦反淡化保护”。(2)扩大方面具有固有显著性和获得显著性的驰名商标都能够受保护。这就否定了一些法院(以第二巡回上诉法院为代表)在实施FDA时将保护对象限于固有显著性商标的做法。同时,TDRA列举的4个判定商标是否驰名的因素中没有涉及固有显著性。因此,从表面上看,这些规定是扩大了保护对象。然而,上述清单并非穷尽式列举法院仍然能够将固有显著性问题作为判断商标是否驰名的相关因素之一加以考虑。能够预见,固有显著性商标获得TDRA保护的可能性要远大于获得显著性商标。2.联邦反淡化的保护范围将更加明确(1)受禁止的行为。TDRA明确了对驰名商标弱化和玷污是两类应受禁止的行为。对弱化或玷污的认定必须经过以下3个步骤第一,被告标志是作为商标或者商业名称来使用的,即该标志具有指示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作用,并且指示的是被告的商品或者服务。假如被告标志没有作为商标或商业名称使用,则不构成弱化或玷污行为。同时,假如被告标志指示了原告的商标或商业名称之来源,也不构成弱化或玷污,而可能构成侵犯商标权。第二,被告的商标或商业名称与原告驰名商标之间具有相似性,并且该相似性足以引起消费者对二者发生联想。对这1步骤的理解应把握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仅存在相似性而未引发联想不足以构成弱化或玷污。Moseley案之后部分法院认为,只要原告的商标驰名且双方商标完全相同即可认定淡化,这种做法显然不再符合TDRA确立的新标准了。另一方面,必须是商标相似性引起的联想才足以构成弱化或玷污。假如消费者看到被告的产品,并不是由于商标的相似性,而是由于其他原因(如双方产品具有相同的特征)而联想到了原告或者原告的商标,则不属于反淡化法所指的“联想”。第三,消费者产生的联想对原告驰名商标的显著性或者声誉造成了损害。显然,仅导致消费者发生联想并不必然构成TDRA所禁止的弱化或者玷污。从这一点上,TDRA毫无疑问了最高法院在Moey案中指出的“弱化’并非心理联想的必然结果”。当然,最后这1步的证明难度是最大的。(2)颁发禁令的标准。TDRA明确规定,原告只必须证明存在弱化或玷污的可能性,就能够获得禁令救济。TDRA就弱化或弱化可能性的认定,提出了六个参考因素。其中,至少有两个因素暗示了臆造商标将获得更大范围的保护,即“(i)驰名商标的固有显著性或获得显著性的程度;(ii)驰名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进行使用的充分独占程度”。其中的第(ⅲ)因素对臆造商标尤为有利,该因素实际上指商标的独特性程度。非膽造性商标(包含任意性、暗示性或者描述性商标)并非是为了作为商标使用而创造的新词,由于它们来自于既有的词汇,就在独特性方面存在着先天的不足。因此,诸如苹果(aple)电脑之类的非臆造性商标,在保护范围上将受到更多的限制。可是,对于玷污行为,TDRA没有列举法院应当参考的因素这就必须法院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进1步加以摸索。(3)抗辩理由。相比于FTDA,TDRA对抗辩理由的规定更为详尽。这表明,国会仍然极为重视联邦反淡化法可能与宪法第一修正案所规定的言论自由之间发生冲突的问题。抗辩理由分为三类第一,商业性的合理使用。它主要包含比较广告滑稽模仿、批评和评论等类型。这些合理使用应当是,将驰名商标指向其所有人的商品或服务的指示性或者描述性使用。同时,对这些比较广告、滑稽模仿批评和评论提供协助的行为(主要涉及网络服务商的协助行为),也不受TDRA的追诉。第二,所有形式的新闻报道和新闻评论。这属于传统的言论自由范围基本不存在争议。第三;任何对商标的非商业使用。其中第3个抗辩理由看似清楚分明,实则可能成为1个争议焦点。法院的既往做法显示,对于既涉及商业性又具有非商业性的混合行为“非商业使用”的判断标准是不一致的。例如,1个非营利性反吸烟组织在举行游行、开设反吸烟网站等活动的同时,为了筹集活动经费,也出售标有“ANTLCAMEL”(反对“骆驼”)标志的T恤衫。假如“CAMEL”(骆驼)香烟商标的所有人提起联邦反淡化之诉,该组织是否能够援引“非商业使用”作为抗辩理由以防除责任呢?这类问题将有待法院在今后适用TDRA时加以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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