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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商标反淡化修正案,2016新申请商标更正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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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商标反淡化修正案,2016新申请商标更正的方式

2006年商标反淡化修正案

美国最高法院在VictorMoseley案中并没有一劳永逸地解决所有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说,它带来的问题比解决的问题还要多。该案没有进1步详细分析怎样利用间接证据证明实际淡化,它只是说到假如在先商标和在后商标相同,可靠的间接证据能够证明商标淡化。但假如争议的商标与驰名商标不同,那么由于淡化并不必然产生,因此在证明实际混淆时要求在后商标与驰名商标之间存在更多的精神联络。此外,尽管该案没有涉及商标淡化的定义,但美国最高法院对淡化的定义中是否包含丑化标明了怀疑,因此根据《联邦商标反淡化法》的规定,商标丑化是否属于有效的诉因仍然存在争议。作为对美国最高法院在VictorMoseley案中有关反淡化法的回应,美国国会在2005年提出了新的反淡化法,并以此为契机对商标淡化重新作出了定义并设定了禁令救济的新条件。新法案被称为《2006年商标反淡化修正案》(缩写为“TDRA”)。参议院已于2006年3月8日通过。《2006年商标反淡化修正案》主要集中在对商标淡化的定义和淡化的救济两方面。《2006年商标反淡化修正案》将淡化分为弱化和丑化两种不同的类型。弱化被定义为“由于1个商标或商号与驰名商标类似而产生的联络,这种联络将损害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在该定义后还列举了法院在判断在后商标是否可能导致驰名商标被淡化时应当考虑的6个因素:两个商标的近似程度、驰名商标固有的或获得的显著性之程度、驰名商标所有人独占性使用驰名商标的范围、驰名商标的知名度、建立在后商标与驰名商标之间联络的意图、商标之间的实际联络。由于丑化而导致的淡化被定义为“由于1个商标或商号与驰名商标类似而产生的联络,这种联络将损害驰名商标的声誉”。《2006年商标反淡化修正案》中最引人注目的一点是,对商标淡化获得禁令救济采取了一项新的损害标准,其用语是“根据公平原则,不管是否存在实际的或可能的混淆,也不管是否存在竞争或者实际的经济损失,具有同时或获得显著性的驰名商标之所有人,应当有权禁止任何人于该商标驰名后在商业上作为商标或商号使用,假如该使用行为可能由于弱化而淡化或由于丑化而淡化该驰名商标”。此外,《2006年商标反淡化修正案》还对驰名商标重新作出了界定,将认定驰名商标的参考因素从7个精简到4个,还扩大了合理使用的范围。《2006年商标反淡化修正案》对商标淡化的影响是全面而深远的,由于时间和篇幅的关系,我们在此不作详细论述。

2016新申请商标更正的方式

一、法律依据及申请资格条件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八条、四十一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注册商标申请人或申请注册人发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或者申请注册文件有明显错误的,能够申请更正。更正的错误仅限于申请文件或者申请注册文件中的名义、地址、商品等项目个别文字错误,不涉及实质性内容。申请人/申请注册人及代理组织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更正申请,应当填写《更正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事项申请书》。

二、办理途径

(一)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注册商标大厅办理。

三、办公地址及时间

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邮编:100055

办公时间:8:30-11:30 13:30-16:30

申请人也可到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办理,办事处地址为:市海淀区苏州街36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层登记申请注册大厅

四、办理流程

(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能够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代理机构”一栏中。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注册商标大厅来办理的,申请人能够按照以下步骤办理:

准备申请书件→在注册商标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在打码窗口打码→在交费窗口缴纳申请规费

五、申请资料

(一)应提交的申请书件

1.更正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事项申请书。

2.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3.注册商标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申请文件为外文的,应附送中文译本。

4.对变更完成的变更后申请注册人名义、地址进行更正的,应同时交回《变更证明》原件。

5.对转让完成的受让人申请注册人名义、地址进行更正的,应同时交回《转让证明》原件。

6.错误信息更正使得《注册商标证》发生变动的,应同时交回《注册商标证》原件。

(二)具体要求

1.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如实填写申请书件,不得擅自修改格式。申请书应当打字或印刷

2.申请人名称、申请人章戳(签字)处加盖的章戳(签字)应当与其个人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名称一致。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姓名后面填写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3.申请人地址应冠以省、市、县等行政区划名称。申请人应当按照个人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填写,个人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未冠有省、市、县等行政区划的,申请人应当增加相应行政区划名称。申请人为自然人的,能够填写通讯地址。

4.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申报的,应当填写代理机构名称并在“代理机构章戳/代理人签字”处由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代理机构章戳。

5.一份申请书填写1个商标注册申请号(申请注册号)的更正申请事项,并在申请书“更正事项”一栏中标明申请更正的项目和内容;同一申请人同时提交多份相同内容的更正申请的,只需在一份更正申请中提交更正证明文件,其他更正申请须在申请书显著位置载明更正证明文件所在更正申请的商标注册申请号/申请注册号。

6.办理商标注册申请人名义/地址更正的,应当填写该商标的全部类别。

7.更正内容不涉及商标注册申请文件或申请注册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更正事项应当标明申请更正的项目和内容。

8.需重新制发证书文件的,应选择“是”,并附送有误的注册商标证或变更、转让、续展证明等文件原件。

9.共有商标注册申请更正商标/申请注册事项,需由代表人提出申请。

10.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在“申请人章戳(签字)”处盖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此处签字。所盖章戳或签字应当完整清晰。

六、缴纳规费

申请按类别收费,1个类别更正费为500元人民币。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规费。

七、常见问题

申请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及电话号码等联络方式必须填写清楚、准确,以便于联络。

以上内容于2016年12月修订,假如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注册商标大厅接待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接待人员的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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