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标异议和澳大利亚商标异议的不同
我国商标异议和澳大利亚商标异议的不同?许多人都晓得,澳大利亚市场是成熟的西方市场经济,打造品牌和运用商标从而获得商业成功的理念早已深得人心。因此,当我国越来越多人移居到澳洲从事商贸活动或准备销售产品时,1个关键问题就是要保证自己已经建立起一套完善的保护品牌的措施和战略。换句话说,不打造品牌、缺乏对品牌的保护,将会降低产品的信誉度,无法赢得竞争对手的尊重,最后必然会失去在澳大利亚成功的机会。因此,在澳大利亚要保护自己产品品牌的最佳途径是在澳大利亚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那么,我国商标异议和澳大利亚商标异议的不同在哪?
一、 异议期限不同
国内商标异议的期限是自商标初审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异议申请;并且澳大利亚异议期限不仅规定了3个月的异议期,并且规定了宽展期,异议人能够在异议期内依据异议人若认为被异议人曾是异议人的雇员、代理商、不可抗力等原因、或异议人与被异议人企图协商解决意义等原因要求申请注册长官给予1个宽展期;并且基于前三项原因之一还能够在异议期限过后再要求宽展期,不受3个月异议期内提出宽展申请的限制,也就说:以一人能够基于被异议人曾经使其雇员、代理商的关系随时向申请注册长官提出异议申请。
二、异议审查方式不同
我国商标异议申请通常是异议人提出异议申请并且提交相关的证据资料,再由商标局通知被异议人进行答辩,被异议人答辩后,商标局进行书面审查之后,直接做出异议成立与否的裁定;而澳大利亚商标法第54条规定“申请注册长官必须就异议给异议人和申请人以听证的机会”,也就是说澳大利亚申请注册长官必须充分听取异议人和商标注册申请人(即被异议人)的意见,给与其听证的权利。
三、对裁定的救济程序不同
我国商标法规定在商标局做出商标异议裁定后,当事人能够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天内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对商评委的裁定不服后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而澳大利亚商标法规定“申请人或异议人可就申请注册长官根据第33条所作的裁决向联邦法院上诉”也就是说异议人能够在申请注册长官做出裁决后直接向联邦法院上诉,比中国的异议裁定的救济程序少了1个行政评审程序。
四、提出异议的权利转移不同
我国没有对商标异议申请的权利是否能够转移做出规定;而澳大利亚商标法则规定了异议人能够将商标异议的权利转移(即异议以非提交异议书人的名义进行),只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注册长官该异议权利或利益已转移到另1个人身上并且该异议未被撤回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