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以下法律法规明确要求企业需对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
1.《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
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2.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每一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3.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
行性论证阶段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
4. 在2017年5月1日90号令实施以前,已经正式投产运行没有依法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用人单位,安全监管部
门检查发现后应当责令其限期完成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