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是隶属于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名称的变更相对与普通的公司变更会有非常多的限制条件且主体名称是无法变更的,那么接下来我们一起看看分公司变更名称的条件和所需材料是什么。
一、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名称变更的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营业场所在公司住所以外;
3、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4、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设立分公司必须要先报经批准的,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在登记之前需要报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名称变更的材料:
1、隶属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投资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的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因为隶属单位变更名称而变更分支机构名称的,应当提交隶属单位登记机关出具的隶属单位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加盖隶属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隶属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加盖隶属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隶属单位为深圳市商事主体的,可以免提交营业执照);
5、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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