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光明新区节能减排和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光明新区节能和循环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组织实施2017年光明新区节能减排和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扶持计划,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扶持项目
(一)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技术改造项目
主要包含:节能、节水、节材、节地、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和污染物减排等项目。
(二)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技术研发、产业化及推广项目
主要包含: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技术及产品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产业化项目,以及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展厅、网站制作等项目。
(三)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示范项目
主要包含:自愿清洁生产审核、能源审计、能源管理体系认证,以及低碳社区等项目。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
对已建成并正常运行的项目给予资助,项目资金原则上以项目单位自筹为主,政府采用无偿资助方式予以支持,扶持标准依据相关资金管理办法视项目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效果及示范作用而定。
三、项目申报条件
专项资金扶持对象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工商申请注册、税务登记在光明新区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或组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申请的项目必须在光明新区辖区内实施;
(二)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政策。不得申报属《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16年修订)》限制类、淘汰类项目;
(三)具备较好的基础和发展条件,能取得明显的环境效益和一定的经济效益;
(四)项目已完工且完工日期在2016年7月1日之后。
四、申报资料要求
(一)申请表格
1.企业基本情况表;
2.项目基本情况表(务必填写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经济效益包含销售收入、利润、税金和创汇;社会效益包含节能量、节水量、资源循环利用量、污染物减排量等);
(二)项目实施效果报告
(三)项目资金投入报告
包含项目总投资规模、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等,需列出投资构成明细。
(四)项目申报单位对提交资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要求董事长签名并加盖公章。
......................咨询电话:0755-26037122五、常见问题
(一)申报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资金不予扶持:
1.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表;
2.项目基本情况表(务必填写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经济效益包含销售收入、利润、税金和创汇;社会效益包含节能量、节水量、资源循环利用量、污染物减排量等);
(二)项目实施效果报告(务必详细计算节能量和节能率,以及提供电费、气费、水费通知单等有效凭证);
(三)项目资金投入报告
包含项目总投资规模、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等,需列出投资构成明细(项目总投资是扣除进项增值税的有效付款金额)。
(四)项目申报单位对提交资料真实性、资产财务状况良好及不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的承诺。
要求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五)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获得国家、省、市循环经济试点示范的证明文件,专利证书、产品质量认证等。
上述资料中,(一)至(四)条为必须提交的资料,其他资料能够依据自身具体情况补充提交,上述复印资料均需加盖本单位公章并验原件,需保密的资料请一并标明。
六、申报时间和地点
(一)申报时间:2018年7月5日至2018年9月20日。
(二)申报地点:光明新区招商科技园A3-C栋留学生创业园三楼308室(发展和财政局产业与社会发展科)。
特此通知。
光明新区节能和循环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展和财政局代章)
201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