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通过的《公司法》第三次修正案,受到了国内公众的高度重视,尤其是对于公司注册资本方面的重大修改。迎合了李克强总理结合当下经济发展形势所提出的“大众创新,万众创业”,鼓励社会闲余资金进行市场投入再利用,激发市场创业热情,推动市场主体发展。 一、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一定程度上抑制社会经济发展与转型 (一)资本实缴制登记过度宣扬资本信用功能 “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弊端之一根源于我国传统社会一直以来宣扬与强调的公司注册资本的信用功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众由于缺乏对于公司“资产”与“资本”两者之间的认识,不明白公司资本仅仅是公司资产演变转化的起点,往往会形成“公司的注册资本便是对公司债务的担保”的简单认识。在与公司进行交易时,只是简单的关注其载明的注册资本而忽视了对于交易对象公司的经济运转整体情况。虽然实缴登记制的实施目的在于加强对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但是这一制度背后所蕴含的资本信用功能,则夸大了注册资本的作用。 (二)资本实缴登记制抑制人们创业积极性 实缴登记制在实践中体现为企业的银行验资账户上的资金应当与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本数额保持一致。在经济发展后期,创立公司更加普遍化,并不再像发展初期发展时“富人创公司,穷人来打工”。主体的普遍化将必然体现各个个体经济能力的差异。在曾经查找通过创立公司创业的例子中,大家不约而同的提到过为了凑足最低注册资本而四处奔走,也有很多有志青年因为申请不到贷款、拉不到创业启动金的赞助而不得不放弃创业梦想;由于世界经济的不景气,实体产业出现严重的产能过剩,我国的经济增长速度明显放缓,经济转型是大势所趋,注册资本实缴制对于建立公司的初始资金上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人们的创业欲望,也迟滞了我国经济转型的进程。 二、改革公司注册资本制度势在必行 在此次公司法修订中“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与“推行注册资本登记制”可谓两大亮点。一方面取消了资本限额对于公司进入市场的前置性障碍,更有利于社会闲散资金的运转流通,从制度层面上方便人们盘活资金进行创业;另一方面注册资本的验资报告不再是注册公司的必要文件,除了法律另有规定,在工商登记部门登记的数额便是公司的注册资本额,其次在公司章程拟定中赋予发起方享有更多的自治空间。这一规定从程序上大大的进行了精简,减轻了人们面对冗杂程序的抵触心理,激发人们的创业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