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的过程
1.提出异议
填写《商标异议书》,写明名称、商品类别、初审批准文号、初审批准公告日期、异议理由
2.回复通知
商标局收到异议及相关证据后,应当将异议副本发送异议人,异议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异议人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弃权,不影响异议程序。
3.做出裁决
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作出裁定。
4.服从裁决
商标局作出异议裁定后,应当将异议裁定发送给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异议裁定有两种结果:
(一)异议理由不能成立的,初步审定后的商标予以注册;
(2)异议成立的,原初步核准的商标不予注册。
5.回顾
异议当事人对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异议裁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异议时间:
1、异议期为3个月,自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至注册公告发布前一日止。商标异议答复期限为30天,自收到答复通知之日起计算。
2.提出异议申请时不能提交证据的,应当在异议申请中写明,并在提出异议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