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和实践,恶意抢注可分为以下几类:
(一)恶意注册他人商标的行为
1、复制、模仿、翻译他人的驰名商标申请注册(《商标法》第十三条)。
2.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注册委托人或者代表人商标的行为(《商标法》第十五条)。
3.已被他人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预注册(《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后半部分)。
4.以不正当手段注册他人商标的其他行为(《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二)恶意注册商标,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注册行为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注册不得损害他人已有的在先权利。事实上,禁止恶意将具有商业价值的他人的商品名称、设计、作品、姓名和肖像注册为商标。
(三)以垄断公共资源为目的的抢注行为
这种抢注行为的基本特征是将属于公共资源的商标作为商标抢注,阻碍他人在商标注册后的正当使用,造成市场秩序混乱,或者相关公众在使用时容易混淆商品的产地或者特性。
《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缺乏显著特征的,不予注册;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有不良影响的,不予注册,禁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