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等相关文件应当打字或者打印。对于手写的商标申请文件,商标局不予受理;
2.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应当根据《营业执照》填写。《营业执照》中的地址未载明企业所在地省、市、县名称的,申请人必须在地址前加上省、市、县名称。申请人的名义公章应当与《营业执照》登记的企业名称完全一致;
3、商品或服务应按照《商品和服务分类表》或《同类商品和服务分类表》第十版填写规格名称,一份申请只能填写一个商品或服务类别。商品名称或者服务项目未列入分类表的,应当附有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说明。
4.申请人是自然人的,除姓名外,申请人姓名必须填写姓名后的身份证号码;申请人的地址可以填写自然人的实际地址或邮寄地址。
5.申请注册的商标不是立体商标或者颜色组合商标的,申请人应当在商标类别栏中“一般”前的方框内打“√”。
6.请在提交申请前仔细检查申请,提交后不要更改。如填写有误,需提交《商标申请/注册事项补正申请书》(表七),并交纳500元费用。申请人、商品或服务以及商标图样不得更换。
不及物动词商标注册费用的支付
一类10个商品名称或服务项目内,每个商标注册申请费1000元(2013年10月1日起调整为800元),10个以上(不含10个)。每超过一个项目,将收取额外的100元。
受商标代理机构委托,申请人应向商标代理机构缴纳商标注册费和代理费,商标局收取的商标注册费从商标代理机构预付款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