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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答辩如何办理?(申请商标有什么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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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答辩如何办理?(申请商标有什么作用)

1.反对者主体资格:必须是反对者或反对者合法委托的代理人。商标异议答辩的,应附《商标代理委托书》。商标局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作出异议裁定,并作出异议裁定告知异议双方。

2.异议理由明确:针对《商标异议申请书》中的异议理由和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应提出相应的答辩理由和证据材料。抗辩理由和证据材料是否充分,在异议案件中可能起决定性作用。

3.商标异议答辩期限:《商标法》规定,被申请人必须在收到商标异议后30日内向商标局提交答辩材料。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当事人直接提交答辩状和有关证据材料的,以提交日为准;邮寄的,以邮戳日期为准。邮戳日期不清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收到的实际日期为准。但是,除非当事人能提供实际邮戳日期的证据。

4.其他附材料:商标局发给商标异议副本(用于确定是否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信封,连同异议答复及材料一并送交商标局。

5.如果反对者提供的答复材料中有任何外国文件,必须翻译成中文。否则,外文异议回复不作为异议回复材料,退回当事人。(1997年1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商标异议中外文书中文翻译的通知)

6.补充证据材料及提交期限声明:当事人在提出异议答辩后需要补充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答辩中声明,并自提交异议答辩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当事人补充了相关证据材料。商标局对补充答辩材料不予受理,异议成立的,异议人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并将提出的补充材料提交商标评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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