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州申请商标有两个条件,一是商标注册申请人的主体资格,二是注册商标本身应具备的条件。
《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生产、制造、加工、选用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提供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注册服务商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商标专用权。在广州申请商标时,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法律要件和显著特征。
第一,要有法律要件,即任何能够区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和他人商品的可见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立体标志、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都可以申请注册为商标。嗅觉等商标不能在中国注册。
二是商标要有鲜明的特征,即标志本身固有的鲜明特征,如构思新颖、设计独特的商标;或者通过使用与众不同的特征,如直接描述商品质量的叙述标记等。,具有鲜明的特点,易于识别,可以注册为“第二含义”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