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异议是指公众在初步审定并公告该商标后,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出的不予注册的异议,即要求商标局在规定的异议期满后3个月内不批准该商标注册。
第二,商标异议的范围很广,包括与在先申请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违反《商标法》禁止条款或者商标无意义,申请人缺乏申请资格。
3.任何提出商标异议的人,可以是商标注册人,也可以是非商标注册人,可以是企业、事业单位、个人、法人或非法人。
4.商标异议程序的设置旨在加强公众对商标审查的监督,减少审查错误,增强商标意识,给予注册商标所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保护自身权益的机会,防止未来权利冲突的发生。异议可以是利害关系方,如注册商标所有人、较早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或任何其他公民或法人。
异议的主要内容有两个:一是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二是商标违反禁止条款。
五、商标异议有三个重要功能:
第一,保护商标在先注册人的利益;
二是保护商标初审人员的优先申请权;
三、规避注册商标申请人不应获得商标专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