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作品自愿登记的范围
文学、艺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无论作品是否出版,以下列形式创作的作品均可申请注册:
文学作品;口头作品;音乐、戏剧、民间艺术和舞蹈作品;美术和摄影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二、注册作品不予受理
(一)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二)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
(三)依法禁止出版或者传播的作品。
三、下列情况,作品登记机关将注销其作品登记
(一)登记后,发现该作品不予登记的;
(二)注册后发现作品与事实不符的;
(三)申请人申请撤销原作品注册的;
(四)登记后,发现重复登记的。
四.注册程序和工程程序
(a)工程注册所需提交的材料:
1.作品登记申请书(作品登记机关提供的标准格式);
2.作者或其他版权所有者的身份证明文件:
作者身份证明(复印件,作者签名);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工商登记注册证明或其他相关文件(复印件);继承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作品的委托合同(复印件);合作作者的合作协议或合同及各合作作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作品版权所有证明:作品封面和版权页复印件;书面作品的部分或全部手稿的副本或样本;作品章节目录;艺术作品、摄影作品或者作品照片等手稿的复印件;影视作品、音像制品封套或照片、样片(片);独家许可合同(复印件)。
4.工作描述
写作要求:(1)作品介绍,书面作品要求描述字数;(2)创作过程和创作作品;(3)工作完成时间,并说明是否独立完成;(4)说明作品是否已经发表,以何种方式发表。如果还没有出版,什么时候出版,怎么出版?
5.代理人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填写《登记表》和《权利保证书》,缴纳登记费。
(3)劳动登记机关收到作品登记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核查,核查期限为一个月,自劳动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四)经核实,符合作品自愿注册条件的作品,由省版权局颁发作品注册证书,并通过有关版权信息出版物和省版权局与省版权保护协会联合建立的网站予以公布。
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办理版权登记。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在申请作品登记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并提供表明作品所有权的证明(如封面和版权页复印件、部分手稿复印件、照片和样本等)。),填写作品登记表,缴纳报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