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注册商标有三种不同的程序
(一)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的,应当依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注册商标的注销可以是全部注销,也可以是部分指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注销。
注销申请经商标局核准后,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注册商标专用权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效力自注销申请之日起终止。
(二)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超过一年未办理商标转让手续的,任何人均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商标。向商标局申请注销商标的,应当提交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的证据。
经商标局核准注销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终止。
(三)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在有效期届满后,未在法律规定的延长期限内提出注册商标续展申请的,该商标予以注销。
这是商标局针对注册商标已经过期,未经任何人申请而作出的撤销行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有效期从有效期届满后的次日起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