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五条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商标专用权。”
共同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商标的共同所有权是指一个商标的多个所有人在对该商标行使权利时,必须采取共同行动,如商标许可、侵权投诉、商标专用权转让等。,所有商标所有人都需要通过协商达成共识。
共同商标的一个所有人单独行为,在其他所有人的背后许可甚至转让给他人,会损害其他所有人的利益,这是法律不允许的。
我国《商标法》对普通商标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范围和地域没有限制。然而,普通商标与独立注册的专有商标相去甚远。因此,企业应在必要的情况下,将商标共同注册作为选择。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指定代表。未指定代表的,以申请的第一人为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