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商标“撤销三个”的抗辩,核心点是一个——商标所有人证明申请注册的商标在过去三年内实际正在被使用。【/br/】《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未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并在提交申请时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受理申请后,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制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撤销申请前该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未提供使用证明材料或者无正当理由证明材料无效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br/】前款所用的证明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明材料和商标注册人允许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明材料。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使用注册商标的,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件上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志。【/br/】根据上述规定,注册商标的使用可分为直接使用和间接使用,如直接用于商品和商品包装;间接使用包括指令和合同等。具体包括:商标使用图片或相关资料、商标印刷情况、商标产品生产销售情况、商标产品交易文件、商标许可合同、商标产品宣传证据等。证据要充分,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br/】此外,要特别注意“三年回避”法中“连续三年”的表述,证据材料中时间因素不容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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