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对申请不服,不予公告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注:如收到《商标驳回通知书》电子文件,可在文件发出之日起30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而且最近有些机构冒充商标局的相关单位,通知商标被驳回,甚至有些商标刚申请五个月,就被通知驳回,还对之前的机构进行了一系列的否定,给申请人造成了损害。
所以,如果接到类似的电话,不要相信对方。商标被驳回的,必须以国家商标局的驳回文件为依据。并且即使商标被驳回,商标申请人也可以通过商标驳回审查“保全”该商标。
具体方法如下:
(1)首先考虑是否提出审查
在提出商标驳回复审之前,首先要查明商标驳回的理由。如果商标因违反禁止条款、与他人商标相似或者相同、含有共同名称而被商标局驳回,即使提出复审,复审成功的可能性也很小。如果商标因缺乏显著特征而被驳回,复审更有可能通过向商标局提交证据以增强商标的显著性而成功。
(2)如果复试,请准备相关材料
商标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商标驳回通知书》纸质版后15日内(发送电子文件后30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参与评审所需的材料:
(1)商标驳回通知书原件;
2商标局邮寄《商标驳回通知书》信封(当地邮戳要清晰);
3 .申请人资质复印件(营业执照或身份证);
(四)商标评审委托书。
⑤审核申请文本(理由书);
⑥审核申请;
⑦商标使用的证据。
提交驳回审查申请后,一般需要九个月(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大约是时候知道评审结果了。商标注册仍未获批准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必须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起)。
商标被普遍拒绝的原因包括:
(一)商标名称违反商标法禁止性规定的;
(2)审查员对商标的审查具有主观性;
(三)该商标与他人以前申请的商标相似或者相同的;
(4)品牌名称含有常用名称或缺乏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