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2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对我国个人商标注册条例进行了重大调整,发布了《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须知》。为此,企业应注意以下变化:
一、个体工商户可以以《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的名称,或者以执照登记的负责人的名义,以申请人的名义申请商标注册。以负责人名义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的复印件:
(一)负责人的身份证;
(2)营业执照。
二、个人合伙可以以其营业执照登记的名称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登记文件登记的名称,以申请人的名义申请商标注册,或者以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共同申请商标注册。以全体合伙人名义共同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的复印件:
(a)合伙人的身份证;
(二)营业执照;
(3)合伙协议。
三、农村承包经营户可以承包人的名义申请商标注册,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的复印件:
(a)签字人的身份证;
(2)合同。
四、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自然人,可以在有关行政机关出具的注册文件中公布的经营者名义申请商标注册,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的复印件:
(a)经营者的身份证;
(2)有关行政机关出具的登记文件。
动词 (verb的缩写)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的商品和服务范围,以其营业执照或者有关注册文件批准的经营范围为限,或者以自己的农副产品为限。
不及物动词商标注册申请不符合《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商标局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商标注册的,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七、申请商标转让,受让人为自然人的,应参照上述事项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