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申请人在所申请注册的商标的注册公告公布前,因故不需要继续注册商标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撤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具体应用要求如下:
一、申请撤销商标注册的方式
申请撤销商标注册有两种方式:
(一)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
(二)申请人直接向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提出申请。
二、商标注册申请程序的撤销
(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国家认可的任何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商标局注册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在“代理”栏中公布。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申请人可以遵循以下步骤:
准备申请表→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表→在编码窗口输入收据条码→查看准予撤回通知
三.撤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准备工作
申请撤销商标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撤回商标注册申请并加盖单位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其本人签名,并由管理人签名;
2.原受理通知书;
3.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的,提交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或者加盖申请人印章的营业执照副本。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直接去商标注册大厅的,提交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本人在申请书上签字;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四.商标注册申请撤回核准通知书的送达
(一)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商标局收到撤回商标注册申请后,经审查认为文件齐全、符合要求的,向申请人发出核准撤回商标注册申请的通知。
(2)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收到商标注册撤回申请后,认为文件齐全、符合要求的,将《商标注册撤回申请核准通知书》邮寄给商标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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