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商标局宣布注册商标无效的程序
1.商标局作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时,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2.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3.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在9个月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4.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过程
1.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布注册商标无效的,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2.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作出答复,可以办理商标无效宣告答复业务。如有疑问,可咨询我们;
3.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在9个月内作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4.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人民法院受理诉讼后,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另一方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