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日来自IT之家的消息近日,李必立(简称bilibili)发布年度弹幕数据,“AWSL”被发送3296443次,成为2019年bilibili年度弹幕。打开弹幕已经成为很多年轻人看剧的习惯。有网友问,“弹幕”是网民创造力的体现,但“弹幕”这个词本身能不能注册商标?
前不久,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了一起“弹幕”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2017年9月4日,上海神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原商标局)申请注册“弹幕”商标,该商标被指定用于第35类“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通过网络提供业务信息;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家和卖家提供在线市场。
▲商标图案
商标局和原商标评审委员会均依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驳回其注册申请。上海神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认为,“弹幕”一词通常是指网民在网络视频中漂浮在屏幕之间的评论,“弹幕”被指定用于“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在通过网络提供商业信息等服务上,根据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不容易认定为商标,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难以区分不同的服务来源,因此不能注册为商标。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商标本质上是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显著性是商标最基本的要求。重要前提是相关公众会认可该标志为商标。如果相关公众不会将该商标认定为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则该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缺乏显著特征的其他商标”,不能注册为商标。
商标的显著特征强调符号本身能够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使相关公众能够通过商标在商品或服务与特定来源之间建立相对稳定的联系。一般来说,过于简单的字母、装饰图案、广告语言等。,由于标志本身的特点,使其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先天不足”。没有其他因素,一般不具备商标法意义上的显著特征,不能注册。
这种情况下,相关公众在看到“弹幕”时,通常会将其识别为观看视频时实时呈现在屏幕上的字幕,而不会将其识别为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缺乏一个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可能无法注册为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