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不受理商标注册申请的主要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申请文件缺少申请表、商标图样和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申请以纸质形式提出,无需打字或打印。
未按要求使用正确的申请表;擅自修改申请表。
申请表中未填写商品/服务项目的名称。
应用程序不使用中文;提交的各种证明、证明文件和证据材料均为外文,未附上中文翻译文件并加盖申请人、代理机构或翻译公司公章。
由于未按要求填写申请表,无法确定申请人的姓名和地址。
申请表上申请人的姓名、印章或签名与所附身份证明复印件不一致的。
商标图样不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
声明以立体标志、声音标志、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不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
申报集体商标注册申请,未提交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和集体组织成员名单的。
声明认证商标注册申请未提交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和证明其或者其委托机构具有监督检测能力的证明文件。
声明两个以上申请人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未同时提交填写共同申请人名称并由其盖章或签字的附页的;或者提交附页未声明两个以上申请人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
申请人为国内自然人的,未提交符合《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申请文件。
境外公证不附证明文件。
未向商标局缴纳费用的。
商标局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人未补正或者未按要求补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