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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丹”商标案尘埃落定(生米还是煮成了熟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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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丹”商标案尘埃落定(生米还是煮成了熟饭)

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结乔丹公司商标纠纷案,认定著名篮球运动员侧影商标不反映乔丹个人特征,不可辨认,不损害肖像权,从而裁定该商标不损害乔丹本人的肖像权。这意味着这场长达8年的官司终于告一段落。中国乔丹体育公司保留了自己的“乔丹”商标,可以放下包袱,进行第二轮IPO冲击。

“乔丹体育”是一家中国公司

应该说,这部最高法的判决还是超出了很多人的预期。从最简单的正义来看,乔丹体育公司确实“砸”了美国明星乔丹这么多年,也让很多消费者误以为福建产的乔丹品牌是美国货,或者是美国明星乔丹代言的。其实公司的前身是“福建省晋江市陈江日用百货二厂”,和“乔丹”没什么关系,20多年前而已。

但是为什么最高法院不给乔丹以公正?归根结底,还是同一句句法谚语——“权谓其主”:权利人要及时维权。如果他懒于维权,别人侵权的结果会随着时间的积累而变得合法。

事实上,自2012年以来,明星乔丹在中国就“乔丹”商标提起了一系列诉讼,要求撤销乔丹体育公司的78个相关注册商标,其中有些涉及姓名权的“在先权利”,有些涉及肖像权的侵权。商标法的一般原则是“先注册”,谁先注册商标,谁就受到保护。也有例外:“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已有的在先权利”。2016年,最高法院裁定明星乔丹对这两个汉字拥有“在先权利”,从而裁定撤销乔丹三个汉字的注册商标。但要明确的是,乔丹的胜利是一场“悲剧性的胜利”:

一、被撤销的“乔丹”汉字商标属于中国乔丹公司新注册的防御性商标,注册于第25、28、32类商品,即婴儿服装、婚纱、运动器材、啤酒等。,而不是乔丹牌运动鞋和运动服上的“乔丹商标”。为什么?由于申请撤销注册商标的时效为5年,乔丹直到2012年才对“乔丹”商标提起诉讼,通过了撤销时效。第二,最高法认为,明星乔丹无权为拼音“乔丹”和“乔丹”命名。

这个判断仍然超出了许多人的预期

再来说说这一次,篮球运动员剪影的形象商标,乔丹认为侵犯了他的肖像权。凭良心说,在乔丹全盛时期,看到这张照片后,很多消费者想到了乔丹起飞拍摄的经典照片。但是,这个剪影几乎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画像”,因为没有脸!最高法院认为,该商标“不反映约旦的个人特征,不可识别”,因此不承认该商标侵犯了约旦的肖像权。

应该说,错过了撤销“乔丹”运动鞋汉字商标的期限后,维权一直很被动。乔丹团队之前对中国市场关注太少,错过了维权的黄金机会,最后“熟饭变成熟饭”;另一方面,对于中国的乔丹公司来说,过去八年的诉讼就像如履薄冰,错过了2012年左右的IPO时间窗口。毕竟“出来混总要还的”,上市就要经过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严格审查,然后才会被抢。“早维权”“早上岸”是这场持续多年的知识产权诉讼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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