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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农管家商标争议案为例(分析注册第9类商标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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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农管家商标争议案为例(分析注册第9类商标的重要性)

当今社会,随着网络信息和通信技术的发展,无论是吃、穿、住、行还是教育就医,都很难脱离手机和手机软件app。无论企业如何转型发展,都必须开发出与自身业务相匹配的手机应用,才能与时俱进。所以对于企业来说,第九类计算机软件等小项目的商标是极其重要的。

徐州霍利维尔公司成立于2006年6月5日,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件设计、编程等。2011年3月,经批准获得7770826号农场管家注册商标专用权,批准产品为9类,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录音);监视器(计算机程序)等。北京农场管家公司成立于2014年6月23日,经营范围涵盖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2014年12月18日,北京农业管家公司开始开发“农业管家”App。2015年7月3日,公司员工朱长林开发了“农场管家软件(简称农场管家V2.0)”并获得了计算机软件版权注册证书。霍利韦尔公司以北京农业管家公司在App名称和企业名称中使用“农业管家”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北京农业管家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从服务类别来看,“农家管家”App的服务方式、服务对象、服务内容与涉案商标核定的商品类别明显不同。从收益的实际来源来看,霍利维尔的经营收入主要来自销售和安装“农场管家”品牌的软件和系统,而北京农场管家公司主要为农业领域的员工提供金融贷款、农业技术培训和产品销售,两者在商业模式、营销渠道和相关公众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因此,北京农民管家公司在App中使用“农民管家”不构成商标侵权。郝立伟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中,霍利韦尔公司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九类,即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电脑软件(录音)等。北京农场管家公司的“农场管家”App是一个创新的农业供应链互联网服务平台。是为农民设计的农业技术推广App,主要用于服务现代农业生产。“将传统农业技术服务与移动互联网相结合,建立了种植者和专家之间的对话平台。北京农业管家公司虽然开发并在手机应用商店投放了“农业管家”应用,但并没有将该应用作为软件产品出售给用户,用户下载和安装该应用也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同时,北京农业管家公司并未通过“农业管家”app向相关公众销售计算机软件或提供软件系统开发安装等服务,而是通过开发运营App向农民提供农业金融、农业技术咨询等服务。所以,仅仅因为北京农业管家公司使用的是App移动应用的平台或形式,不能归为第九类商品。本App是北京农业管家公司为农民提供农业金融、技术等相关服务的工具。其提供的服务类别明显不同于本案涉及的霍利维尔公司注册商标批准使用的商品类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

虽然上述两个案件的法院都认为,虽然被告APP的名称与原告在第九类软件中的商标相似,但两者提供的服务内容不同且相似,因此不构成商标侵权,但上述案件足以给创业企业敲响警钟,商标注册难[】,虽然创业项目不是第九类,计算机软件(录音);监视器(计算机程序)等。,但也要在第一时间注册第九个商标。第九个商标一旦被他人注册,企业本身就会开发APP软件。虽然它经营的项目不是第九个项目,但可能会给企业带来商标纠纷,带来沉重的投诉,不利于企业的顺利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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