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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政策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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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政策介绍)

常山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各乡镇、街道,县级机关各单位:

为进1步强化工业主导地位,引导和鼓励企业坚守实业、做强主业,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打造县域经济升级版,特制订本政策意见。

一、聚焦龙头培育

坚持扶优扶强,精准施策,引导和鼓励优势产业加快发展,支持一批龙头企业提升竞争力,增强发展支撑力。

1.培育龙头企业。结合重点培育产业、成长型企业,在全县范围内每一年明确10家重点工业企业作为培育对象。对其实施的工业投资项目、工厂物联网、智能制造等两化融合项目,实际投资达到一定规模的,按设备和技术投资额给予补助,补助标准高于通常项目;对其实际产生的地方贡献在现有政策基础上加大奖励力度。(评选办法、政策措施另行修订)。

2.设立县长特别奖。按照奖优奖强的原则,区分不同行业,参照省“标准地指导性指标要求,综合公司规模、成长性、创新性、社会贡献、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每一年设立县长特别奖若干名,予以表彰和奖励。(具体办法、政策措施另行修订)。

3.设立上规模奖。对年销售额首次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且在本县入库税收超过上年度的工业企业,给予企业主要负责人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小升规的工业企业,给予企业主要负责人6万元奖励。对当年新增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企业主要负责人8万元奖励。

4.支持并购重组。对我县企业被央企、上市公司等大企业及县内行业龙头企业兼并、收购或控股且申请注册地仍在我县的,重组过程中涉及上交的各项税收地方实得部分,全额奖励给重组后企业;重组后,以被重组企业前3年税收地方实得部分最高年份为基数年,5年内年税收地方实得比基数年增长超10%以上的部分全额奖励给重组后企业。

5.强化亩均贡献。企业亩均税收达到省“标准地指导性指标要求(地方修正数)1-1.5倍(含1倍)、1.5-2倍(含1.5倍)、2倍及以上的,以上年度税收地方实得部分为基数,分别给予超基数部分30%、50%、80%的奖励。对参与工业企业综合评价的B类以上、年度实交税收200万元以上且亩均税收在10万元/亩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亩均税收进行排名,排名1-5位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励,排名6-10位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

6.鼓励有效投资。对经备案(核准)且实际购置新设备投资额在100万元(含)以上、300万元以下(不含税,下同)的技改项目(原则上项目建设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按新设备投资额5%给予一次性补助。对经备案(核准)且实际购置新设备投资额在300万元(含)以上的技改项目,按新设备投资额7%、限额30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以上补助不含新办企业享受财政优惠政策期内的技改项目(有特别约定的除外)。对新购置且经专家认定符合标准的工业机器人,按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

7.鼓励股份制改造。对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给予企业50万元一次性奖励;以股份制改造完成(以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变更当年为基准年份)前1年企业所得税实缴税收的110%为基数,每一年超基数部分给予地方财政实得部分全额奖励,最长可享受3年。对企业在改组(变更)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过程中,因审计调账、评估增值等原因而增加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建税,给予其县级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企业将盈余公积、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等转增为自然人股本,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其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奖励。企业在股改、挂牌上市过程中出现为激励高管或相关技术人员,原股东让渡部分净资产;需设立有限(或合伙)公司投资拟上市企业,该投资公司股东全部或部分为拟上市企业原股东的,因此目的原股东让渡部分净资产;需引入PE(私募股权投资)或VC(风险投资)参股,原自然人股东让渡部分净资产的三类情况,容许视为税法规定的“有正当理由并可按其实际申报的转让价格计算转让所得。

8.推进企业上市。对列入上市企业资源库的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后,以入库前1年实缴税收(不含个人所得税)的110%为固定基数,入库当年起至成功上市当年止,每一年超基数部分给予地方财政实得部分全额奖励,最长可享受3年;入库企业在上报上市资料被证监会受理后至成功上市以前,给予其3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实缴税收地方实得部分全额奖励。企业成功在新三板挂牌的,给予企业100万元奖励。企业首次向省证监局报辅导备案的,给予企业100万元奖励;企业首次向中国证监会递交首发上市申请资料并获受理的,给予企业200万元奖励;企业在境内、外IPO首发上市成功的,给予企业董事长个人200万元奖励。企业通过“买壳、“借壳在主板上市,并将申请注册地和纳税地设在常山的,给予企业决策层500万元的奖励。企业上市后,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增发、配股、公司债等措施募集资金,并投资在常山本地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4‰对企业决策层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800万元。企业在实施股改至成功上市期间实施的技术改造,累计设备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最长计算期限不超过5年),可按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所涉及设备已享受省、市、县各项设备补助需纳入本政策补助总额)。

上述第7、8两条政策,适用符合条件的县内所有企业。

9.扶持块状经济发展。对属于轴承、商用冷柜、农副食品加工等特色行业的规模以上企业,年税收地方实得比上年增长超10%以上部分给予50%的奖励。

10.支持“专精特新。对被评为省“隐形冠军、省级创新型示范(试点)、省级创业成长之星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入围省级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大赛并获得名次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二、聚焦数字经济

实施“数字经济一号工程,坚持“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两手抓,依托东南数字经济发展研究院常山分院,分行业推进数字化改造、智能化升级,加快提升核心产业的规模、能级和竞争力,着力打造数字经济“金名片。

11.加快主体培育。每一年安排200-100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扶持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发展。制定实施数字经济发展3年行动计划,支持新型电子元器件及资料、高端半导体器件等产品企业扩量提质,培育一批数字企业和若干数字经济骨干企业。

12.支持智能制造。支持企业利用互联网、物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手段实施智能制造,促进制造业提质增效升级。对经认定并通过专家验收,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厂房和土地)300万元(含)以上的智能制造项目,按新增设备投资的15%、软件投资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500万元。对获评国家和省级智能化重大产业(示范)项目、智能工厂、“无人车间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3.鼓励“两化深度融合。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信息化类试点示范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列入国家级、省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通过认证的分别再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被评为省级“机器换人示范企业(或省级现代装备制造业龙头企业)、试点企业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首次通过省级软件企业核查的,奖励10万元。当年新认定的省级软件产品每只奖励5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上云标杆企业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

14.推进云平台建设。对于建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行业云应用示范平台,并经省认定的,给予300万元奖励。加大行业云平台应用,促进产业提升和行业管理,对于云应用示范平台吸纳、服务本地企业超过50家的,再给予50万元奖励。

三、聚焦创新驱动

聚力创新引领,注重利用技术创新形成新的竞争优势,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切实提升产业链水平。

15.鼓励加大研发投入。对当年研发投入(R&D经费)占主营业务收入占比达3%以上的规上企业(其中主营业务收入2亿元及以上的企业,R&D经费占比要求为2%以上),按照税务部门认定的上年度容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1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对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开发技术研发项目,或引进科技成果并产业化,并经备案后,可按企业实际支付技术研发经费或科技成果转让费的60%给予补助,每项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6.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奖励100万元;新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企业研究院、优秀众创空间,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小微企业服务示范平台的,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技术中心、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的,奖励30万元。对新引进或创建国家级、省级检验检测机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优秀(重点)科技服务中介机构,奖励5万元。对承担省级及以上产业创新服务平台复评的,复评通过后,给予承担企业每次20万元的补助。对当年新设立、并购海外企业研发机构,每家给予30万元补助;对在县外设立“飞地型企业研发机构并经备案的,给予50%租金补助,每家企业享受补助期限为3年,每一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7.支持创新型企业创建。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20万元,通过复评的再奖励5万元。对首次认定的省级、市级专利示范企业,分别奖励15万元、5万元。对进行国家知识产权贯标企业,已完成内审运行的奖励5万元,继续完成外审验收的再奖励8万元。

18.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对列入省经信厅重点技术创新专项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产品开发项目计划并通过验收的项目,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列入“浙江制造精品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通过鉴定并投产的省级工业新产品(新技术),每只给予5万元、每一年限额1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以上奖励同一产品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对被评选为省级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的,再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企业获得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国内及省内首台(套)产品并投入生产的,分别给予120万元和60万元的奖励(含省级下达资金)。对列入省重点研发项目、重大产业化项目、重大科技合作项目并通过鉴定(验收)的,给予10万元奖励。

19.支持军民融合发展。企业通过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证、军工产品承制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国军标体系认证)、武器装备生产许可证资质、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认证的,每项给予10万元奖励,四证齐全后再给予20万元奖励。认证企业为国防科技工业提供产品的,前3年按实际供货额的2%进行补助,每一年最高补助100万元。

20.推进品牌标准化建设。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不含司法认定),首次获得“品字标第三方品牌认证的,奖励50万元。对首次获得“浙江省AAA级守合同重信用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新获得浙江省知名商号、浙江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主导制修订(第一起草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省地方标准、“浙江制造团体标准)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参与制修订上述标准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承担组建全国、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的企业或机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承担并实施国家级、省级标准化项目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为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浙江省标准创新型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的。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对当年通过国家级、省级、市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21.支持企业工业设计。对新认定为省工业设计研究院、省工业设计中心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企业与工业设计机构开展合作,根据企业设计外包、定制设计、购买设计等情况,给予企业当年实际设计投入20%、限额50万元的补助。

四、聚焦绿色发展

践行“两山理论,坚持以效率、和谐、持续为目标的绿色经济增长方式,着力构建循环产业链,助推工业经济绿色发展。

22.鼓励创建绿色体系。对当年成功创建国家、省级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省绿色企业(清洁生产先进企业)和通过审核验收合格的清洁生产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和6万元奖励。对当年开展水平衡、电平衡测试并通过验收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获得省“节水型企业给予一次性15万元奖励。对当年完成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23.支持节能减排。对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200元/吨标准煤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单位产品能耗同比下降10%以上且年综合节能量1000吨标煤以上的项目,按300元/吨标准煤给予一次性补助。工业循环经济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10%以内给予一次性补助。以上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对按要求建设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刷卡排污系统等,并与市县智慧环保平台联网的企业,给予设备投资额50%、限额50万元的补助。对实施水气土等污染治理项目(项目环评要求实施的除外),有效减少污染物排放量,并取得较好的环境效益和示范效益的,给予设备投资30%、限额100万元的补助。对成功创建省、市、县“环保领跑示范企业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4.鼓励节约集约发展。对原企业厂区建设达到约定容积率要求,利用现有工业用地,通过加层或扩建多层厂房提高容积率的,给予3-5层(含第3层)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第5层及以上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的奖励。对新增用地新建三层及以上(含地下)厂房且达到容积率要求的,给予3-5层(含第3层)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第5层及以上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的奖励。以上奖励限额300万元(享受“一事一议企业除外)。

五、聚焦环境优化

全面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构建“亲“清政企关系;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加大金融扶持力度,着力打造“六最营商环境。县财政每一年安排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1亿元,企业还贷周转金保持1亿元规模。

25.支持小微企业园建设。加大“产城融合、孵化接产支持力度,支持园区建设标准厂房、邻里中心等生产服务配套设施。加快区外小微企业搬迁集聚和低效企业改造提升。对首次评为省五星级、四星级小微企业园的,分别给予运营主体50万元、30万元奖励。

26.优化金融环境。建立健全“银企互动平台,优化银企供求信息共享环境。安排100万元风险池资金,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引导县域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工业企业的支持力度,并给予金融机构相关政策激励。

27.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发挥行业协会促进作用,对工作开展良好的行业协会给予每一年5万元的补助。每一年安排5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企业素质提升、产业战略发展规划研究、产学研用合作、工业经济发展宣传等方面,切实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支持企业家坚守实业、弘扬工匠精神,每两年开展“十大优秀企业家“十大工匠等评选,并予以一定的奖励。

28.降低企业要素成本。对在本县结算电费,上年度亩均税收在1万元以上、综合评价为A、B类且无失信行为的工业企业,以及纳入县上市企业资源库的工业企业,可申请按“一月一结方式予以结算电费。根据综合效益评价结果,采用差别化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水价等措施。

六、附则

1.本政策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本政策意见发文之日前已完成的兼并重组按原政策执行),已经享受原政策而未到期的企业按原规定执行。本政策意见中涉及按投资额进行补助的项目,需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第三方审计,中介机构依据相关主管部门的申报文件及要求出具审计报告,相关审计费用在县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中列支。

2.对原已享受“一事一议政策、但未按原约定条件完成履约的企业,可按本政策意见享受技改补助、创新奖励、品牌建设等相关政策。县级各项补助(奖励)资金优先用于抵扣应退还的原已享受“一事一议政策所得的利益。

3.常政办发〔2011〕58号《关于批转支持县内企业上市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常政发〔2012〕29号《关于印发大力鼓励轴承产业发展的扶持政策的通知》、常政发〔2012〕30号《关于印发加快主导产业和龙头优势企业培育促进工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常政发〔2013〕31号《关于印发加快推进钙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常政办发〔2015〕79号《关于印发进1步促进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意见的通知》、常政办发〔2015〕81号《关于促进农机产业化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常政发〔2015〕33号《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的意见》、常政办发〔2016〕198号《关于鼓励企业兼并重组的补充意见》、常委〔2017〕16号《关于加快推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试行)》、常政办发〔2017〕211号《关于进1步推动企业上市的补充意见》、常政办发〔2018〕97号《关于支持企业股改的实施意见》、常政办发〔2018〕29号《关于加快处置“僵尸企业盘活闲置低效工业用地的实施意见》,以及常政办发〔2018〕144号《关于扶持企业发展的补充意见》第1、6、7条款,自本政策意见发行之日起停止执行。

4.本政策意见实施过程中,国家、省出台新政策另有规定的,按上级政策执行。本意见未涉及的政策,上级政策有明确规定的,按上级政策执行。

5.对未按有关规定履行社会责任的、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或环境污染事件的、存在偷税行为被查实的、综合效益排序D类以及对存在安全和环保影响问题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企业,取消企业及企业经营者当年享受本政策意见的资格。

6.本政策意见由相关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局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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