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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关于进1步优化产业政策加快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政策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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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关于进1步优化产业政策加快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政策介绍)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县直及省、市属各单位:

《关于进1步优化产业政策加快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宁海县委

宁海县人民政府

2017年3月30曰

宁海县关于进1步优化产业政策加快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创新驱动,推进绿色发展和智能制造,做精做大做强工业,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特制定本产业转型升级政策。

第二条重点扶持“3+3+X工业产业导向目录和现代服务业的县内企业。“3+3是指文具、汽车及零部件、模具三大优势特色产业和生命健康、新能源、新资料三大战略性新兴产业。“X是指中国制造2025宁波“3511产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宁海工业综合实力50强企业、生产性服务业,其他符合鼓励发展导向确需重点扶持的工业产业,须由县工业生产领导小组审定,并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同意。“3+3+X产业导向目录以外的工业企业,财政扶持资金减半享受。

第三条鼓励企业提高工业吉产效益,建立工业企业单位产出分类综合评价体系。工业亩产效益高于全县行业平均水平的全额补助;低于全县行业平均水平的每下降1%,补助减少5%。

第四条鼓励产业集聚。城市改造提升区范围内不符合提升区产业规划的,新申请注册企业不享受本政策,原有企业设立搬迁过渡期,逾期不享受本政策。

第五条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IV类环境污染事件、企业或法定代表人被列入税收信用D类,取消当年度扶持政策。生活性服务业使用工业性质土地等改变用途情形的,不予扶持。

第六条职能部门按职责执行本政策,县发改局负责落实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总部经济政策,县经信局负责落实工业吉产税收水平测定公布、工业转型升级和工业企业兼并重组政策,县科技局负责落实科技创业创新相关政策,县住建局负责落实建筑业发展政策,县交通局负责落实现代物流业发展政策,县商务局负责落实开放型经济、现代服务业和服务业兼并重组政策,县招商中心负责落实招商引资政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落实质量提升支持政策,县旅委负责落实旅游产业发展政策,县会展管理中心负责落实会展产业发展政策,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及县金融上市办负责落实要素保障政策。

第七条我县产业发展资金由“产业基金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两部分组成:“产业基金以项目和产业为基础,以市场为导向,引入社会资本,成立产业发展的多个子基金,具体按照《宁海县政府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执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工业转型升级、产业结构调整、科技创新、经济发展新动能的培育和现代服务业的发展。

第二章工业转型升级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政策

第八条工业转型升级政策

1.加大企业技改补助。设备投资总额200万元以上的(其中一台设备价值30万元以上,其他单台设备价值3万元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投资总额的5%给予补助;工业50强企业,按6%补助;达到“机器换人标准的,按8%补助;培育智能、绿色制造示范企业,按10%补助。80万元以上的单台套设备技改项目,按设备投资总额的4%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300万元。

2.鼓励工业企业做大做强。开展“工业综合实力50强企业年度评比、表彰。年销售收入首次超过2000万元的企业,奖励2万元。获得市级以上首台套产品的,奖励10万元。省级及以上媒体、年广告费用20万以上的市级媒体宣传企业品牌,分别按当年广告费用支出的5%、3%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3.实施高成长企业培育工程(培育期为3年)。上年度销售收入在2000—10000万元且增速达到20%以上的企业列入高成长企业培育工程(其中战略性新兴企业增速达到30%以上,直接列入高成长企业培育工程),实施绩效考评,给予奖励。对已列入上轮成长培育工程的企业不再列入本轮培育名单。

4.引导产业基地发展。新获得国家级产业基地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参加复评获得国家级产业基地的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

5.推进节能和淘汰落后产能。节能设备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改造项目,按年综合节能量给予不超过40万元的补助;分布式光伏发电站自并网发电之日起5年内按0.1元/KW实行电价补助;重点用能企业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与上1年同期相比按下降占比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补助;开展电平衡测试、节能监察、能效评估和清洁生产的企业,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完成淘汰高能耗落后机电设备、老旧熔炼、热处理、加热设备的企业,给予一定补助。

第九条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

6.加大对科研院所、高科技人才团队的支持。国家级各类科研院所、“211工程及省级重点大学等来宁海创办科研院所的,提供科研用房保障及适当的运行经费补助。

7.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的支持。鼓励海内外博士及以上高新技术人才来宁海创办研发机构,开展中试及产业化项目,通过评审并经县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导小组审定,给予研发机构100万元以内的开设经费补助,项目可按A、B、C三类给予研发经费补助,其中,A类600万元、B类400万元、C类200万元。对落户我县的“宁波市3315计划A类、B类或C类项目,直接给予县级A类项目补助;对落户我县的“宁波市3315计划D类项目,直接给予县级C类项目补助。房租实行前两年全额补助,后3年减半补助。

上述项目中,假如认定的B类、C类项目产业化后能在3年内达到上一类标准的,可按上一类标准执行,如认定的A类、B类项目产业化后3年内达不到已评定的级次,按评定具体情况降级执行,如认定的C类项目未达标的取消未兑现的财政补助。

8.重点支持产业化项目。新引进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化项目,或现有企业列入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统计范围的新增投资项目,达不到上述支持范围,需租用研发、生产和办公用房的,房租实行前两年全额补助,后3年减半补助。

第十条支持建筑企业发展提升

9.鼓励企业晋升资质。对企业施工总承包资质等级达到特级、一级、二级的,分别奖励50万元、25万元、5万元,对专业承包资质二级升为一级的,奖励10万元。对已具备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新获得交通、电力、水利、铁路行业资质的给予10万元奖励。

10.引导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开展“宁海县建筑业龙头企业年度评比表彰,在企业信用评价、工程招投标等方面予以加分。实施建筑业企业培育工程,将建筑业销售在2亿元一5亿元且增速达到10%以上的企业,纳入服务业企业成长培育名单,享受相应奖励。

第三章现代服务业支持政策

第十一条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

11.鼓励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首次被列入服务业限额以上的企业,奖励2万元。实施服务业新业态培育工程和限上成长企业培育工程,培育期分别为3年,成长企业培育工程要求年营业收入增速达到1W以上。对列入培育工程的企业,实施绩效考评,给予奖励。新业态培育工程实施范围由县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明确。

第十二条大力推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

12.鼓励引进大型服务业平台性企业。对在我县新申请注册的大宗商品交易关联平台、商品采购、销售平台、电商交易平台等大型平台性企业,总投资200万元以上,经认定,给予100万元以内的开设费补助;运营满1年后,达到绩效考评指标要求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运营补助。补助由申请注册地兑现。

13.加快培育商务中介业。支持县内产业平台与国内外知名的会计师、律师、评估、规划设计、研发、科技等商务中介机构开展合作,对合作满3年且效果显著的中介服务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以内的奖励。

14.大力推进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建设。结合文具、汽配、模具、生物医药等特色块状经济,推进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建设,总投资在3亿元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500万元。对新建的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其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的,给予其年营业收入2%以内的奖励,奖励期限不超过两年。

15.支持物流企业做大做强。对新获得国家5A级、4A级、3A级资质认定的物流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对新开辟国际航线的航运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航运企业当年新造或县外新购10年以内船龄,单艘运力规模在5000载重吨以上船舶,并淘汰总载重不小于新增船舶载重运力且尚在有效营运期内的小运力船舶,在宁海承诺经营6年以上的,自船舶取得营运证之日起按每一年12元/吨补助六年;新造或新购船单艘运力规模在10000载重吨以上、但不存在淘汰小运力船舶,在宁海承诺经营5年以上的,按每一年12元/吨补助5年。

16.支持物流企业应用先进设备。对釆用立体仓储系统、自动化分拣系统、无人搬运系统、冷链系统、专用运输车辆(包含牵引挂车、冷藏车和罐式车且符合环保要求)等先进物流设备的企业,投资总额在1〇〇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的6%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

第十三条支持生活性服务业蓬勃发展

17.引导企业开展品牌创建。新获得中华老字号、国家金鼎百货店、国家钻级酒家、浙江老字号等称号,并有三家以上连锁企业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文明规范市场认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40万元、80万元奖励,市、县两级财政分别承担50%。

18.着力推进邻里中心建设。对新建投资3000万元以上或利用闲置房屋投资1000万元以上,经营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邻里中心项目,按投资总额给予1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50%的贴息,贴息两年,一次性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建成后投入运行满1年,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运营补助。

19.增强其他民生保障。安排专项资金保障“菜篮子、基地、配送、市场、检测及流通追溯体系等建设。支持再生资源回收市场培育;支持再生资源回收中转集散站建设,按投资总额分别由县、乡镇(街道)和经营者(村方)按4:3:3占比负担。

第十四条支持旅游产业发展

20.推动全域旅游发展。新建或改造旅游项目,城区投资额在1000万元(其他区域500万元)以上的予以奖励。城区投资2000万元(其他区域1000万元)以内的按1%奖励,城区投资2000万元(其他区域1000万元)以上部分按2%奖励,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发展乡村旅游,按照宁海县涉农资金整合方案给予奖励。

21.提升旅游产业品质。对获评国家5A级、4A级、3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奖励100万元、40万元、15万元。引进的在国际、国内以及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酒店品牌运营商,运行满1年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引进的五星级旅行社在我县登记申请注册并运行满1年,奖励10万元。对被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行社的,分别奖励12万元、8万元、5万元。对获评省文化主题酒店的,奖励20万元。获评市五花级、四花级、三花级酒店的经济型酒店,分别奖励8万元、5万元、3万元。对在县内工作并取得高、中级导游资格的专职导游员,分别一次性奖励2万元、1万元。

22.拓展旅游市场客源。对企业在县内及县外重点客源市场进行宁海旅游整体形象宣传的,给予实际支付宣传费用3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对纳入客源信息化软件“宁海县游客招徕奖励系统的县内外旅行社、户外倶乐部等休闲旅游服务企业组织引进客源的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支持会展产业发展

23.推进会展活动举办。对引进符合县会展指导目录且标准展位数在200个以上的展览展销活动,按国际性、国家级、省级、县级有关部门主办为标准,分别给予会展承办企业每个展位800元、600元、400元和200元的奖励。对企业参加国家级、省级、县级有关部门在我县举办的展览展销活动,分别给予参展企业每个展位4000元、3000元、2000元的奖励(奖励可直补展会承办企业);对企业参加我县产业类展会并以特装形式参展的(4个标准展位以上),给予不超过3万元特装补助。对经备案的县级特色节庆活动给予主办单位3—6万元的补助。

第六条支持总部经济发展

24.加快总部经济集聚区建设。总部企业可在新城市中心区总部经济集聚区块申请5—20亩、其他区块申请不超过30亩土地用于建造总部大楼,实行建造总部大楼开工、竣工、达产奖励。

鼓励总部企业购置现有楼宇为总部用房,认定为县级以上的总部

企业可一次性享受购房总价10%的补助。对总部企业租用现有楼宇为总部用房的,可补助两年房租,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

第四章信息经济发展政策

第十七条鼓励发展信息经济

25.鼓励企业开展“两化融合。对软件投入额(不包含设备硬件和软件服务咨询费)在2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软件投入额的2W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促进我县软件和信息服务产业发展。

26.鼓励电子商务发展。推进电子商务产业园建设,对改造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0平方米)的电子商务产业园,按投资主体改造费用的4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补助。电子商务楼宇(园区)正式挂牌且整体入驻率达到70%以上的,给予运营主体连续3年开设运营费奖励,奖励标准为第1年80万元,第二、3年各40万元。

电子商务企业宣传自身品牌,按当年宣传支出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对通过B2B、B2C、C2C、020等电子商务形式实现网上交易首次突破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推动海外仓储建设,对跨境电商企业租用经认定的公共海外仓开展跨境业务的,按照租金3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补贴不超过30万元。鼓励引导企业利用自营海外仓拓展公共海外仓功能,被认定为公共海外仓,并服务于县内外贸企业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

第五章科技创新政策

第十八条鼓励企业科技创新

27.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支持企业建设各类研发平台,对新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予以最高30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为省、市、县工程(技术)中心的,分别予以20万元、10万元、5—8万元补助。支持企业研究院建设,对新认定为省、市企业研究院的,分别予以20万元、10万元补助。经认定为县级科技型企业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以上补助应扣除该项已获得的政府相关补助。

28.支持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支持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技术合作与交流,技术交易额在10万元以上的,按企业实际支付技术转让交易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被列入市级产、学、研项目的,市财政补助不足25%的部分,由县财政补足,每项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设立科技创新券,支持中小微企业和创客利用公共服务平台、高校和科研院所开展科研创新;支持初创型小微企业,对认定为市科技型自主创业并列入县智团创业计划的,每家一次性给予5—8万元补助;设立县科技创新奖和科技进步奖,对获得科技创新特别贡献奖、科技创新奖人员,一次性给予10万元和2万元奖励,对获得县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项目,一次性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支持企业申请专利,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按职务与非职务发明分别给予每件2万元、1.5万元奖励。

29.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做大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池基金(科技银行)规模,年末余额达到1000万元;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支付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按20%给予补助。

第六章产业集聚区发展政策

第十九条加快推进集聚区建设

30.推进工业集聚区提升改造。鼓励各园区提质增效、产业集聚和全产业链发展。园区能够出台政策,提升综合竞争力。

31.推进各类特色街区、商业综合体建设。建成后投入运行满1年,且限上企业和限上直营连锁达10家以上,年度限上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达到2亿元以上,经认定,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运营补助。支持物流大楼楼宇经济发展。物流大楼投入运营后,入住率达到50%以上的,给予运营主体200万元奖励,入驻率达到70%以上的,再奖励100万元,

第二十条推动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32.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进1步整合原有公共服务平台资源,组建新的公共服务平台,由相关主管部门、园区负责落实。对新申请注册且设备总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5%—次性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公共服务平台自开展之曰起3年内,实行绩效考评,完成考核指标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以内的运行补助;公共服务平台购置高端检测设备,按实际购置费的15%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行业检测中心,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补助;企业开放市级以上检测中心或工程技术中心,且被认定纳入公共服务平台的,设备投资享受10%的补助。

33.支持各类高水平创新载体、众创空间发展。经认定的县级众创空间,给予不超过20万元开设资金补助,对认定为市级、省级、国家级的众创空间,分别增加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开设资金补助。经认定的市级、县级创客服务中心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5万元补助。众创空间、创客服务中心每一年新发生必要的研发软件、仪器设备等购置费用,按实际投入的3W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与众创空间、创客服务中心共同联办创业赛事,按活动实际直接支出的20%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

第七章开放型经济发展和招商投资奖励政策

第二十一条鼓励开放型经济发展

34.支持企业开拓境内外市场。支持企业参加境内外展会,加大市场开拓力度。支持政府搭建平台,组织企业抱团参展。对企业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由市级下达参展任务的境内外展会或列入市、县重点国际性展会的展位费,市、县两级财政给予最高全额补助,每个标准展位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其中县级重点国际性展会再补助企业0.5—2万元/展位的签证费、样品运输费、报关报验费和交通费等综合展务费用,政府组团参展有统一特装要求的境内外展会,再给予特装搭建费全额补助。对参加其他境外展会及经认定的境内涉外展会的展位费由市县两级给予不超过5W的补助,每个标准展位补助不超过1.5万元。

支持企业参加广交会。对企业自主向县外企业购买广交会展位,经认定后,每个标准展位最高给予1万元补助,全年参展展位补助数最多不超过4个。

35.鼓励开展国内经济合作。鼓励企业参与省、市、县政府组织的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接轨上海、参与长三角、央企对接、宁波周、省内山海协作等活动,对参加省内山海协作及县外重大科技合作等活动签约的每家企业补助1万元,对参加省外经济合作活动签约的每家企业补助2万元。

36.协助企业减负避险。支持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及海外投资保险,对企业投保信用保险的保费给予最高30%补助,每家企业单项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搭建海外投资保险政府联保平台,对投保中国信保海外投资保险所产生的保费,给予一定补助。

拓展政府小微企业统保平台覆盖面,安排小微企业统保平台专项资金,加大对小微企业政府统保保费的扶持力度。

改善企业融资环境,拓宽融资渠道,支持外贸企业利用退税托管贷款、“退税盈贷款和信保质押贷款等融资工具。对企业通过退税托管贷款、“退税盈贷款和信保质押贷款产生的利息给予最高50%补助,每家企业单项补助最高不超过40万元。

应对国际贸易摩擦而发生的诉讼费用,按实际支付金额给予最高20%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7.鼓励企业提升规模质量。加快提升出口产品档次,推动我县出口产品向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效益提升,支持企业开展自主研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提高市级以上自主品牌产品出口比重。鼓励我县企业扩大进出口规模,培育和引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38.积极引导企业“走出去。鼓励我县流通型企业走外贸综合服务之路,支持流通型企业提高我县地产产品出口率。对在境外创办生产型企业的给予最高8万元奖励;对在境外新设立办事处、贸易公司的给予每家最高2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或者援外物资经营权的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对经批准,中方实际境外实业性投资或者承包工程营业额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新设立的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境外营销渠道,按其投资额和发生的前期费用(包含广告费用、场地租费)给予最高2W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二十二条强化招商引资力度

39.加大工业招商引资投资项目支持力度。对新引进的工业外资项目投资达到一定额度,且投资强度达到规定要求的重大项目给予奖励。实到资本金达到300万美元的,每100万美元给予人民币25万元奖励;超过300万美元的,每增加100万美元其奖励标准相应递增人民币2万元。对引进实到资本金2000万美元以上或总投资人民币3亿元以上的内资招商引资项目、或世界500强企业投资项目、或经认定对产业发展有特别重要作用的项目,根据绩效考评综合评估情况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经县工业强县领导小组审核。对有土建内容的项目,在其开工时兑现30%,全部结顶时兑现30%,竣工验收后兑现40%(竣工时间不得超过取得用地之日起3年);对技术改造项目待调试运行后一次性兑现。园区内企业由各园区负责兑现。

40.加大现代服务业投资项目奖励。对于城区内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其他地区500万元)的现代服务业(不包含旅游业)新改(扩)建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补助,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

41.加大招商引资激励力度。为我县成功引荐外来投资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的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个外资项目申请注册资金在500万美元以上且实际到位外资200万美元以上,内资项目申请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实际到位资金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自项目申请注册之日起3年内按照实际到位申请注册资金的0.5%给予奖励;增资项目也按0.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3年内申请注册资本金未按合同约定到位的不予奖励。

对个人或机构成功引进投资特别大、对我县经济发展起到龙头作用,且年销售收入达100亿元以上、年税收达4亿元以上的产业项目,按实际到位申请注册资金的0.5%进行奖励;年销售收入每增加1GG亿元和年税收每增加4亿元的,增加奖励2GG万元,奖金根据项目进度分批兑现。

第八章质量提升政策

第二十三条支持质量领先

42.开展县长质量奖评选活动。县长质量奖评选活动两年一次,对获得县长质量奖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每次获奖企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4家;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浙江省政府质量奖、宁波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按获得上级奖金额的50%给予奖励,单家企业最高奖励60万元。

第二十四条支持标准创新

43.鼓励企业主持和参与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制订和修订。主持制定的分别奖励60万元、30万元、15万元;参与制定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主持修订和参与修订的,按照上述同类标准减半奖励(如同一项标准有多个企业共同参与制修订的,奖励资金平均分配)。主持“浙江制造标准制订的,奖励10万元;承担省、市块状产业标准化重点项目的,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承担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分别奖励40万元、20万、10万元、5万元。

第二十五条支持优秀品牌

44.新评为驰名商标(除司法认定外)、浙江省著名商标或名牌产品、宁波市知名商标或名牌产品的,分别奖励150万元、5万元、2万元。对新申请注册的境外商标每件奖励1万元。鼓励开发本土旅游商品,对获得国家、省、市级的驰名、著名、知名商标的旅游商品生产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5万元、3万元。新获得“浙江制造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首次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的企业实验室,奖励10万元;首次创建国家出口质量安全示范区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第九章要素保障政策

第二十六条金融支持政策

45.鼓励企业上市挂牌。对境内上市企业给予最高800万元补助(含资产重组补助):其中,上市辅导备案后,补助100万元;IPO申报资料后,补助300万元;首发股票成功的,奖励400万元。

对我县企业通过县外买壳等方式实现境内外上市,并把上市公司申请注册地迁入我县的,视贡献情况给予500万元补助;企业在境外成功上市,经认定,给予一次性300万元补助。

对在新三板挂牌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补助;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给予30万元以内的补助。

46.发展金融并支持制造业。银行对制造业企业贷款占全部贷款比重达到30%以上,作为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重点产业推荐合作的重要参考指标,对评价结果排名较低的银行,取消其享受相关政策的资格。支持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对监管评级为A+和A的小贷公司,按不超过上年度月贷款平均余额的1%进行补助;对监管评级为B的小贷公司,按不超过上年度月贷款平均余额的0.8%进行补助。鼓励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展,对符合条件的民营小微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给予当年日均担保责任余额0.5%的补助,对当年日均担保责任余额比上年新增部分再给予0.5%的补助。鼓励拓展小额保证保险贷款业务,对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按其实际保费的50%给予补助。

47.推进县担保中心机制创新。增加担保风险资金,完善担保中心运行考评机制,重点加大对列入培育工程、科创型企业的担保力度。

第二十七条土地保障政策

48.实施差别地价。根据产业导向目录,实施差别地价。鼓励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在出让合同无约定,且符合规划、建设、国土、消防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容许工业、仓储和用于科研的科教用地分割转让。对被兼并重组企业不动产权证资料不全,但符合产业导向目录、项目建设规划、工程质量、消防安全,且无权属纠纷的,准予按有关规定补办规划、用地等相关手续,申领不动产权证;在符合规划和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原国有划拨土地可依法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在符合准入条件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以资产收购形式并购重组涉及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可依法办理出让、转让手续。

第二十八条其他要素保障政策

49.鼓励企业兼并重组,给予企业重组所涉资产增值额2%的补助,最高300万元。

50.支持培训及政府购买服务。安排专项资金,鼓励以服务外包的形式,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企业管理培训等二三产相关的各类培训。鼓励政府购买服务,用于支持行业内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咨询等服务工作。

第二十九条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建设部门互联共享的信用信息平台;建立反映企业基本经营状况的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完善经营异常企业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强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责任,对不按时公示或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采取信用约束措施,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等工作中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条各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制定保障政策实施的各项实施细则、绩效考评办法和资金管理办法,并报县产业政策优化和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产业办)审定后实施。县产业办负责对政策实施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促落实。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在执行期间必须调整使用范围或者金额的,需经县产业办初审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一条县财政部门负责产业扶持资金的统一管理调配、监督,合理使用资金,形成相对固定的政策扶持资金预算专项。各专项资金以及组成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则按占比下调安排标准。

第三十二条西店镇能够自行制定产业转型升级政策。

第三十三条其他说明

我县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采用“自由申报、重点推荐、择优支持的原则,享受同一类别政策资金支持的企业及项目,参照高级别支持标准执行。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县级各项政策原则上不重复享受,从高兑现;同时符合市、县级条件的项目,应优先申报市级,县市差额部分由县级财政补足;同一企业同一奖励项目是在原有基础上升级的,补足差额;除新申请注册的企业外,同一企业同1年度享受的各项补助奖励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当年缴纳税款形成的地方财力部分的60%。本政策中的“以上“达到均含本级,投资额不包含拆迁和土地成本。对投资较大或者重大项目已享受特殊优惠政策的企业,原则上不再享受本政策。为提高工作效能,优化服务,项目审核验收工作将有计划逐步推向服务外包。

原相关政策中涉及对企业奖励、补助的政策以本政策为准。对已享受原政策年限未到期的,执行到原政策规定的期限为止。

本政策自2017年1月1曰起执行,由宁海县产业办负责解释。根据宁海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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