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阳县推进生态工业高质量绿色发展三十条(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实施“生态立县、产业强县、文化名县、开放兴县的“四县并举发展战略,践行“两山发展理念,进1步优化生态工业发展环境,提振企业发展信心,推进生态工业高质量绿色发展,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出台《松阳县推进生态工业高质量绿色发展三十条》。
一、扶持对象
列入本政策奖励、补助的企业,必须是依法在本县登记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制度健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或实缴税金达到6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专利、数字经济和开放型经济条款中明确的非工业企业和个人。列入本政策奖励、补助的投资项目必须经过主管部门备案审批。
二、鼓励做大做强
1.加大对新办企业的扶持。
(1)新办企业在约定期限内完成投资,自投产之年起,按当年企业的地方财政综合贡献第1-3年给予100%奖励,第4-5年在亩均税收达到项目投资协议约定要求的年份给予50%奖励。企业在新增土地上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其新增产能部分(以前3年最高年份为基数计算)享受新办企业优惠政策。涉及原政策扶持期限未履行结束的,按原政策享受到期满为止。
(2)新办企业以及企业在新增土地上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在约定期限内完成投资,经达产验收后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且设备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且设备投资额5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设备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数字经济核心产业项目,按设备审计投资额的8%给予奖励,采购本县域内企业制造的生产设备按审计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2.鼓励引进大企业、大项目。对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5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事关松阳长远发展的高品质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的个性化扶持措施。
3.企业用地优惠。对通过“招拍挂出让方式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在约定期限内开工建设的,给予超出工业用地指导价部分100%奖励,同时享受《松阳县生态工业项目快速入园评价决策机制及培育扶持政策试行意见》规定的优惠。对属于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以及我县重点培育的先进装备制造、精品不锈钢管、农产品精深加工、汽摩配、大健康产业,地价在指导价的基础上再给予奖励3万元/亩。
4.加快企业培育。工业企业首次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的奖励10万元。工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15亿元、20亿元、30亿元,且当年企业实缴税金占主营业务收入3%以上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5万元、10万元、15万元、30万元、50万元、6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隐形冠军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隐形冠军培育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5.鼓励提高“亩均效益。对县内的制造业企业,当年亩均税收达到15万元及以上且不低于《浙江省制造业行业新增项目产出效益规范指南(2019版)》规定的(不作区域修正),亩均税收超出行业均值0.5倍(含)以内部分按当年企业地方财政综合贡献的25%给予奖励,超出行业均值0.5倍以上部分按当年企业地方财政综合贡献的50%给予奖励(《浙江省制造业行业新增项目产出效益规范指南(2019版)》中规定的亩均税收低于15万元的行业,以15万元作为行业均值进行计算)。以上税收是指企业当年实际入库的正常税收(不含稽查查补、应退税收和一次性临时税收),以《浙江省制造业行业新增项目产出效益规范指南(2019版)》中的计算方法为准。该条款奖励与“加大对新办企业的扶持条款不同时享受。集团公司和名下各子公司享受该条款时按以下口径:子公司属工业企业的,所缴税收应并入集团公司计算;属商贸、研发等行业且为集团主产业服务的子公司业务所缴税收也应并入集团公司计算,不是为企业主业服务的子公司业务所产生的税收不得并入。
6.鼓励企业兼并重组。对经县政府批准的县内企业之间以及县外企业以股权收购、合并等重组形式做大做强的企业,以在兼并重组过程中主导方形成的税收地方财政综合贡献为标准(不含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给予100%奖励。在兼并重组后,以被兼并重组企业重组前3年企业地方财政综合贡献最高数为基数(县内企业兼并重组的以双方企业合计数作为基数),按照重组企业当年新增的企业地方财政综合贡献,自完成兼并重组并投产之年起,第1-3年给予100%奖励,第4-5年给予50%奖励。
鼓励盘活闲置资产。对通过司法拍卖、公开拍卖等合法途径取得的闲置资产,如新上项目符合我县产业发展导向,报经县政府批准同意后,受让企业在产权变更过程中依税法所缴税收形成的地方财政综合贡献部分给予100%奖励。
7.鼓励企业股改上市。深入实施“凤凰计划,推进企业股改上市工作,相关政策文件另行制定,并优先保障拟上市企业募投项目的用地。
三、推进转型升级
8.鼓励企业开展技术改造。
(1)企业在达产验收后开展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项目在建设前备案且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竣工投产后经县经济商务局组织相关部门评估、认定,设备投资在100(含)-500万元的,给予企业技改项目实际设备审计投资额10%的奖励;设备投资在5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企业技改项目实际设备审计投资额12%的奖励。项目在建设前备案且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属于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以及我县重点培育的先进装备制造、精品不锈钢管、农产品精深加工、汽摩配、大健康产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投资在100(含)-500万元的,奖励占比为12%;设备投资在5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占比为15%。以上技改项目奖励每个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鼓励企业开展废水和废物的回收利用。企业采用先进节水工艺、技术和设备,应用废水重复利用与深度处理技术,经县经济商务局审核备案的,在实施完成及组织相关部门验收核定后,按实际设备审计投资额的8%给予补助。企业经市生态环境局松阳分局审核认定,实施完成工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项目并通过验收核定的,按实际设备审计投资额的8%给予补助。
(3)支持企业“机器换人。对于企业购置的工业机器人(按GB/T12643-2013标准定义执行,经县经济商务局组织认定),给予实际设备审计投资额10%的奖励,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9.鼓励企业开展“空间换地。我县工业企业在原有土地使用范围内,经批准实施的加层或翻建、改建、扩建等扩大生产用房的技术改造项目,在重新取得不动产权证后,给予新增生产性用房60元/平方米奖励;对新取得工业用地的企业,在取得不动产权证后,第三层及以上生产性用房按60元/平方米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0.鼓励小微园建设。加强小微企业发展平台建设,加快小微企业园的规划。鼓励多元开发,探索政府主导开发,工业地产开发、龙头企业开发、企业联合开发、专业机构开发、村集体联合开发等模式。支持利用闲置工业厂房等空间整体改造,建设小微企业园。
培育数字经济
11.鼓励企业推进产业数字化。对当年工业企业信息化项目软硬件等投资额在30万元及以上,经县经济商务局认定,按项目网络软件、硬件(硬件包含:主机,服务器,网络交换设备,网络安全设备,数据采集、存储、传输设备等)审计投资额分别给予30%、20%的奖励;对属于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目录的项目,分别给予35%、25%的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鼓励企业上云:鼓励本地云服务商积极推进企业上云服务,经省级经信部门认定为当年度上云企业的,给予云服务商1000元/企业的补助。鼓励企业深度上云,对当年度单个企业云服务费在3万元及以上的,给予企业按实际支付云服务费用的30%进行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争创省级以上示范企业。对当年新认定为两化融合、软件、电子信息、数字经济、服务型制造、工业互联网等国家级、省级信息化类示范企业的,每家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当年新通过认证的国家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企业,每家奖励50万元。入选工信部、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称号的,每家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
12.鼓励企业推进数字产业化。对申请注册在我县的工业互联网应用、机器换人、智能制造等工业信息工程服务机构,每一年按为企业提供智能制造的工业互联网平台服务、综合解决方案服务、云服务、工业网络建设服务、智能化技术改造服务、工控安全服务、工业应用软件定制、数据应用服务、工业智能装备开发等实际收入的2%给予奖励。对列入省经信厅公布的工业信息工程、机器换人、智能化改造工程服务公司名单或为本县企业提供服务的,按实际收入的3%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提高管理质量
13.鼓励管理创新。每一年重点扶持3-5家规模以上企业管理创新。企业提出申请,经县经济商务局认定后,企业与管理咨询服务公司开展管理创新合作,按咨询服务费用(凭合作协议和合法凭证)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每家企业每一年不超过10万元。
14.鼓励企业聘用专业技术和经营管理人才。按照《关于加强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松委发〔2018〕43号)执行。
15.提升企业管理人员素质。对县经济商务局认定的,规模以上企业在职3年以上经营管理人员参加高等院校举办的工商管理1年以上学习(含高级研修班)的,取得证书后,给予每人50%学费补助,单人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5万元,每企业每一年不超过3万元;参加国家承认学历的工商管理研究生两年以上学习的,取得证书后,给予每人50%学费补助,单人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万元,每企业每一年不超过4万元。
六、注重品牌建设
16.支持标准化创建。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省级及以上)、市级地方标准的主导起草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8万元;对以上标准中参与起草企业,奖励减半计算。对 “浙江制造标准的主导起草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参与署名前三的企业每家给予5万元奖励。主导起草企业是指标准制订者名单中排名首位的企业。
17.鼓励争创品牌。对通过“浙江制造品牌认证的企业,按照每个产品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项“浙江制造标准通过认证的视为同一产品)。对当年产品列入省级经信部门“浙江制造精品名单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当年新获得省级、市级“质量管理示范(先进)企业的分别奖励10万元、3万元。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不含司法认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保护产品)、集体商标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各奖励30万元。首次获得浙江省知名商号的,奖励8万元。首次获得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丽水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奖励 8 万元,2万元。首次获得浙江省AAA、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分别给予奖励8万元、2万元。首次获得省、市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的分别奖励15万元、5万元。首次获得省级、市级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18.提升管理水平。当年首次通过ISO14000(GB/T14000)系列环境管理体系认证、OHSAS18000(GB/T28000、ISO45001)系列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体系认证、GB/T23331能源管理体系认证、SA8000社会责任管理体系认证、GB/T31950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认证、ISO10012测量管理体系3A级以上认证、ISO22000系列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或HACCP认证、TUV欧盟安全认证、UL美国安全认证的企业,奖励3.5万元;首次获得其他非强制性认证的奖励2万元。为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欧盟ROHS、EUP、REACH指令,日本毫无疑问列表)而进行的首次认证,奖励3.5万元。首次通过国内外船级社认证的企业,奖励3.5万元(1个国家限奖励一次)。
七、强化创新发展
19.鼓励企业建立研发机构。企业建成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企业研究院、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重点企业研究院,分别奖励20万元、30万元、60万元、100万元。
对当年经信部门新认定的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奖励20万元、5万元。对新列入科技、 经信部门省级新产品计划并取得鉴定证书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新产品同系列不同型号只奖励一次)。
20.鼓励培育高新技术产业。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省创新型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首次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30万元;重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15万元;县外引进(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视同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对当年新纳入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统计范围的企业(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除外),奖励5万元。
对规上企业研发经费支出,按年度实际支出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高新技术企业,只奖励超出要求部分的研发经费支出,按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1.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15万元;被列入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
22.鼓励科技成果转化。对企业吸纳科技成果(单项超过100万元)并在本地转化的,按其技术交易额(需完成技术合同登记并且纳入企业研发费)的5%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企业参与技术市场组织的科技成果拍卖,并完成相关程序签订成交合同的,给予每家企业3万元奖励。
深化校(院所)地合作。本县企业或以本县企业为主体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向上申报科技项目,列入省级及以上属于竞争性科技项目(26县绿色发展项目除外)计划的,按实际拨入企业的上级补助资金的2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3.鼓励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当年所获得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以专利授权日为准),其专利权人是本县企事业单位(含人民团体)的,每件分别给予2万元和3000元的奖励,其专利权人是个人(户籍地在本县的自然人)的,每件分别给予1.2万元和2000元的奖励;当年所获得授权的有效国外专利的(以专利授权日为准),发明专利每件奖励6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奖励2万元(一件专利限一国授权奖励即一件专利多国授权给予一国奖励),上述两项专利通过PCT途径向国外申请专利的,每件另给予1万元的费用奖励。单个主体其当年授权国内专利奖励总额不超过10万元。鼓励企业应用人工智能,对软件著作权每件奖励2000元。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贯标认证或评价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制造业企业首次累计拥有有效专利50件以上(且发明专利3件以上)或有效发明专利8件以上的奖励5万元;制造业企业首次累计拥有有效专利100件以上(且发明专利5件以上)或有效发明专利15件以上的奖励10万元。
获得国家、省、市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5万元。鼓励企业依据法律积极参加涉外专利的诉讼,对取得胜诉的案件,本县企业每件案件给予50%的诉讼费(案件受理费)奖励,此项奖励最高限额50万元。
鼓励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商标权、专利权)质押融资,对开展商标权、专利权质押融资贷款的企业,由主管部门审核后分别按商标权、专利权质押登记额度的0.5%给予补助。以上年补助额度同一企业不超过10万元。
八、突出绿色发展
24.鼓励企业发展循环经济。通过省级示范性或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获得省绿色工厂称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列入省级以上《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节电、节水技术目录的企业,或列入国家节能减排、污染物防治技术目录的企业,每个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列入省、市级循环经济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的奖励。对当年成功创建省、市级节水型企业,分别给予6万元、4万元奖励。
九、发展开放型经济
25.鼓励外贸企业出口。支持企业开展对外贸易,创新贸易方式,扩大外贸出口,对合法、规范经营的企业予以奖励。
26.支持企业积极防范和应对贸易风险。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按其实际支付出口信用保险费的70%予以奖励,单家企业每一年奖励不超过50万元。支持出口企业参加“两反一保,对应诉企业未列入上级奖励的,按诉讼项目产生的律师费奖励70%;对应诉企业列入上级奖励的,县级按诉讼项目产生的律师费30%给予奖励,单家企业应诉单宗案件奖励不超过20万元,多家企业应诉同宗案件奖励不超过40万元。
27.鼓励境外投资及服务贸易。对企业经备案(或核准)到境外投资:设立贸易公司或办事处,每个项目一次性奖励5万元;设立生产性企业、加工贸易型企业、研发机构、并购或参股国外企业、开发资源,每个项目一次性奖励20万元;在“一带一路国家(地区)投资的,奖励标准上浮20%。对服务贸易企业按浙江省国际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系统上统计的数据给予0.1元/美元补助。
28.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鼓励企业参加国(境)外展览会,重点拓展“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市场。参加各级经信、商务部门组织的国(境)外展会,对其展位费给予全额补助,同时给予每家企业每次参展奖励,具体标准:亚洲地区1万元,其他地区(含西亚)2万元;企业自行参加的国(境)外展会,经县经济商务部门认定后,对其展位费和参展奖励按50%补助。每家企业年补助不超过40万元。
支持企业参加经信、商务部门组织的国内国际性展会(广交会除外),省内每个展位定额补助0.8万元,省外每个展位定额补助1.2万元;企业自行参加的,经县经济商务部门认定后,按上述标准的50%补助。每次展会补助不超过3个标准展位(9㎡为1个标准展位),每家企业年补助不超过16万元,每次展会补助以实际支付展位费为上限。
十、优化发展环境
29.每一年开展“县工业企业20强、“纳税超千万元工业企业、“县十大优秀工业企业家和优秀外贸出口企业评选,二十强工业企业的评选对象为按照当年企业“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排名前列且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按分数高低排序产生,前十位为优秀企业家。优秀外贸出口企业以生产型出口企业的外贸总额和增加额为主要依据,每一年表彰前3位。以上评选结果由县委、县政府予以表彰。
30.提升投资者就学、就医、购房等服务。项目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董事长(总经理)、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企业的董事(股东)、总经理和经组织人事部门确认引进的人才,其子女到我县就学的,凭所在园区、工业功能区(乡镇、街道)证明,按本县县城户籍人员同等待遇由县经济商务局会同县教育部门安排到县城学校就读,对其就医可开辟绿色通道,购房可给予一定奖励;外来务工和本县农民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就学,凭浙江省居住证和所在企业证明,由县教育部门安排就近学校就读,享受当地户籍人员同等待遇。
十一、附则
对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涉税刑事案件、年度“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D类企业,实行一票否决制(由相关主管部门提出否决证明),不予兑现当年奖补资金。对年度“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C类企业按本政策奖励标准的80%兑现(“加大对新办企业的扶持条款除外)。采矿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相关企业不享受本政策。
本政策中涉及投入和投资类金额均以不含税计。
本政策除第6条第二款外,所指地方财政综合贡献是当年公司产品增值和利润形成的地方财政综合贡献额。
符合以上补助或奖励条件的企业,于每一年申报通知截止日前向各自所在乡镇(街道)、丽水生态产业集聚区松阳分区管委会申报,逾期不予受理。乡镇(街道)、丽水生态产业集聚区松阳分区管委会于申报截止日后15日内初审完毕,将初审意见和汇总表上报经济商务局、科技局(负责第19条、第20条、第21条、第22条)、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第16条、第17条、第18条、第23条)、财政局(负责第1条第一款、第5条);由经济商务局、科技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会同各相关部门联合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兑现。
企业同一事项涉及多项奖励补助的按照就高原则,不同时享受,已享受上级各类优惠政策的项目不再重复享受(明确标明同时享受的除外)。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政策中关于扶持奖励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