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推进重点集体创业经营的通知》(财税[2019]22号),现将具体操作问题公告如下: 一、重点集体个体经营税收政策(一)请示 2。已登记且闲置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工作家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保障天数在家工作的登记且闲置人员、毕业当年高校毕业生,凭《就业创业证》(或《就业闲置登记证, 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财税[2019]22号文件规定,核实其是否享受了重点集体创业经营的税收优惠政策。 符合财税[2019]22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在《经营创业证》上注明“自营税收政策”或“完成年度自营税收政策”。
(二)减免税顺序及金额[/br/】要点如属集体个体经营,增值税、城市保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等按照财税[2019]2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在年度减免税限额内依次抵扣。城市保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前应缴纳的增值税金额。
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减免税限额按实际经营月数折算。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减免税限额÷12×实际操作月。
纳税人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保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低于减免税限额的,限制缴纳增值税、城市保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保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大于减免税限额的,减免税限额有限。
(三)减免税待遇[/br/】登记闲置半年以上的,零工作家庭和城市低收入家庭登记闲置的,以及在毕业年度内从高校毕业的,享受此项税收优惠的,凭《经营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查验,已建档的贫困人口无需留存。 II .企业招聘点集体税收政策 (1)申请享受招聘点集体经营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将申请连同以下资料送达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1。招聘人员持有的运营创业证书 2。企业与用工重点集体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企业依法集体缴纳的社会保险记录。经过内部信息共享、数据比对等方式审查的地方,可以不再要求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记录。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收到企业提交的信息后,应核实以下情况:
1。招聘的人员是否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规模,是否曾享受过集体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2。企业是否与员工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经核实,对持有《经营创业证》的重点人群,在《经营创业证》上标注“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企业吸收集体经营要点确定证书”。
如聘用人员发生变化,应保证人力资源协会部分处理变更请求。
本通知所称企业是指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所属的企业和其他单位。(二)减免税的顺序和金额 1。纳税人根据本单位聘用的重点群体数量和实际经营月数计算本单位减免税总额,每月从减免税总额中依次扣除增值税、城市保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城市保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前应缴纳的增值税金额。
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保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少于计算的减免税总额的,限制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保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实践中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保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大于计算减免税总额的,以计算减免税总额为限。纳税年度终了,纳税人减征的增值税、城市保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少于减免税总额的,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纳税人按差额扣除企业所得税。当年未完成扣款的,扣款不结转下年。
享受优惠政策当年,重点集体人员工作不满一年的,减免税总额按实际月数折算。
减免税总额= ∑本年度各重点集体职工工作月数÷12×详细定额说明[/br/】2。新招聘人员、原招聘人员及其在第二年和以后年度的工作时间按上述程序和方法执行。每个重点集体人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6个月。(三)减免税待遇企业集体享受此项优惠待遇的,企业应保存以下资料以备查验: 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登记半年以上的,零工作家庭和城市低收入家庭闲散工作登记的,毕业当年高校毕业的(标注“创业证”[br/]2。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企业吸收重点集体经营确认书》。 3。今年重点集体人员实际操作计划表(见附件)。 三.持《运营创业证》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人员,按照以下规则办理《运营创业证》 (1)闲散人员在常住地公共运营服务机构登记休闲,办理《运营创业证》。同时,公共运营服务机构应在《运营创业证》上注明零工作家庭和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注册闲散人员。
( 2)毕业当年,高校毕业生持学生证向公共运营服务机构申领《运营创业证》,或委托所在地高校运营指导中心向公共运营服务机构申领《运营创业证》;大学毕业生毕业当年离校后,可按规定直接向公共运营服务机构申请《运营创业证书》。 IV .税收优惠政策待遇 (1)严格审核发放各种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抹、转让、出租相关证件,违者将依法惩处;出借或转让《经营创业证》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负责人应回收其《经营创业证》并记录;对采用上述方式获得减免税的企业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收回减免税,并依法处理。
( 2)《经营创业证》采用实名制,仅限被许可人自用。创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经营创业证》自行保管;如受聘于用人单位,该证明在税收优惠政策期间由用人单位保管。《劳动创业证》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制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作为审查劳动者工作闲散和享受政策的有益证明。
( 3)《企业吸收重点集体经营认定证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制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编号备案,相关资料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需要提供给税务部门。 (4)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部门和扶贫办应建立劳动作者工作信息交流和调查指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建立了全国运营创业证查询系统(https://jyjc.mohrss.gov.cn),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均可使用该系统查询运营创业证信息。国务院扶贫办建立了全国一致的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各级扶贫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可以使用该系统查询贫困人口身份等相关信息。
( 5)各级税务机关对《工作创业证》中的贫困人员身份或卡的建立有疑问的,可要求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扶贫办进行调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扶贫办根据具体情况,规范合理的操作时限,并告知在时限内提交调查结果的税务机关。 五、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生效。《民政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集体创业经营税收政策具体操作的通知》(国税发〔2017〕27号)同时废止。我在此宣布。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2019年2月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