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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创业需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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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创业需要注意什么)

为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集体创业经营,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告知如下:

1.对于已自办卡的贫困人口,以及持有《经营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完成年份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作业休闲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贫困人口,自个体工商户登记之月起,3年内(36个月,下同)从事自主创业的,每户每年1.2万。配额规格最高可上调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在此波动范围内确定详细的配额规格。

纳税人年度应纳税额低于上述扣除限额的,减免税以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除限额的,以上述扣除限额为限。

上述人员具体包括:1。纳入国家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贫困人口;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分公共运营服务机构注册半年以上;3.零工作家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天数,保障家庭工作年龄内登记的闲散人员;4.毕业年份的大学毕业生。高等学校毕业生是指具有高级学历的普通高级中学和成人高级中学毕业的学生;竣工年份是指竣工地点的自然年份,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企业招用已建档办卡的贫困人员,以及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分公共运营服务机构注册半年以上并持有《运营创业证》或《运营休闲登记证》(注明“企业纳税政策”)的人员,将签订一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从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的当月起,三年内按实际从业人数扣除增值税和城防建设费,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增加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此波动范围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城市保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前应缴纳的增值税金额。

按照上述标准计算的扣税,从企业当年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保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中扣除。当年未完成抵扣的,不得结转下年。

本通知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者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和其他单位。

3.国务院扶贫办将于每年1月15日前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提供贫困人口名单及相关信息,国家税务总局将相关信息转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分依靠国家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对设立卡的贫困人口的身份信息进行核实。

四、企业招用职工可以适用本告细则的税收优惠政策,并可以适用其他特殊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运营,企业可以选择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五、本通知的税收政策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如果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告知规则的税收优惠政策不满3年,可持续享受将暂停至3年期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集体创业经营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自2019年1月1日起暂停执行。

本通知所称人员,上一年度享受集体创业税收优惠政策满三年的,不享受本通知的税收优惠政策;往年集体创业税收优惠政策不满3年且符合本告知规则条件的,可按本告知规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直至3年期满。

地方财政、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和扶贫办公室要加强领导,精心安排,把大力支持和促进重点集体创业作为重要任务,自动宣传和解释政策,加强部门间和谐合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共同关注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报告。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

2019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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