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财务会计制度还是新旧税法都没有对企业招待费用给出准确的定义。在实践中,业务招待费的具体范围一般如下:(1)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宴请或工作餐费用;(二)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费用;(三)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游览旅游景点费用、交通费及其他费用;(4)业务关系人员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发生的差旅费。
但是这些业务招待费在税法上是有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举例说明,比如某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实际支付业务招待费10万元,首先实际支付的60%为6万元,但是税前列支的业务招待费不能超过,销售额的5‰,也就是5万元,所以实际在计算企业所得说的时候,列的业务招待费只能是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