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新政策增加优惠幅度至3万元,新增优惠幅度时效为2014年10月1日-2015年12月31日) 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从2013年8月1日起,对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单位暂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纳税义务人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7月29日 关于小微企业暂免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公告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小微企业暂免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2013]第119号)有关问题
一、《通知》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是指月销售额或营业额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下同)。每月销售额或营业额超过2万元的,应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二.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的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中,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下同)的企业或非企业单位,可按《通知》规定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企业或非企业单位,应当分别计算营业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缴纳6万元)的,暂免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缴纳6万元)的,暂免营业税。四.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每季度缴纳6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单位,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本期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已缴纳税款的退税。五、本公告自2013年8月1日起实施。特此宣布。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8月21日最新政策: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月营业额在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