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存量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存量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一、存量补贴资金的范围
本通知中“存量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资金”是指2018年及以前发放的未使用完毕的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资金。
二、存量资金的使用
(一)项目单位应根据《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深人社规〔2016〕10号,以下简称《留创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见附件)的规定及合同书的约定,依法依规使用资助资金,向原监管银行提交相关资料办理用款申请。
(二)原有监管账户不再拨入新的资助资金,各项目承担单位在原监管银行开设的项目资金监管专户为项目承担单位非自用账户,由原监管银行负责监督使用。
(三)存量资金需在本通知下达的1年内使用完毕。逾期未使用完毕的资金,原监管银行将冻结剩余资金的支付,并由项目承担单位将剩余资助资金归还国库。资金退回国库的办理流程以具体的退款通知为准。
(四)存量留创补贴资金的使用应符合《留创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一等资助的,申请人持有所在公司股份折合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申请二等资助的,申请人持有所在公司股份折合人民币50万元以上;申请三等资助的,申请人持有公司股份折合人民币30万元以上。资助款分两期使用,项目中期考察前,项目承担单位在原监管银行使用资助款的占比应不超过50%;中期考察后,原监管银行以中期考察通过结果作为监管账户资助款项继续支付剩余50%款项的依据。如留学人员企业不符合上述条件,应主动到银行办理将剩余资金退回国库(退回方法按第三条执行)。
(五)原监管银行存在违规监管或刻意拖压资金支付的,项目承担单位可向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