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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与监测工作的通知(政策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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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与监测工作的通知(政策介绍)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0年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与监测工作的通知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0年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与监测工作的通知

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2020年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与监测工作的通知》(粤农农函〔2020〕256号)有关要求,我局组织开展我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2020年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与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与监测对象

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条件严格按照《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办法》(粤农〔2014〕200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办法》关于“对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实行3年一次的运行监测”的有关规定,2020年监测企业名单见附件4。此次动态监测暂不包含我市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涉及企业的监测工作与农业部的监测一并进行。

二、申报数量

各区(新区、合作区)推荐的申报企业数量原则上不予限制,凡符合申报认定标准的企业均可申报。

三、申报、监测程序及资料

(一)申报程序

企业逐级推荐申报,具体程序如下:

1.企业直接向申请注册所在地的区(新区、合作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申报,区(新区、合作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根据《办法》有关规定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在申报表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上报市农业主管部门。

2.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后,征求本级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等部门意见,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上报市政府确认后向省农业农村厅推荐。

(二)监测程序

列入动态监测范围的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直接向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出监测申请,同时报送纸质资料。由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所报资料进行审核、汇总,按照《办法》中“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指标”严格审核,提出监测是否合格的意见,在征求本级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等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核,以市政府名义将监测结果分析报告连同企业提交的监测资料一并报省农业农村厅。

四、申报与监测时间及资料

申报、监测企业均需在5月25日前通过广东省农业经营管理系统网络填报数据资料(网址为:http://www.gdnyjy.org)(申报企业账号由各区(新区、合作区)负责开通),并在5月25日前,将经各区(新区、合作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审核盖章(监测企业不需区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审核盖章)的纸质资料一式二份报我局,逾期不予受理。

(一)纸质资料

1. 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申报企业填写)、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监测表(监测企业填写),详见附件1、附件2;

2.企业2018和2019年度依法纳税情况书面告知承诺;

3.企业2018和2019年度无拖欠职工薪水、职工社会养老保险金等情况的承诺说明;

4.企业征信情况或银行信用评级情况;

5.生产基地(加工基地、交易场所)的产权证书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使用合同、协议等复印件;

6.企业提供与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村经纪人、农户或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农产品购销、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等合同、协议复印件。企业带动农户及带动农户增收情况说明(原则上由县农业部门提供);

7.企业管理规范和财务制度;

8.企业及产品竞争力情况资料(包含但不限于《办法》附件1中的相关内容);

9.企业开展农业产业化运营状况的专题介绍资料(约1500字);

10.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以上所有资料按顺序统一用A4纸打印(复印)装订成册(要有资料目录和页码)。企业提供的纸质资料各页面加盖企业公章。

(二)网络核验

通过广东省农业产业化管理系统(http://www.gdnyjy.org)上传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2018和2019年度(监测企业仅需2019年度)审计报告。

五、申报与监测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区(新区、合作区)要把培育发展农业龙头企业作为推动产业发展、乡村振兴的重要工作来抓,精心组织好龙头企业认定工作,要及时通知相关企业做好资料申报工作。要加强部门沟通协调,确保工作顺当开展,按时按质报送相关资料。

(二)严格把关。各区(新区、合作区)要对申报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协助企业完善相关资料,严格把关,确保推荐企业符合条件标准要求。

(三)杜绝虚假。申报与监测企业要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如有虚假、伪造行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附件:1.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

2.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监测表

3.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4.2020年列入动态监测的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名单

5.各区(新区、合作区)业务联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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